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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六 節 老年給付 ( 110年06月08日)
第 79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請領展延老年年金給付者,其延後請領之期間自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次月起,核計至其提出申請之當月止。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請領減給老年年金給付者,其提前請領之期間自提前申請之當月起,核計至其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所定請領年齡之前一月止。

前二項期間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並準用第四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