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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 109年06月24日)
第 20 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不得因提供指定選接服務而向其用戶收取相關費用。但得向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酌收必要之作業成本。

前項必要作業成本項目為:
一、受理申請之行政作業成本。
二、設定作業之行政作業成本。

前項各項目之費率,應採實際增加成本計算,且不得高於用戶申請類似業務申請費率;電信事業並應依平等原則協商訂定之。

電信事業不得以第二項費用協商未成之理由,拒絕或延後提供指定選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