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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 三 章 健康飲食支持環境 ( 113年01月03日)
第 18 條
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飲品及點心,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學校衛生法及其相關法令之供售原則或範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