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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第 四 章 業務及責任 ( 109年01月15日)
第 25 條
助產人員業務如下:
一、接生。
二、產前檢查及保健指導。
三、產後檢查及保健指導。
四、嬰兒保健指導。
五、生育指導。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項目。

助產人員執行相關業務,應製作紀錄。

前項紀錄,由該助產人員之執業機構保存,並至少保存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