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八 章 考績獎懲 ( 113年01月12日)
第 48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考績,由單位主管初核,並提人評會審議後,送由處長核定;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及組室主管由處長考核。

前項考核結果應按各等造送考績清冊,層報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