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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 112年12月21日)
第 2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指下列物品:
一、地毯:
(一)滿鋪地毯及方塊地毯。
(二)人工草皮。
(三)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門墊及地墊之地坪鋪設物。
二、窗簾:布質製窗簾,包括一般窗簾、直葉式與橫葉式百葉窗簾、捲簾(含折屏)、隔簾及線簾。
三、布幕:供舞臺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四、展示用廣告板(以下簡稱合板):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及舞臺道具用合板。
五、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指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防焰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