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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四 編 土地稅 第 六 章 土地稅之減免 ( 111年06月22日)
第 193 條
因地方發生災難或調劑社會經濟狀況,得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行政院核准,就關係區內之土地,於災難或調劑期中,免稅或減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