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 109年06月24日)
第 18 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提供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之通知,於與各該電信事業完成網路直接或間接互連時,即時完成該網路之網路識別碼路由設定,對其用戶提供撥號選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