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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鐵道局國際會議廳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110年10月05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之。

第 2 條
交通部鐵道局(以下簡稱本局)所轄二十樓國際會議廳場地及設備提供使用時,應依交通部鐵道局國際會議廳場地使用基準表(如附表)繳納場地使用規費。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