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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五 章 特殊場所 第 三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第 二 款 配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313 條
第二類場所之配線方法,依下列規定:
一、第一種場所:
(一)得使用下列方法:
(二)採用可撓連接者,得使用下列方法之一辦理:
二、第二種場所:
(一)得使用下列方法:
(二)可撓連接:依前款第二目規定辦理。
(三)非引火性現場配線: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辦理。
(四)線盒與管件:應為塵密型。

第 313-1 條
第二類場所裝設之防塵燃封閉箱體與非防塵燃封閉箱體間,若有管槽連通者,應使用適當措施防止粉塵經由管槽進入防塵燃封閉箱體,並使用下列規定之一裝設:
一、永久且有效之密封裝置。
二、長度三公尺以上之水平管槽。
三、長度一‧五公尺以上,且自防塵燃封閉箱體向下延伸之垂直管槽。
四、管槽之裝設方法與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效果相等,且自防塵燃封閉箱體僅得水平及向下延伸者。

第二類場所裝設之防塵燃封閉箱體與非分類場所之封閉箱體之間,若有管槽連通者,得免予密封。

密封管件應裝於易接近位置。

第 313-2 條
第二類場所之導線、匯流排、端子或元件等無絕緣暴露組件,其運轉電壓應為三十伏特以下。若為潮濕場所,其運轉電壓應為十五伏特以下。

前項暴露組件,應使用符合第二百九十四條之六規定之本質安全,或非引火性電路或設備等適合該場所之技術加以保護。

第 313-3 條
第二類場所之接地及搭接,應依第二百九十八條之九規定辦理。

第 313-4 條
第二類第一種場所之突波避雷器及突波保護器,應裝設在適用於本場所之封閉箱體內。

突波保護用電容器應依其特定責務而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