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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96年12月31日)
第 16 條
放射性物質各包件之設計、製造、試驗、文件建檔、使用、維護與檢查,以及運送與運送中之貯存等作業,均應建立品質保證計畫,以保證各項作業均能符合本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