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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 109年06月24日)
第 4 條
指定選接及撥號選接使用之編碼格式,由主管機關依據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之規定公告之。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前項公告之編碼格式,向其用戶提供指定選接及撥號選接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