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四 章 照明 ( 103年09月05日)
第 27 條
船上裝卸作業場所之照明,船方應提供安全作業所必要之照度。

在艙內或船上未設燈光之任何處所,雇主應禁止勞工使用打火機、火柴或明火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