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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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五 編 土地征收 第 三 章 征收補償
( 111年06月22日)
第 238 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將改良物代為遷移或一併徵收之︰
一、受領遷移費人於交付遷移費時,拒絕收受或不能收受者。
二、受領遷移費人所在地不明者。
三、受領遷移費人不依限遷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