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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 112年06月12日)
第 9 條
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案件,申請者認有調整執行內容、經費之必要者,應函報本會同意始得變更。

前項變更,經本會審認原核定內容之執行已無實益者,本會得廢止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尚未執行之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