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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96年12月31日)
第 18 條
放射性物質之運送,未能完全符合本規則規定者,得以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特殊安排方式運送。

前項作業為國際間運送者,應請求多邊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