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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4年11月02日)
第 39 條
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其淨值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