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 112年12月21日)
第 3 條
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之業別,其定義如下:
一、製造業:指製造合板以外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者。
二、防焰處理業:指對大型布幕、窗簾或布幕洗濯後防焰物品施予處理,並賦予其防焰性能者。
三、合板製造或防焰處理業:指製造具防焰性能合板或對合板施予處理,並賦予其防焰性能者。
四、進口販賣業:指進口防焰物品或其材料,確認其防焰性能,進而販售者。
五、裁剪、縫製、安裝業:指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裁剪、縫製、安裝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