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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96年12月31日)
第 4 條
放射性物質之運送,指所有涉及放射性物質移動之作業及所遭遇之狀況。包括包裝之設計、製作、維護;包件運送時之準備、交付、搬運、載運、貯存及到達目的地之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