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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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辦法
( 112年06月17日)
第 3 條
前條臺鐵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除屬交通部指定所屬機關依權責辦理之項目外,由臺鐵公司申請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