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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  ( 102年12月18日)
第 5 條
監測項目及頻率,依下列監測目的評估:
一、地下水監測目的為區域背景水質調查者,依歷年水質調查結果檢討及調整。
二、地下水監測目的為污染調查及查證者,視場址污染特性、污染改善進度及調查結果檢討及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