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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五 編 土地征收 第 三 章 征收補償 ( 111年06月22日)
第 246 條
徵收土地應將墳墓及其他紀念物遷移者,其遷移費與改良物同。

無主墳墓應由需用土地人妥為遷移安葬,並將情形詳細記載列冊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