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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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敘勳辦理手續
( 111年12月12日)
第 13 條
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之應行頒給勳章,除總統特令外,應由立功地點或駐在地及職務有關之長官,依前條規定報國防部核定,送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