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 106年10月16日)
第 1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機關(構)及場所進行感染管制之查核;其查核基準之項目如下:
一、感染管制品質改善。
二、工作人員健康管理。
三、服務對象健康管理。
四、疫苗接種情形。
五、工作人員感染管制教育訓練。
六、環境清潔及病媒防治。
七、防疫機制之建置。
八、隔離空間設置及使用。
九、醫療照護執行情形。
十、服務對象感染預防、處理及監測。

前項查核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增減之;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協助或進行查核。

第一項查核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