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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 112年06月12日)
第 5 條
符合第二條資格者,申請第三條所定補助應填具申請計畫書(如附件),於計畫開始三十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計畫書、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本會得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