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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六 節 老年給付 ( 110年06月08日)
第 77 條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被保險人在有隸屬關係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內加保。
二、被保險人在依法令規定合併、分割、轉讓或改組前後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加保。
三、被保險人在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移轉民營前後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加保。

第 78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符合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五款或第七項者,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除前項規定之書件外,並應檢附經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單位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

第 79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請領展延老年年金給付者,其延後請領之期間自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次月起,核計至其提出申請之當月止。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請領減給老年年金給付者,其提前請領之期間自提前申請之當月起,核計至其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所定請領年齡之前一月止。

前二項期間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並準用第四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