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組織規程  ( 112年10月04日)
第 1 條
交通部公路局為辦理汽車交通安全、專業技術訓練檢定及公路人員之訓練,特設公路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汽車交通安全、駕駛職能、汽車專業技術之訓練及公路人員專業職能之訓練。
二、汽車駕駛人、公路人員之考驗及檢定。
三、訓練教材之製作、車輛機務之管理及汽車技術之導入。
四、與汽車產業界、學術界、政府機關之協調合作及技術交流。
五、其他有關公路人員訓練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