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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八 章 考績獎懲 ( 113年01月12日)
第 50 條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依下列規定核列等次: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