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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二 章 航行國際間船舶勘劃載重線之條件 第 二 節 艙口、門口、機器間開口及其他開口 ( 108年08月21日)
第 89 條
鍋爐艙風口緣圍、煙囪或機艙通風筒緣圍位於乾舷甲板或艛甲板暴露部位上者,應在甲板上具有合理而實用之高度,鍋爐艙風口緣圍之開口處並應裝置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之堅實氣候密蓋,永久固著於適當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