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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八 章 考績獎懲 ( 113年01月12日)
第 59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應予停職。

前項停職原因消滅時,應於消滅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