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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六 章 認列與衡量 ( 108年02月01日)
第 28 條
財團法人在決定會計科(項)目之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