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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敘勳辦理手續 ( 111年12月12日)
第 12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陳報功績事實時,應造報勳賞建議冊二份;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應加具履歷四份。勳賞建議冊格式,由國防部另定之。

戰時各戰區最高指揮機構,對於建有功績人員陳報敘勳時,得以電報列舉具體事實,報國防部核定。<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