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96年12月31日)
第 11 條
放射性物質與未沖洗之照相底片間,應有充分之隔離。計算分隔距離之基準為每次放射性物質運送時,對底片造成之輻射曝露,在○.一毫西弗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