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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96年12月31日)
第 10 條
運送之放射性物質應與工作人員及民眾有充分隔離。計算工作人員經常佔用地區之分隔距離或劑量率時,應使用每年五毫西弗之限值。計算一般民眾經常佔用地區或民眾經常接近地區之分隔距離或劑量率時,對關鍵群體應使用每年一毫西弗之參考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