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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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頒發勳章、勳刀、榮譽旗手續
( 111年12月12日)
第 16 條
受勳人員經總統核准發布頒受命令後,應即行知國防部轉飭主管長官或原請機關知照,其應補呈冊歷,亦同時飭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