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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 二 章 設計 ( 105年06月06日)
第 13 條
水栓及衛生設備供水水壓不得低於每平方公分○.三公斤;其因特殊裝置需要高壓或採用直接沖洗閥者,水壓不得低於每平方公分一公斤。

水壓未達前項規定者,應備自動控制之壓力水箱、蓄水池或加壓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