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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 112年06月12日)
第 4 條
本辦法補助原則及額度如下:
一、前條所定補助項目,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第一項第一款各目及第三款限補助一次。但第二款補助項目,從其原要點規定。
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之項目,每一申請計畫案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之交流活動,亞洲地區每人補助新臺幣八千元至一萬元,最高補助十五人;亞洲地區以外,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至二萬元,最高補助十人。
四、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各項活動,依其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比原補助要點最高補助額度增加百分之五十。
五、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活動,每一申請計畫案件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