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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五 編 土地征收 第 三 章 征收補償 ( 111年06月22日)
第 247 條
對於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一條或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估定有異議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