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年終考績之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薪最高級或已敘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薪最高薪級或已敘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薪級。
四、丁等:免職。
前項所稱薪給總額,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