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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八 章 考績獎懲 ( 113年01月12日)
第 58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違反法令、廢弛職務或有其他失職行為時,應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予以懲處:
一、申誡。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免職。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處理業務,違反法令者,除依前項規定懲處外,因而致政府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