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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2  | 20230321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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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7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有期徒刑參年。.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起訴書附錄法條雖誤引修正前之舊規定,惟經本院審理中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本院卷二第57頁),並無礙其等防禦權之行使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實難認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有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情堪憫恕情狀,故辯護人請求本院依刑法第59條酌減被告之刑,無從採納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4
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又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同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112.03.13
共同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共同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斷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刑法第138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士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3.16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柒月.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5年8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辯稱:我販毒沒有獲利我拿來的本錢就是這樣,我當初就是貼好玩的,沒想到真的有買家上門來詢問;販賣部分我不承認,我認為我沒有賺錢,我只是剛好急用錢云云(見偵卷第31、115頁),其起初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是否認犯行,辯稱:我販賣毒品沒有好處,我賣毒品給下游,不會跟人家說1克賣1千元,實際出貨卻只有0.8公克給人家,一點好處都沒有云云(見本院卷第66頁),後來才坦認犯行,迨至本院審理程序時則仍承認犯行,考量被告係於本案已進入法院訴訟階段才認罪,是其犯後態度,尚難謂為良好,又參酌辯護人辯護稱:被告販賣數量及金額均不多等語,衡諸常情事理及國民法律感情,仍無何等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客觀情狀而應予憫恕之處,要無情輕法重之情,核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適用之餘地
新北地方法院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112.03.16
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貳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
係犯同條例第8條第4項之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容有未洽,惟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檢察官於本院審判期日已陳明變更起訴法條,本院亦已告知被告涉犯該罪名(見本院卷第106頁),並經被告及辯護人就此進行辯論,已充分保障被告之防禦權,本院自無庸再諭知應變更起訴法條
應分別論以繼續犯之單純一罪
對於公眾安全有潛在威脅固值非難,然其前並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頁)
對社會治安及他人所造成危害相對較輕其犯罪情節並非重大,未能與一般擁槍自重或持有大批槍彈者同視,徵諸被告於本案自始坦認犯罪,可見被告已有悔意,態度良好,如遽論科以此重典,不免過苛,認縱使科以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5年,猶嫌過重,客觀上有情輕法重之憾,犯罪情狀尚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6
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辯稱:我是犯轉讓第三級毒品罪並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營利意圖云云;乙○○之辯護人辯以:本件卷內資料未能證明乙○○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證人丙○○亦稱在電話中乙○○說過毒品成本價問題,且雙方當時候是朋友,亦無交惡,乙○○基於友情關係協助丙○○調取毒品,且丙○○亦稱此次販售毒品咖啡包獲利不需要分給乙○○,均證明乙○○主觀上沒有營利意圖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第6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被告乙○○販賣毒品咖啡包50包與丙○○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均有未恰,惟本件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檢察官已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就丙○○、乙○○部分應變更法條分別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第6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且經本院告知被告2人上開罪名,並經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就此進行辯論,本院自無庸再諭知應變更起訴法條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惟其提供本案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詐騙之人確對本案詐欺行為人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詐欺取財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之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供本件詐欺集團詐騙附表一編號1至6所列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使用並使其等均陷於錯誤匯入款項,致分別受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損害,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數幫助一般洗錢罪,侵害不同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為幫助犯,爰衡酌其犯罪情節,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惟被告辯稱並未取得約定之報酬等語(見111年度偵字第20238號卷第4頁反面至5頁111年度偵字第20796號卷第4頁反面至5頁、第7頁、第36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30703號卷第9頁),且依卷內事證,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交付帳戶而獲取任何不法利益,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亦不須就正犯所獲得之犯罪所得負沒收、追徵之責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貳年.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貳年.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堪認其已居於毒品交易賣方之地位非僅於買賣雙方中間之仲介位置;再稽諸被告許○○於警詢時自陳:其刊登「新北營」訊息就是要賣毒品咖啡包等語(偵字第36579號卷第38至39頁)及被告陳○○於偵訊時供稱:被告許○○找其去賺賣毒品咖啡包的差價,這次原本預計其與被告許○○1人可以賺取800元等語(偵字第36579號卷第205、207頁),堪認被告許○○確有藉此次毒品交易獲取報酬之意,自難謂其無營利之犯意,故被告許○○所為,自屬該當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辯護人所為上開主張尚難採憑,併予敘明
法定本刑為「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法院本得考量案件具體情形,於7年以上至1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間量刑;而觀被告林○○本案係販賣毒品咖啡包13包予包○○,乃包○○之毒品提供者,而其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經依偵審自白規定減輕其刑後,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3年6月,與其所為上開犯行尚屬罪刑相當,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處;另被告包○○於110年4月間為前案犯行之後,又於同年9月再為本案犯行,且所販賣毒品咖啡包達20包,數量非微,況其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經依未遂犯及偵審自白規定遞減其刑後,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1年9月,較其所為共同在網路上對不特定人販賣第三級毒品,對於他人生命、身體及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而言,實難認其有何科以最低度刑仍有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情形,是本院認為被告林○○、包○○所涉上開犯行,均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附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4
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4
犯陳亦賢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4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毒品未遂罪
新北地方法院 著作權法 112.03.14
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有期徒刑貳月
犯豐郁軒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 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3.14
犯強制罪 拘役參拾日
又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罪 拘役參拾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4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新北地方法院 殺人 112.03.14
犯強盜殺人罪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又被害人仍掙扎呼救因遭認出且制止不成後,因而萌生殺害被害人之直接故意,且事後亦將贓物帶離企圖典當,堪認被告殺人及取財之行為間確有緊密關聯,足以顯示被告於殺害被害人時,已有以殺人為手段,行強盜之包括犯意,依上開說明,自應合為一罪予以論處
係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人罪
曾使用毒咖啡包、愷他命、酒精等明顯增加其犯罪風險
宜蘭地方法院 誣告 112.03.09
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 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
辯稱:伊不是誣告畢○○伊是因為甲○跟伊說她已經與三名男性發生性行為,伊知道這件事情的嚴重性,所以才前往家中附近的民族派出所報案云云,惟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畢○○於警詢(參見偵查卷第41-44頁)及檢察官偵查中(參見偵查卷第104-105頁)指證明確,並有被告至前揭派出所告發被害人畢○○涉嫌對甲○為妨害性自主犯行之事實等警詢筆錄在卷可憑(參見偵查卷第11-23頁);且甲○從未曾向被告表示有至被害人畢○○之住處過夜,亦未曾向被告提及有與被害人畢○○發生性行為等情,亦據證人甲○於警詢(參見偵查卷第53-55頁)、檢察官偵查中(參見偵查卷第105-107頁)及本院審理中(參見本院卷第93-95頁)分別證述明確;又證人即甲○之祖父林○○(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祖母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分別於警詢(分別參見偵查卷第57-59頁、第61-62頁)及檢察官偵查中(參見偵查卷第107-108頁),亦均否認有曾向被告提及甲○有與被害人畢○○發生性行為等情
基隆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使詐騙集團得用以詐騙本案告訴人共5人之財物及洗錢而幫助正犯遂行上開數個相同罪名,故被告上開所為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情節較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基隆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8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2年8月。扣案牌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卡1張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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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均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犯罪爰各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係出於營利之意圖甘冒風險而為,且依卷內事證,未見有何因個人或環境之特殊原因始至犯罪之事由,難認有特別可原宥之處,其犯罪情況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社會之同情,故不予酌減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5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累犯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且起訴書已載明論罪法條,本院亦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告知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之罪名(本院金訴卷第34、68頁),已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應予以審理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3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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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各本於同一犯罪目的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取款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亦即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目的在於維護或確保組織犯罪運作之繼續進行,不僅時間上相互重疊,彼此亦具重要之關聯性,是其所為參與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及一般洗錢等犯行,應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自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14
犯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犯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又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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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犯罪事實中已載明被告等載運上開廢棄物至前揭地點且清除與處理之行為具有集合犯之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加以審理
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被告王○○、王○○、林○○、陳○○、曾○○、林○○、施○○、張○○、洪○○、陳○○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被告陳○○、王○○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被告王○○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又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申報不實罪,係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法條競合關係即無庸再論以此等罪名
與同案被告顧○○;被告王○○、王○○、林○○、陳○○、曾○○、林○○、施○○、張○○、洪○○、陳○○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與同案被告賈○○、蔡○○、鄭○○、楊○○、陳○○;被告王○○、陳○○,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與同案被告朱○○、李○○間,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規避事業廢棄物倘若依合法正當之處理程序所使用、花費到之時間、設備使用、人事費用等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等成本支出,客觀上應認此等成本支出之減少,即屬被告王○○、王○○、林○○實行此種犯罪手段之犯罪所得
該等利益最終係歸屬於被告建順公司所有而非實際參與犯罪之自然人即犯罪行為人,是就此等成本支出減少利益之犯罪所得,應為被告建順公司取得
因認被告2人就此等部分亦均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嫌等語
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依卷內現有事證,在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下,本院仍不能率認被告王○○、林○○均有構成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罪,惟被告王○○、林○○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其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犯行,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苗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3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
惟被告單純提供上開土地銀行帳戶予他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告訴人等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或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參諸前揭說明,應論以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等3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而以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所定之刑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0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係屬約定取得價款之有償行為倘非有利可圖,自無平白甘冒觸犯重罪之風險交付毒品之理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其行為對於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實已造成潛在之危險性危害社會治安不可謂為不嚴重,被告行為之犯罪情狀難認有可憫恕之情形,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亦無宣告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況,至被告之犯罪情節與犯罪後態度僅得作為法定刑內從輕量刑之依據,但仍無解於行為時之惡性;況被告上開犯行經前開偵審自白之減刑事由減輕其刑後,該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已大幅減輕,已難認有何情輕法重或情堪憫恕之情形,且該法定刑所得宣告之範圍,亦應已足區隔不同之行為人及犯罪類型
臺中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3.17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並辯稱:其與該社區管理員即證人白○○就管理細故發生爭執後因個人情緒失控而持前開社區中庭資源回收區之玻璃瓶朝地面丟擲,並未朝該社區清潔用品之置物櫃玻璃門丟擲,該置物櫃玻璃門破損與其上揭所為無關云云,然查:⒈犯罪事實欄所示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孫○○、白○○分別於警詢證述、於偵訊中具結證述明確(參見同上偵查卷宗第23頁至第27頁、第41頁至第45頁、第101頁至第103頁),並有現場照片6張、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8張(參見同上偵查卷宗第63頁至第67頁、第69頁至第75頁)附卷可參,爰審酌證人孫○○、白○○證述內容互核一致,亦與前開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所示內容相符;況被告亦自承於上揭時、地,因與該社區管理員即證人白○○就管理細故發生爭執,復因個人情緒失控而持前開社區中庭資源回收區之玻璃瓶朝地面丟擲等情,堪認被告係處於相當程度憤怒且情緒不穩之情狀,進而為上揭毀損行為,亦與常情無違
係犯刑法第354條損壞他人器物罪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3.16
犯000-111490犯乘機性交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25條第3項、第1項之乘機性交未遂罪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6
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6
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臺中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3.16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固無可取然被告係因需錢孔急,一時失慮,始萌生上開犯意,且被告偽造之本票數量僅有1張,對交易秩序、公共信用所生之危害,與偽造大量票據訛騙財物,並牟取不法利益之經濟犯罪者無法相提並論;參以林○○向本院陳明對被告之犯行不提出告訴(見本院卷第117頁),則綜衡上情,應認縱對被告科以法定最輕本刑3年有期徒刑,仍嫌過苛,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16
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子彈罪
同時受寄持有上開非制式手槍、具殺傷力之子彈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異之二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處斷
固屬不該然衡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及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然本案被告所寄藏之槍枝及子彈分別僅為1支及5顆,數量非鉅,與大量擁槍自重、專門恃槍為非作歹之人當有不同,且被告於本案遭查獲前,未曾因與本案罪質相近之刑事案件經法院判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本案復無其他事證可認被告有使用其所寄藏之本案槍彈實施恐嚇、傷害等不法暴行,是相較於其他寄藏非制式手槍之犯行,本案犯行之犯罪情節當屬較為輕微,另考量被告始終坦承犯行,尚具悔意,暨被告本案犯行並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等情,應認本案縱對被告科以法定最低刑期即有期徒刑5年,猶嫌過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而有情輕法重之虞,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
致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分別遭詐欺取財且同時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處斷,並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強盜等 112.03.16
共同犯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共同犯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均係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犯強盜罪而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
且非以有形物理力強取手段為之幸未造成告訴人受傷,又強盜之財物尚非至鉅,事後被告吳○○已與告訴人莊○○、被害人呂○○達成調解並依約給付被害人呂○○7,500元乙節,有本院112年度斗司刑移調字第25號調解程序筆錄1份及收款字據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03、404、409頁);被告吳○○已與告訴人莊○○、被害人呂○○達成和解並依約給付告訴人莊○○1,200元、被害人呂○○7,450元乙節,有和解書2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31、407頁),衡其情狀在客觀上顯非不可憫恕,且本件被告吳○○、吳○○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既遂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縱量處法定最低刑度之刑,在客觀上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而有法重情輕之失衡情形,爰就被告吳○○、吳○○所犯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16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
犯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
犯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欄一、(三)、(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惟檢察官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記載告訴人乙○○、被害人戊○○被詐欺而轉帳至本案水里北埔郵局帳戶或本案基隆東信路郵局帳戶內之金錢已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領取該等款項等犯罪事實,且此部分與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三)、(四)所為經起訴並認為有罪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
南投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1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僅為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助力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尚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依照前揭說明,應僅論以詐欺取財之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不詳之詐欺人員向告訴人詐取財物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犯轉讓第一級毒品,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水土保持法 112.03.15
犯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一項前段之非法占用、開發、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前段之非法占用、開發、使用致水土流失未遂罪
為繼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水土保持法 112.03.15
犯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墾殖、占用致生水土流失罪 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
係犯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之在國有林地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致生水土流失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3.16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7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尚屬有據而本案亦無其他事證可證明被告111年2月8日凌晨0時43分採尿送驗結果,係因被告不同次施用毒品行為所致,自難遽為不利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而另論施用毒品之犯行,附此敘明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嘉義地方法院 妨害投票 112.03.16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並分別與被告林○○、李○○○共同犯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行求賄賂或預備行求賄賂犯行及被告許○○、甲○○○收受賄賂等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罪科刑
均係犯刑法第143條之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罪
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並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態度可見悔意因本案歷經調查、偵查及審理程序,切已深受教訓,本院認被告吳○○、林○○、李○○○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日後當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就上開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就被告吳○○、林○○、李○○○分別所犯交付賄賂罪部分,均併諭知緩刑5年,以勵自新
嘉義地方法院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112.03.16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並分別與被告乙○○、甲○○○共同犯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行求賄賂或預備行求賄賂犯行及被告丁○○、許○○○收受賄賂等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罪科刑
均係犯刑法第143條之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罪
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並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態度可見悔意因本案歷經調查、偵查及審理程序,切已深受教訓,本院認被告戊○○、乙○○、甲○○○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日後當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就上開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就被告戊○○、乙○○、甲○○○分別所犯交付賄賂罪部分,均併諭知緩刑5年,以勵自新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16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叁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臺南地方法院 侮辱 112.03.15
犯公然侮辱罪 拘役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被告及其辯護人均辯稱:被告在Facebook上看到貸款廣告諮詢後對方要求先傳被告的身分證,說要先評估信用分數,又要求被告寄出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說要做財力證明,美化帳戶金流,提高信用分數,被告當時失業三個月,需錢孔急,因而相信對方所言,並無犯罪故意等語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觸犯上開二罪名並幫助詐欺集團詐騙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僅對於詐欺集團成員詐欺乙○○匯款之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而與後續洗錢部分無涉,此部分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
附表一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附表二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對於「三人以上共同」或「以網際網路犯之」等加重詐欺取財構成要件有所認識)
使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侵害其等之財產法益,於附表一部分則同時掩飾、隱匿詐欺所得款項去向、所在未遂而觸犯上開罪名,均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處斷
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詐欺集團成員已著手於一般洗錢犯行之實行,因該筆帳款遭派維爾公司暫停止付,詐欺集團成員未及提領而未遂,情節亦較既遂為輕,是被告所犯幫助洗錢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另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自白洗錢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且已與本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有到庭向被告求償之被害人(即附表一編號2辛○○、編號15巳○○)均達成調解且針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被害人即附表三編號5之寅○○,因其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於審理時亦表示願意賠償,而與之達成調解,且至今均有如期履行,各已賠償10萬元,總計已賠償30萬元乙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陳報狀各1份、匯款單據3紙可佐(本院卷第285至287、383至389頁),堪認被告犯後確有悔意,態度尚佳,且已稍有彌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
更於警詢之初一度配合孫○○向警方供稱本件係受張○○之指示等語(偵卷一第15-19頁,偵卷二第26頁,併偵卷二第11至14頁),而誤導偵查方向;併參以被告本案犯罪情節、附表一、二被害人總計高達21位,幫助詐欺之金額總計高達上百萬元,造成之損害非微,而被告迄今與大多數之被害人均尚未達成和解,未得其等之原諒;暨公訴檢察官於審理時亦表示:認為不適合給予緩刑之意見(本院卷第380頁)
花蓮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14
犯強制罪 拘役參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提供本案帳戶網路銀行之資料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致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於受詐騙後,陸續匯款至本案帳戶內,並使該詐欺集團得以透過網路銀行迅速轉帳順利隱匿各贓款之去向、所在,係以單一之幫助詐欺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又被告之行為同時使本案詐欺集團得以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所在,則被告所犯之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屬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論處
屏東地方法院 重傷害 112.03.15
犯重傷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之重傷未遂罪
係於密接時間、地點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身體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在時間、空間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較為合理
與本案重傷未遂之罪名、罪質類型均不同犯罪手段、動機亦屬有別,犯罪時間復有相當之間隔,難認被告具有一定特別惡性,而有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
固應予非難惟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先前並無任何仇隙,被告案發時所持器械亦為隨地撿拾,足見被告係因一時衝動而為本件犯行,尚非預謀犯案,依其動機、目的以觀,惡性非大;復審酌被告此前並無因故意傷害他人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足認其尚非慣習於犯罪或危害鄰里之人;又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始終坦承犯行,並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當場賠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與告訴人,告訴人並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和解筆錄、告訴人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9、61頁),顯見被告確有悔過知錯之誠意;再者,本案被告主觀上係基於不確定故意所為之重傷害犯行,相較基於直接故意所為之重傷害犯行,其情節較屬輕微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犯渃桸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年.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要與一般同類犯行並無二致行為本應予責難,尚無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特殊原因與環境,依被告此部分犯罪之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觀之,倘對其等科以法定最低本刑有期徒刑,尚難認有何情輕法重或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同情之虞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35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0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16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16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6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0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3.16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5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0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6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6
不受理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112.03.14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毀損等 112.03.17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16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6
不受理
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4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14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4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16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0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17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等 112.03.17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周○○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6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6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13
不受理
花蓮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5
不受理
花蓮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13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4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4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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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論處之洗錢罪
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是就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然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國中畢業之最高學歷目前擔任臨時工,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需扶養母親等語(見審訴卷第160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6
犯候家雄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行為罪
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4
犯竊盜罪,累犯 拘役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惟已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依上說明,被告自應論以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助使他人詐騙告訴人4人及掩飾、隱匿該特定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而被告參與之本案詐欺集團係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被告應就此首次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惟被告供稱並未獲得任何報酬(見偵卷第10頁反面)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6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然其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印章、國民身分證及手機予「張○○」保管使用於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後,任由「張○○」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操作被告手機,輸入被告所告知之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登入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進行轉匯,復依「張○○」之指示,持「張○○」交付之本案帳戶存摺、印章及國民身分證前往金融機構臨櫃提款,再將提領款項轉交予「張○○」,彼此分工,足認被告與「張○○」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自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被告主觀上已知悉所參與之本案詐欺集團至少另有「張○○」及與其同入住葉綠宿旅館之人(見111偵7703卷第177頁;本院卷第90頁),是以,被告所為已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6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然其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印章、國民身分證及手機予「張○○」保管使用於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後,任由「張○○」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操作被告手機,輸入被告所告知之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登入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進行轉匯,復依「張○○」之指示,持「張○○」交付之本案帳戶存摺、印章及國民身分證前往金融機構臨櫃提款,再將提領款項轉交予「張○○」,彼此分工,足認被告與「張○○」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自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被告主觀上已知悉所參與之本案詐欺集團至少另有「張○○」及與其同入住葉綠宿旅館之人(見111偵7703卷第177頁;本院卷第90頁),是以,被告所為已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6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然其擔任本案詐欺集團「車手」並依「渣○」指示,持提款卡提領受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詐騙之告訴人、被害人所匯款項後,將領得款項交付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彼此分工,足認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自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被告主觀上已知悉所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之Telegram群組,除「渣○」外,尚有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是以,被告所為已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已如前述應認其對如附表一所示洗錢之構成要件事實有所自白,原應就其所犯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其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16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分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19罪)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3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09
犯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過失致人於死罪,並應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加重其刑
宜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4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附表二編號2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7
犯加重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等 112.03.15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3.15
共同犯攜帶兇器、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款、第1款之攜帶兇器、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
則係竊盜之加重要件行為均已結合於所犯加重竊盜之罪質中,自不另構成侵入住宅罪或毀損罪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0
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54條之損壞他人物品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5
犯尤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竊得之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尤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竊得之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尤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油壓剪壹支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竊得之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款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另就附表二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又就附表二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雖有既遂及未遂之階段然應認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論以一加重竊盜既遂罪為已足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15
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伍月.
緩刑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15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特定犯罪所得或變得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與該特定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者,即屬相當
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且對於本案詐欺集團透過此種迂迴層轉犯罪所得之方式,意圖切斷詐得款項與詐欺犯罪之關聯性一節,亦有所預見,自具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之犯行甚明
以達其犯罪目的自應各就其等參與之犯行及本件詐欺集團所為共同負責,故被告就本案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係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侵害國家司法權追訴及金融秩序法益及個人法益,亦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應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拾月.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1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惟被告依其社會生活經驗主觀上應已預見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使用後,被告實際上已無從控制、追索本案帳戶內資金去向,且他人極有可能以其帳戶作為犯罪工具,並製造金流斷點,而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有所助力,利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共3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論處
被告就上開犯罪所得既不具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尚難認本案犯罪所得屬於被告,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諭知沒收
雲林地方法院 飼料管理法 112.03.17
犯飼料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非法製造飼料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犯益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飼料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非法製造飼料罪 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係違反飼料管理法第20條第1款後段規定而犯飼料管理法第26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飼料罪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在同一地點反覆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一般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顯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嘉義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0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6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如附表二編號2所為係犯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如附表二編號3所為,係犯同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如附表二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4所為,分別係犯侵入住宅竊盜罪、毀越牆垣竊盜罪,容有誤會,惟此僅涉及竊盜加重要件之增減而已,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雖已著手實行竊盜之犯行惟既尚未生犯罪之結果而屬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4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澎湖地方法院 妨害投票 112.03.17
犯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罪 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罪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等 112.03.16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 有期徒刑玖月。.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公訴意旨容有誤會然檢察官已當庭更正(見本院卷一第123頁),且此僅涉及加重事由之減縮,尚不涉及法條、罪刑之變更,本院亦當庭告知被告所犯上開罪名(見本院卷一第126頁),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一併說明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二、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 有期徒刑玖月。.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公訴意旨容有誤會然檢察官已當庭更正(見本院卷一第123頁),且此僅涉及加重事由之減縮,尚不涉及法條、罪刑之變更,本院亦當庭告知被告所犯上開罪名(見本院卷一第126頁),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一併說明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二、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橋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14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4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顯見其漠視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如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顯已不足促其警惕避免再犯,復無任何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以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之罪責,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事,故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4
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日
犯毀損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損門窗竊盜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之2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2項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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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3.17
犯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17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7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捌仟元,罰金
緩刑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故其等就前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亦同時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17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故其等就前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分別具有行為局部、重疊之同一性應認被告如附表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皆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7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
緩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故其等就前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分別具有行為局部、重疊之同一性應認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皆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斷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7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
緩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故其等就前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分別具有行為局部、重疊之同一性應認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皆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斷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7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2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故其等就前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亦同時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惟查告訴人林○○雖已將款項轉入被告所收取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管領支配之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內而詐欺取財既遂,然該款項嗣經圈存而未經提領,有該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05頁),且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或其共犯有著手為此部分洗錢之犯行,自無從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而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被告如附表二編號9部分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罪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惟已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依上說明,被告自應論以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0
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參拾日
又犯強制罪 拘役參拾日
...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使告訴人等將款項分別匯入該集團掌控使用由被告所提供之帳戶而後由被告轉匯至該集團所指定之帳戶,以隱匿其等詐欺所得去向,所為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該犯罪行為贓款之去向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各自目的單一且有局部同一性,乃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對所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於本案告訴人等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依上開說明,自應評價為獨立之各罪,應予分論併罰
以遂行詐欺行為乃詐欺集團完成詐欺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一環,致本案告訴人等受有財產上相當程度之損害,顯然對於他人之財產法益欠缺應有之尊重,犯罪情節難認輕微,所為實不足取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使告訴人等將款項分別匯入該集團掌控使用由被告所提供之帳戶而後由被告將贓款領出,並交予林○○,林○○再將贓款轉交予「小麥」,以隱匿其等詐欺所得去向,所為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該犯罪行為贓款之去向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各自目的單一且有局部同一性,乃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以遂行詐欺行為乃詐欺犯罪完成詐欺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一環,致本案告訴人等受有財產上相當程度之損害,顯然對於他人之財產法益欠缺應有之尊重,犯罪情節難認輕微,所為實不足取
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7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越門窗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罪
新竹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7
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得利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方法及侵害法益分別均相同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基於接續犯意分別反覆為之,應分別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得利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得利罪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6
犯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踰越窗戶、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所犯竊盜罪不僅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更妨害被害人之居住安寧,使被害人住不安心,也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無足取,本均當從重量刑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6
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14
犯、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3.14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苗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4
犯、共同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14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
...
並未能形成有效之金流斷點然被害人辛○○等9人遭騙款項既已匯入上開帳戶,且上開帳戶金融卡、中華郵政存簿係在被告丙○○、丁○○管領支配中,依詐欺集團犯罪計畫及其一般提領時間、空間之習慣評價,倘其行為在不受干擾之情形下,將立即、直接實現(提領)洗錢構成要件之行為,則此部分所為應認為已著手洗錢行為之實行,尚未達既遂之程度,僅成立一般洗錢未遂罪
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均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惟其等配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行騙被告4人依王○指示提領被害人等遭詐欺之款項,再層層轉交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收取,據以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可見其等犯罪型態具有相當縝密之計畫與組織,惟其等雖或有擔任不同工作,且雖非參與詐欺取財行為之全程,亦非全然認識所有同案被告、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然詐欺集團成員間各自分工不同,本不必互相認識或親自與被害人接觸,且其所參與之部分行為,為詐欺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畫之一部分行為,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堪認被告4人各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彼此利用之合同意思,而互相分擔犯罪行為,應論以共同正犯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戊○○如附表二編號1所為、被告丁○○如附表三編號1所為、被告乙○○如附表四編號1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已如前述;除上開所述部分以外,被告丙○○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至編號13部分、丁○○所犯如附表三編號4至編號12部分,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而各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均已自白故就被告4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與洗錢犯行,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其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1、12萬元這些錢還包含分給丁○○、乙○○的錢等語,經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訴字卷一第312頁至313頁),足見被告丙○○已有明確陳述所得報酬之金額範圍,惟依據現存卷證無足確定其所獲取報酬之精確數額,依罪疑惟利被告之法理,自應以其於本院中所述之最低數額,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估算認定之,故丙○○本案犯行犯罪所得為總分得報酬11萬元扣除分給丁○○、乙○○的金額1萬元(各5千元,詳下述),則其犯罪所得為10萬元;被告丁○○於偵訊時稱:我在桃園那時跟丙○○拿到5千元,另外領錢後我也有跟他借5千元等語明確(見偵8448卷二第114頁),核與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稱丁○○大概拿一萬多,他也有跟我借錢等語大致相符,足認丁○○所述分得之金額可採,故丁○○本案犯行總獲報酬為5千元堪以認定;而乙○○於偵訊時稱其報酬為5千元等語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0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依前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並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故就上開部分減刑事由,應由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一併審酌
臺南地方法院 誣告等 112.03.16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共叁罪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參加法治教育捌場次.
均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其如附件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係在其所誣告之竊盜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後然依前揭說明,其所誣告之竊盜案件既未曾為裁判確定,自應認係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參酌被告犯罪情節,及其自白犯罪對於所誣告案件訴訟資源之減省有限,無從寬待至免除其刑,爰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
雖有未當惟於審理中已坦承犯罪,並積極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新臺幣110萬元,已如前述,堪認被告尚有相當程度實質彌補告訴人損害之具體表現,雖告訴人表明不欲撤回告訴,就刑度則不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67頁),惟本院審酌緩刑制度旨在以暫緩宣告刑之執行,促使犯罪行為人自新,藉以救濟短期自由刑之弊,綜合評估上開各情暨被告之素行、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涉案時間、年齡、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家庭生活狀況等情,認對被告上開宣告之刑附加具有相當心理強制條件作用之緩刑宣告(如緩刑期間及應履行相當行為之條件),應足達到預防再犯之效果,難認有何非予送監執行,否則難期達到矯正效果之情形;而被告已顯示其悔悟之意及知所錯誤之態度,其歷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當能有所警惕,實宜使其有機會得以改過遷善,尚無逕施以入監執行之必要,自可先賦予適當之社會處遇,以期能有效回歸社會,因認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4年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5
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臺南地方法院 廢棄物清理法 112.03.15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屏東地方法院 過失致重傷害 112.03.15
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害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人重傷害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10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15
無罪
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之程度,是依前述說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6
無罪
依首開說明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貪污等 112.03.15
無罪
且使該受圖利之對象因而獲得利益始克相當;如執行公務之人員基於職權所為之行政裁量,縱事後認有不當或不正確之情,因行為不具違法性,並不成立犯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00號刑事判決參照)
惟對被告究如何與公務員即黎○○等4人共同為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何時何地為共同犯罪之謀議?被告如何知悉上開採購有無違反「稽察條例」、「注意事項」等法令等犯罪構成要件,則未提出任何明確之證據,自難僅以被告為旭貫公司負責人、黎○○等4人為向旭貫公司採購藥劑之經辦公務員即認有被告與黎○○等4人有共同圖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商標法 112.03.17
無罪
新竹地方法院 重利 112.03.17
無罪
關於被告犯罪之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本案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新竹地方法院 誣告 112.03.16
無罪
苗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3.14
無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15
無罪
南投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3.14
無罪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112.03.14
無罪
而無法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侵害著作權之主觀犯意,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自屬不能證明犯罪,揆諸前揭說明,當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簡易程序 第452條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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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17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0
不受理
苗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3.17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17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5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5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6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3.13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施強暴罪
新北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 112.03.16
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對告訴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雖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前揭條文並無罰則規定,是其上開犯行仍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刑法予以論罪科刑
宜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4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共同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而共同達成詐得財物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之犯罪目的,被告自應就其所參與之本件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同負全責,論以共同正犯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述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等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一般洗錢罪
新竹地方法院 重傷害 112.03.17
犯傷害罪,累犯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係於密接之時地實施而各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5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而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對告訴人施以詐術被告黃○○提供上開金融帳戶供「帥哥」使用,其再依指示提領後交付現金給「帥哥」之行為,終使本案詐欺集團能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並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並參以其供稱從頭至尾只有跟「帥哥」聯絡(見本院卷第223頁)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黃○○有與「帥哥」以外之其他人聯繫,則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尚無從遽認被告黃○○對於幕後是否屬詐欺集團的運作模式有所認識,而推認其對本案詐欺犯罪者之人數已達三人以上有所認識或預見,亦無從逕認被告黃○○主觀上係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所為,故公訴意旨認被告黃○○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容有未洽
而不能證明被告黃○○此部分犯罪揆諸前揭說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與前揭經本院論罪部分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商業會計法等 112.03.1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共同犯幫助逃漏稅捐罪 有期徒刑參月
共同犯幫助逃漏稅捐罪 有期徒刑貳月
...
辯稱:當初是陳○○找伊出資成立景鴻公司並當景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景鴻公司實際上是陳○○在營運的,伊當負責人並不需要進公司,伊不知道有沒有公司來找景鴻公司接洽買賣云云(見訴一卷第404頁),被告江○○之辯護人則以:被告江○○有去景鴻公司位在仁武之工廠看過,確認工廠有進出貨,才同意將名義借給陳○○做公司業務,被告江○○只是登記負責人,偶爾會進去公司,但沒有實際參與公司的營運狀況,也沒有在管理公司的帳目,不知道公司開立發票、報稅之情形,對於附表一、二所示之發票的真實性並不知情,被告江○○並無犯罪之故意等語(見訴一卷第403頁,訴二卷第103頁,訴五卷第159頁),為被告江○○辯護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陳○○以景鴻公司名義填製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予附表二所示各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使前開營業人持之申報營業稅,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陳○○交予東伸公司、沛霖公司、立旌公司及廣豐公司如附表二編號8至13所示之統一發票,使前開營業人持之申報營業稅而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並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稅捐,另構成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就幫助附表二其餘營業人逃漏稅捐罪嫌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
利用不知情之記帳士陳○○登載營業稅申報書就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指示不知情之員工填製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以遂行其犯罪,均為間接正犯
俱屬一行為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逃漏稅捐等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斷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5條之幫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另間接幫助如附表二所示東伸公司逃漏71,268元,沛霖公司逃漏78,333元、立旌公司逃漏473,773元、廣豐公司逃漏126,394元之營業稅額,均另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亦無從證明被告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其僅就被告陳○○此等犯行提供助力,應論以幫助犯,自無從與被告陳○○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記入帳冊不實罪嫌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公訴意旨雖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本院審理中,已當庭向被告江○○諭知可能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見訴五卷第97頁),無礙檢察官、被告江○○及其辯護人於訴訟上攻擊、防禦權之充分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至正犯與從犯,其行為態樣差異部分即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在其擔任負責人期間幫助被告陳○○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被告江○○又幫助如附表二編號8至10所示之立旌公司、沛霖公司、廣豐公司、東伸公司,被告莊○○又幫助如附表二編號11至13所示之立旌公司、廣豐公司、東伸公司以詐術逃漏營業稅,侵害數法益,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論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得減輕其刑,惟被告江○○及被告莊○○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是被告江○○及被告莊○○就本件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幫助前開營業人扣抵營業稅因認被告陳○○、被告江○○及被告莊○○此部分均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嫌(製作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業經判處罪刑,詳如前述)等語
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本均應為無罪之諭知,然開立不實發票部分因與附表二各該編號業經本院認定有罪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之2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
簡易程序 第454條
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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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5
犯毀越門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門扇竊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使告訴人丙○○、己○○及被害人戊○○、甲○○、馬○○將款項分別匯入該集團掌控使用之帳戶而後由被告提款,透過收水之人層層轉交上手,以隱匿其等詐欺所得去向,所為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該犯罪行為贓款之去向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而推由同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與該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之間,分工負責提供金融帳戶及提領、轉交詐欺贓款之工作,屬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堪認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吳○○」之成年人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就所犯上開洗錢、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然對此被告提領之時間、地點緊接手法相同,且係侵害上開個別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一行為之接續施行,均屬接續犯,而均分別論以包括一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使告訴人洪○○、曾○○及被害人陳○○、丁○○、丙○○將款項分別匯入該集團掌控使用之帳戶而後由被告提款,透過收水之人層層轉交上手,以隱匿其等詐欺所得去向,所為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該犯罪行為贓款之去向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而推由同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與該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之間,分工負責提供金融帳戶及提領、轉交詐欺贓款之工作,屬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堪認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吳○○」之成年人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就所犯上開洗錢、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然對此被告提領之時間、地點緊接手法相同,且係侵害上開個別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一行為之接續施行,均屬接續犯,而均分別論以包括一罪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5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
分別以尖嘴鉗、破壞剪、螺絲起子及扳手為其犯罪工具而前開工具,均為金屬製品,質地堅硬,堪認屬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就附表編號1至2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款、第1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編號3、5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1款之係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以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就附表編號4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編號6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第1款之係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就附表編號7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均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以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斷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3.15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
分別以尖嘴鉗、破壞剪、螺絲起子及扳手為其犯罪工具而前開工具,均為金屬製品,質地堅硬,堪認屬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就附表編號1至2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款、第1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編號3、5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1款之係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以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就附表編號4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編號6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第1款之係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就附表編號7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均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以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斷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5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
分別以尖嘴鉗、破壞剪、螺絲起子及扳手為其犯罪工具而前開工具,均為金屬製品,質地堅硬,堪認屬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就附表編號1至2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款、第1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編號3、5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1款之係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以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就附表編號4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編號6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第1款之係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就附表編號7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均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以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斷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5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16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無罪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或主觀有共同實行詐欺或洗錢犯行之犯意聯絡被告丙○○前開所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供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告訴人使用致其等陷於錯誤匯入款項,而受有損害,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數幫助洗錢罪,侵害不同之財產法益,又其以一提供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行為,供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已達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之有罪確信
新北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112.03.15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主觀上自具有參與犯罪組織之故意甚明
是被告甲○○擔任人事、會計、被告黃○○擔任組長之各自所為參與行為並非其各自單獨之行為,而是透過本案詐欺機房為集團犯罪,通力合作對機房擇定之多數被害人進行詐欺,並使用人頭帳戶或至便利商店以IBON繳費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款項之去向以進行洗錢
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供應彼此所需地位,各自分擔犯罪行為,均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則被告h○○經由上開工作內容應可明確知悉自己參與者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犯罪組織,並無疑問
核○等就此部分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為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至於附表二編號38⑺所示告訴人丁○○匯款3萬元部分,與附表二編號38⑴至⑹所示告訴人丁○○之匯款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漏未敘及上述匯款3萬元部分,應予補充,附此敘明
就各次遭詐騙相異之被害人而言犯罪之時間、行為不同,所侵害之法益亦非同一,是其等就附表二編號1至44所示之各該犯行(共44罪),犯意各別,行為明顯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為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至於附表二編號38⑺所示告訴人丁○○匯款3萬元部分,與附表二編號38⑴至⑹所示告訴人丁○○之匯款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漏未敘及上述匯款3萬元部分,應予補充,附此敘明
就各次遭詐騙相異之被害人而言犯罪之時間、行為不同,所侵害之法益亦非同一,是其等就附表二編號1至17、22至43所示之各該犯行(共39罪),犯意各別,行為明顯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核○等就此部分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為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至於附表二編號38⑺所示告訴人丁○○匯款3萬元部分,與附表二編號38⑴至⑹所示告訴人丁○○之匯款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漏未敘及上述匯款3萬元部分,應予補充,附此敘明
就各次遭詐騙相異之被害人而言犯罪之時間、行為不同,所侵害之法益亦非同一,是其等就附表二編號1至44所示之各該犯行(共44罪),犯意各別,行為明顯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核其就此部分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為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至於附表二編號38⑺所示告訴人丁○○匯款3萬元部分,與附表二編號38⑴至⑹所示告訴人丁○○之匯款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漏未敘及上述匯款3萬元部分,應予補充,附此敘明
就各次遭詐騙相異之被害人而言犯罪之時間、行為不同,所侵害之法益亦非同一,是其就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13、16、17、22至24、26至43所示之各該犯行(共35罪),犯意各別,行為明顯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核其就此部分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為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
就各次遭詐騙相異之被害人而言犯罪之時間、行為不同,所侵害之法益亦非同一,是其就附表二編號18至21、36、39、44所示之各該犯行(共7罪),犯意各別,行為明顯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又依其等警詢及偵查中供述亦難認有對於自身洗錢犯行自白犯罪,尚與上開洗錢防制法所定自白減刑規定未符
但依其警詢、偵查中供述則並未對自身參與組織自白犯罪;被告甲○○、h○○、H○○、天○○、黃○○於本院審理中,並未就自身所涉參與或指揮犯罪組織自白犯罪,是被告黃○○、甲○○、h○○、H○○、天○○、黃○○等人自不合於前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減刑規定,附此敘明
致有多名被害人因此遭詐騙受害可見其等所為已對社會經濟秩序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犯罪情狀並非輕微;況且,近年來詐騙集團猖獗,犯罪手法惡劣,嚴重破壞社會成員間之基本信賴關係,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被告天○○、黃○○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仍共同為前揭犯行,實屬可責,是依其等犯罪情節所彰顯之客觀犯行及主觀惡性,難認有何其情可憫之特殊原因與環境,足以在客觀上引起一般人同情;另本院已就其等為本案犯行之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刑法第57條所定事項,作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予以審酌(如後述),復查無任何事證足認其等為本案犯行時,有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特殊原因與環境,而具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之刑仍嫌過重之情事,難認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故上開辯護人之主張難認有理
除侵害如附表二編號1至44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外復製造犯罪金流斷點、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增加檢警查緝難度,使上開被害人之財物損失無法追回,助長詐欺犯罪盛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安全,復未與上開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或尋求原諒,其等所為均應予非難
且於本案之前並無遭法院判決科刑之犯罪前科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業如前述;然而,被告T○○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時間長達2月有餘,且擔任第一線人員,負責以電腦、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利用幹部所提供檢附美女圖片之IG帳號在社群平台上互暄,並張貼投資訊息吸引被害人注意之工作,行為惡性非輕,又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認仍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尚無從對被告T○○為緩刑宣告,是其所請應予駁回
即均於109年5月5日遭警查獲又其等均否認有領取薪資,業據其等供述在卷(見偵15212卷二第113、181、212、273頁;本院原訴77卷八第80頁),難認其等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對其等宣告沒收
且被告甲○○尚得核銷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承租、人事薪資、雜項費用等支出是被告甲○○對於上開犯罪所得,應與被告丙○○具有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從而,應認被告甲○○與被告丙○○上開犯罪所得共計120萬元(計算式:20萬元×6個月=120萬元),該款項未經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甲○○之主文項下宣告與被告丙○○共同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16
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貳拾日
又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
係均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如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5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無罪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容有誤會,惟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告知被告刑法第320條第1項罪名,本院自應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之2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1項
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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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3.14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
並有部分重疊合致之情形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彰化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15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犯罪手法同一時間、地點密接,侵害同一法益,應為接續犯之一罪
南投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14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均與其參與犯罪組織與詐欺行為間具有局部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均應評價為想像競合犯,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此觀諸其偵訊及審理筆錄即明依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因其參與犯罪組織罪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僅從較重罪名處斷,故僅於量刑時再併予衡酌此部分之減輕其刑事由
實亦無從認其等犯罪係出於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因素至其所稱家庭狀況、案發當時之心境等,雖可作為後述量刑參考因素,然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難認被告林○○及黃○○所為客觀上已有引起一般人同情,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事,是被告林○○及黃○○自均無從再援引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附此敘明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6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而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加重條件故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無從遽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相繩
均係為達向告訴人詐得款項之單一犯罪目的且實行行為部分合致,法律上自應評價為一行為,則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前段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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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14
無罪
揆諸前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水土保持法 112.03.16
無罪
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是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涉有森林法第53條第3項、第4項犯行有罪之心證
南投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 112.03.15
無罪
從而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因尚未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被告確有此犯行,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不能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犯行有罪之心證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2項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8
協商判決書之製作及送達,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規定。
******  3
苗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4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 有期徒刑伍月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之2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
簡易程序 第454條
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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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2.03.15
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六款之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罰金
緩刑
犯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三項、第二項之媒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罪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
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6款之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罪;被告甲○○則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3項、第2項之媒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罪並應分別依同法第52條第3項、第50條第3項加重其刑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5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犯(原名)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犯(原名)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論處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提供助力供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及作為詐欺取財與一般洗錢犯行之用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論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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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侵占 112.03.17
不受理
基隆地方法院 違反醫療法等 112.03.17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  2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112.03.13
應執行刑.
無罪
不受理
亦主張構成上開加重事由予以補充起訴事實(本院卷第199頁)又公訴檢察官補充時指述之犯罪行為及犯罪時間均未逸脫起訴書之記載,加以違背B女意願與否均屬同一社會事實,是就被告此部分構成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之加重事由部分,亦屬本院審理範圍
被告竊盜標的除B女之1000元紙鈔1張外包括B女之手機(本院卷第198頁),惟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定有明文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3.13
應執行刑.
無罪
不受理
亦主張構成上開加重事由予以補充起訴事實(本院卷第199頁)又公訴檢察官補充時指述之犯罪行為及犯罪時間均未逸脫起訴書之記載,加以違背乙意願與否均屬同一社會事實,是就被告此部分構成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之加重事由部分,亦屬本院審理範圍
被告竊盜標的除乙之1000元紙鈔1張外包括乙之手機(本院卷第198頁),惟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定有明文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簡易程序 第452條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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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7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4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6條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2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6
犯竊盜 拘役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5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二、時效已完成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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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17
免訴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政府採購法 112.03.14
免訴
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之罰金刑罪嫌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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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17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6條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1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6
無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前段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1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4
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伍日
無罪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A第1項第302第2款
A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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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112.03.20
免訴
各係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等語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7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自訴 第343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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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3.14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主觀上存在行使偽造私文書的犯罪故意
不能倒果為因地認為被告沒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的犯罪故意(或是辯護人所稱「不法故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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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112.03.02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無罪
...
但只是單純的淫蕩想法並非被告乙○○真的跟B女討論如何拍攝A女裸照或裸露影片,應不構成共同正犯云云(見本院卷第350-351頁),然按刑法之共同正犯,包括共謀共同正犯及實行共同正犯二者在內;祇須行為人有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共同犯罪計畫之擬定,互為利用他人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完成其等犯罪計畫,即克當之,不以每一行為人均實際參與部分構成要件行為或分取犯罪利得為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判決要旨參照)
或再將攝得之性器官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行為等照片或影片傳送予其供其觀覽由此堪認被告乙○○並非單純接受被告B女傳送之照片,而係與被告B女有共同犯罪之意思,且利用被告B女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完成其等2人之犯罪計畫
確有共同之犯罪謀議而由被告B女實行犯罪行為,應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被告2人如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被告2人如附表三所為,均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兒童性影像罪
均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兒童為猥褻行為之照片罪(即修正後現行之拍攝兒童性影像罪)然依被害人A女之證述、被告乙○○經扣案之電腦主機內檔案截圖及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勘驗之結果,被害人A女均係在睡眠狀態中遭拍攝,業經認定如前,被告2人上開所為自應構成同條第3項之罪,而此部分事實與檢察官起訴部分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本院於審理期日已當庭告知被告2人罪名(見本院卷第318頁),對其等訴訟防禦權不生損害,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分別係基於同一犯意在密接之時間實施,皆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猥褻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斷
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且被告2人之辯護人亦為其等辯護稱:本案被告B女、乙○○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各次犯行,均係在2人交往期間所為,係出於單一犯意,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等語(見本院卷第349頁、351頁),然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A女於睡覺時遭拍攝之性影像,分別穿著不同款式之衣褲,衡諸常情,已可認定被告B女係於不同日期所拍攝,而附表三所示被害人A女係於洗澡中被拍攝,拍攝地點位於臺中市某旅館浴室,亦經被告B女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卷一第88頁),與附表一所示各次性影像之拍攝時間、地點明顯不同,而附表一編號10及附表二之錄影,則分別係於109年10月、11月間不同日期所錄製,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勘驗明確(見本院卷第149頁),時間上均有明顯間隔而可以區分,難以為單一犯意所包括,故應論以數罪,被告B女、乙○○之辯護人上開主張難認可採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之立法目的,然考量被告B女為被害人A女之母親,案發前與被害人A女仍有正常互動照顧關係,雖因法治觀念低落,未能尊重兒童之身體與性自主權,又因與被告乙○○交往過程中,為求增進與被告乙○○之間之性愛情趣,始拍攝被害人A女之身體隱私部位並傳送予被告乙○○加以討好,而被告B女所為違反被害人A女意願之方法,係趁被害人A女睡著時偷拍,並非以強暴、脅迫等更具壓迫性之手段為之,另附表三所示未違反被害人A女意願之拍攝性影像行為,則係於被告B女與被害人A女一起洗澡時所進行之自拍,其行為之惡性及犯罪情節相較於同罪之其他類型尚非惡劣嚴重
態度非差復衡酌被告B女無其他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亦屬良好,是以,本院斟酌上揭各情,認就附表一各編號、附表二所示部分犯行若均科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最輕刑度有期徒刑7年,就附表三所示部分犯行若科以同條例第36條第1項之最輕刑度有期徒刑1年,均尚嫌過重,在客觀上不無堪予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其所犯各罪酌量減輕其刑,以求量刑之妥適平衡
雖未給予被害人A女應有之尊重甚為不當,然尚不具有刺激或滿足性慾之目的,難認定其主觀上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兒童性影像之犯意,亦無從證明被告乙○○與被告B女有何事前之犯罪共同謀議,尚不得對被告2人論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罪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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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3.16
共同犯妨害自由罪 有期徒刑貳月
共同犯妨害自由罪 有期徒刑貳月
共同犯妨害自由罪 拘役伍拾日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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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背信等 112.03.16
犯背信罪 拘役參拾日
又犯背信罪 拘役肆拾日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單一行為然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而為,並於密接之時、空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
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背信2罪名各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背信罪處斷
犯罪時、空有相當差距行為可分,應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而予分論併罰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一審,自訴 第343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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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20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1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7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壹年貳月、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第1項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1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6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1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辯稱:伊否認犯罪伊沒有提供預付卡,想說只是手機門號驗證而已,就提供給對方,對方利用伊的門號詐騙別人,伊也是被對方騙,伊也是受害者,伊也沒有獲利云云(見本院卷第43、74頁)
卻仍貪圖獲取報酬猶依對方指示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及驗證碼予他人,並容任對方使用,顯對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之用,並不違反其本意,而有幫助犯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然其顯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實施上開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被告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等犯行,堪可認定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為本案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同時觸犯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為幫助犯衡諸其等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5
免訴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6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16
不受理
我國法院有無審判權:(一)被告係中華民國國民且非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而係於韓國境內涉犯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是本院所應審究者即為被告所涉犯之罪名是否符合刑法第5條、第7條所列之罪名,合先敘明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  1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15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免訴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而僅擔任收取林○○所提領之贓款後轉交上游成員之工作惟其與劉○○、「你別問」及本案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各該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參諸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分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具有自然意義上之部分合致,且因果歷程並未中斷,彼此間具有重要之關聯性,應認各係一個犯罪行為較屬允恰,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所為非僅增加各該被害人財產權益遭侵害且難以追查金流之風險並動搖人民間既有之互信,是類詐欺犯罪案件更經政府機關致力宣導及媒體一再披露,因而為社會大眾所痛惡,是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洵非可取
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7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
南投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112.03.15
不受理
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被害人陳○○、陳○○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
 
第299條第1項前段
A
******  1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7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致無從得知被告購入海洛因之確實重量、純度及價格進而與其販出之重量、純度及價格相較以查知被告獲利為何,然參諸我國政府一再宣示反毒決心,販賣海洛因為政府嚴予取締之犯罪,而被告與證人詹○○間僅屬泛泛之交,並非至親摯友,被告亦非資力雄厚之人,倘非有利可圖,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危險,平白無端於販入海洛因後,再以販入之同一價格與重量,甚至以同一重量及純度而低於原價轉售或無償轉讓予證人詹○○之理,是被告販賣毒品予證人詹○○,必有從中牟利之營利意圖,應可認定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足見前案之罪責及處罰未達矯正被告行為、預防再犯之目的從憲法所要求之罪刑相當原則予以審視,本案除就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中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其餘仍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
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無期徒刑)尚嫌過重,有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情形,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之罪,予以酌量減輕其刑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之2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1項
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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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3.20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伍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二)之1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就犯罪事實(二)之2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就犯罪事實(二)之3至6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起訴事實漏未記載此部分行為應予補充,且此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與被訴之詐欺行為,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下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2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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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5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前段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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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5
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日
無罪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4條之1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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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4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仍應就其所參與犯行而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而論以共同正犯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4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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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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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3.16
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柒月.
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均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款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