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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地權 ( 111年06月22日)
第 12 條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