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八 章 考績獎懲
( 113年01月12日)
第 48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考績,由單位主管初核,並提人評會審議後,送由處長核定;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及組室主管由處長考核。
前項考核結果應按各等造送考績清冊,層報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