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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地權 ( 111年06月22日)
第 10 條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