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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八 章 考績獎懲 ( 113年01月12日)
第 46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考績,應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考核之。

前項考績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績:各職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達六個月者,另予考績。
二、專案考績:各職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