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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 20230322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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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強盜 112.03.20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陸月
...
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及同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被告王○○、林○○、何○○、張○○、吳○○、陳○○、蔣○○、林○○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係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嫌而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犯罪事實及起訴法條,就呂○○、管○○認構成恐嚇取財罪,就王○○、林○○、何○○、張○○、吳○○、陳○○、蔣○○、林○○認構成強制、剝奪行動自由、恐嚇等罪(見本院卷㈤第161、214頁),而檢察官係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誤,自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雖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告訴人或被害人施用詐術,再將詐得之款項轉匯、提領,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然本案既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主觀上有共同實行詐欺或洗錢犯行之犯意聯絡,應認被告所為,仍僅係對他人之上開犯罪提供助力,而論以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仍僅成立一幫助犯之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245號判決意旨參照)
雖使本案詐欺集團向附表「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人為數次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然就被告而言,既如前述僅有一個交付系爭帳戶資料之行為,仍僅成立一幫助犯之罪
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兩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雖便利、助益詐欺集團成員實施犯罪而屬幫助犯,然犯罪情節仍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竟仍未能記取教訓不思正途賺取財物,再次設定約定帳號、交付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供詐欺集團取得系爭帳戶作為匯入、領取不法所得之用,非但助長詐欺之犯罪風氣、擾亂金融交易秩序,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並造成執法機關不易向上追查詐欺集團之真實身分,增加告訴人或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實不足取
惟其否認有收受報酬卷內亦無證據可認定其已因交付上開物品而獲得報酬,或被告已實際自詐欺集團獲取或分得犯罪所得,尚無從宣告沒收
就此匯款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並認此與被告經追加起訴之詐欺等案件為事實上之同一案件,爰移送本件併案審理等語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6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目的而為接續之數行為因侵害各告訴人之法益同一,且各行為相關舉措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完成,彼此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認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一詐欺取財行為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而各論以包括一罪
旨在詐得告訴人之款項(無論係詐得提款卡且持以提領款項或詐得現金)嗣再將現金轉層層上繳詐欺集團成員,製造金流斷點,犯罪目的單一,且行為有局部同一之情形,其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認有關連性,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分別與告訴人王○○、洪○○○、林○○成立調解並分期給付賠償,是被告之犯罪所得實際上已遭剝奪,而告訴人之求償權亦獲滿足,倘再就被告之其他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是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士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1
犯傷害罪 罰金新臺幣貳仟元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0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5
卻僅因「李○○」以高報酬之對價誘之即置犯罪風險於不顧,而願聽從未曾謀面自稱「李○○」之指示,從事上述行為,依上開情節以觀,被告為上開行為時,確實有容任其行為將導致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洗錢犯罪發生之不確定故意至明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2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爰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士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4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新北地方法院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 112.03.20
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罰金新臺幣柒萬元
係犯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0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具有不確定故意:被告既能預見「李○○」向其租用帳戶可能係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不法使用,則被告對於其所提供之上開中信帳戶,係供「李○○」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乙節,當亦得以知悉;又被告既依「李○○」之指示,提供上開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予「李○○」,顯然亦可以預見「李○○」係欲利用該帳戶作為轉帳、提領款項之用途;而他人匯入被告上開中信帳戶內之款項,經「李○○」轉帳、提領後,該款項之金流即形成斷點,無法繼續追蹤該等款項之去向、所在,此亦為被告所能認知
已有所預見且不違反其本意,願提供人頭帳戶供「李○○」使用,則被告主觀上對於其提供帳戶之行為,縱令因而幫助他人為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其有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亦屬灼然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所明定之特定犯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李○○」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先後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告訴人及被害人及幫助隱匿各次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而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既與上開經起訴並經本院論罪之犯行間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之效力所及,復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111年度偵字第37444號、第31491號、第32012號、第32214號、第34653號、第35839號、第43994號、第32897號、第49460號),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其主觀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已詳前述;而詐欺取財、洗錢等行為均構成犯罪而為法之所禁,被告並無不知之理,是本案並無刑法第16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造成如附表一所示12位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損害受害金額合計超過130萬元,情節非輕,而被告本案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其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再經前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與其犯罪情節相較,實難認有何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堪資憫恕之處,處以減輕後之最低法定本刑猶嫌過重之情狀可言,辯護人上開所述情節,確可做為本案刑度量定時之審酌事由,惟尚非得藉以邀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寬典,更無刑法第61條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被告所犯洗錢罪,並非該條文所列得免除其刑之罪名)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6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16
犯、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有期徒刑參月
均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54條毀損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在本案僅參與收取人頭帳戶之工作惟其與同集團其他成員間既為詐欺告訴人乙○○而彼此分工,應認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自應就詐欺取財犯行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負責
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構成要件不同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已自白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依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所犯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揆諸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16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就附表編號1、2、4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就附表編號3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
使「王○○」暨所屬集團成員得以分別詐騙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而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附表編號1、2、4)、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未遂罪(附表編號3),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附表編號1、2、4)、幫助洗錢未遂罪(附表編號3)
被告以一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幫助該詐騙集團成員對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告訴人實施詐欺取財後洗錢犯行,而觸犯上揭幫助洗錢、幫助洗錢未遂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起訴意旨認被告先後2次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本案係於5年內再犯,應適用累犯之規定(見金訴卷㈡第49頁),本院審酌被告於上○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其前案中之①、④、⑤案件,均係侵害財產法益之案件,且其中⑤案件與本件均係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犯罪情節相似,被告既曾因上揭犯罪受罰,本應改悔向上,竟又於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對法律之服從性低,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有加重其刑之必要,再被告上○所犯之罪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舉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所犯本案之罪,加重其刑
新北地方法院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112.03.16
犯非法寄藏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制式手槍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子彈罪
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較重之非法寄藏制式手槍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3.15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拾包(驗餘總淨重拾陸點貳肆參捌公克)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拾個、廠牌型號6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 拘役肆拾日
緩刑
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待其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予以逮捕、偵辦,是警員前開偵查作為,因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故依該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合先先明
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及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
新北地方法院 重傷害 112.03.14
共同犯傷害致重傷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且其主觀上雖未對告訴人可能發生重傷之結果有所預見但客觀上應能預見致告訴人重傷之結果,故其應有傷害致重傷之犯行:1、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致重傷罪,依同法第17條之規定,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其要件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致重傷罪
宜蘭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等 112.03.14
犯殺人未遂罪 有期徒刑捌年.
係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及第328條第1項而有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之加重條件應論以同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
均係於密接時間、地點實施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基於一個意思決定所為之具有反覆性之接續行為,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屬一行為而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殺人未遂罪處斷,起訴意旨認上開二罪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基隆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7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伍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並辯稱: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否認犯罪,我當初不知道這是詐騙,對方在微信跟我說他有一份工作可以提供,還不錯,當初疫情嚴重,我從事的餐飲業被停業,所以我才想說去看看,「戴○○」叫我去領錢,我們在網路上認識約幾個月,他跟我說明原因,他只有跟我說打百家可以賺錢,我沒有打,「戴○○」叫我在那邊就好,叫我在一個房間坐在那邊,手機都被沒收,電話卡也被沒收,身上證件也被沒收,叫我在那邊,什麼都沒有跟我說,我在那邊有快要兩週,在台北,他說看我家境不好、疫情嚴重,問我要不要去做看看,我說好就去了,我不是提供我的金融卡,那是他沒收的,跟我關在同一個房間的有三個人,我關了兩個禮拜快三個禮拜,「戴○○」某一天就請我回家,當時住在松山,有在旅館,也有在住家大樓,這段時間的食宿都由「戴○○」提供,我沒有獲得任何報酬等云云
然被告親自臨櫃提領匯入款項現金40萬元時已預見所提供之帳戶均係作為不法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用而具有犯罪故意,仍堪認其是在預見「戴○○」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目的下,提供作為存、提詐騙贓款人頭帳戶帳號並應允進行提領贓款,而與「戴○○」形成相互利用彼此行為達到詐欺取財及洗錢目的之意思合同,彼此間具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且其提供帳戶帳號並依指示提領該帳戶內詐騙贓款,亦屬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況且被告以該等帳戶收款、提款及轉交款項時,與「戴○○」認識時間非長,甚至對於「戴○○」之具體資料或聯絡方式均一無所知,與「戴○○」間實際上並無任何特殊情誼或甚深信賴關係,而被告提供帳戶帳號予「戴○○」供他人匯款入帳並提領轉交以外,並無須提供其他勞力付出,即可因此取得金錢,與時下常見從事詐欺犯罪者利用部分民眾需款孔急或貪圖小利之心理因素,藉由各種管道獲取人頭帳戶資料以遂行詐欺取財目的之情形相當
然本案依被告前後所述情節乃「戴○○」向其取得金融帳戶帳號之時告知係供他人匯款入帳之用,並僅向被告取得該等帳戶帳號,其後係由被告前往提領轉交匯入款項,且被告於提供該等金融帳戶帳號時,已預見所提供之帳戶均係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用而具有犯罪故意,仍堪認其是在預見「戴○○」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目的下,提供作為存、提詐騙贓款人頭帳戶帳號並應允進行提領贓款,而與「戴○○」形成相互利用彼此行為達到詐欺取財及洗錢目的之意思合同,彼此間具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且其提供帳戶帳號並依指示提領該帳戶內詐騙贓款,亦屬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認其與「戴○○」就本案犯罪事實所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未供出實情真相且金融帳戶為個人之理財工具,申請開設帳戶並無特殊資格限制,一般民眾皆能自由申請,亦可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極為容易、便利,故除非有充作犯罪使用,並藉此躲避警方追緝外,一般並無使用他人帳戶之必要
基隆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被告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暨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而使各該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分別詐騙本案被害人之財物且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論以一幫助一般洗錢罪
惟依本案現存證據資料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已實際獲取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112.03.16
犯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之行為 拘役伍拾日
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6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6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共肆罪 有期徒刑捌月、捌月、玖月、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6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共肆罪 有期徒刑捌月、捌月、玖月、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6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共肆罪 有期徒刑捌月、捌月、玖月、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6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共肆罪 有期徒刑捌月、捌月、玖月、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仍屬法重情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情足憫恕,本院認被告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縱經依上開自白之規定減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被告本案犯行予酌減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㈢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應知毒品對於身心健康有莫大之戕害,竟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意圖牟利而販賣第二級毒品,漠視毒品之危害性,危害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風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毒品之數量、所圖得之利益、素行、犯罪所生之危害,再斟酌被告自陳大專肄業之智識程度,與妻經營咖啡店,月收入5至10萬元之家境狀況及被告身心健康(見原訴卷第7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示之刑,以示懲儆
桃園地方法院 恐嚇 112.03.16
犯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拘役肆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然被告此二部分若果成罪與上開論罪部分具有接續犯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係提供帳戶之一行為致犯罪事實欄所示之人之財產法益受侵害,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5
犯應清任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5
犯恐嚇公眾罪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
惟被告此部分犯嫌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年.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第5條第2、3、4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四級毒品罪
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正犯掩飾或隱匿從附表所示多位被害人處取得之犯罪所得係以一行為觸犯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3.15
犯羅金輝犯乘機性交罪 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4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等語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3.14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共同犯製造第四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9至17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共同犯運輸第四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製造第四級毒品罪
分別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犯㈠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犯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及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後;被告乙○所涉上揭犯行,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及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後,可量處之最低度刑分別為有期徒刑1年10月、8月,衡諸扣案之毒品咖啡包數量為20包,對社會秩序之危害非微,是本院參酌被告2人所犯之罪最低法定刑為有期徒刑7年,再考量上述刑之加重、減輕事由後,與其所犯之罪情節相衡,尚難認被告2人本案所為犯行,有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情輕法重或情堪憫恕、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況,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併予敘明
堪認尚有悔意;蓋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之人以剝奪法益之手段,所加之公法制裁,惟其積極目的,則在預防犯人之再犯,故對於初犯、惡性未深者,若因偶然觸法即置諸刑獄,自非刑罰之目的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3.20
犯陳宗祁犯強制性交罪,共六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均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共6罪)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實施均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且係出於同一滿足性慾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別,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16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3.15
共同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深表悔悟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與本案罪質相同案件之虞,是本院綜合各情,認本案對被告何○○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3年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手機壹支(廠牌:)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手機壹支(廠牌:)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5條第2項、第3項、第4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5條第3項、第4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業經本院判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不得合併應執行刑之情,則本院依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被告各次犯行,時空相近,犯罪之手法、態樣、侵害法益,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於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為之,本院綜合上情就被告所犯各罪,合併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4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僅就前述開口板手於法律上是否可評價為「兇器」乙節有所爭執;另考量被告已與被害人調解成立被害人表達原諒被告本案行為,並同意法院處以最輕刑度之判決等節,有宜蘭縣○○鎮○○○○○000○○○○○000號調解書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89頁),兼衡被告犯罪行為之手段、情節及所竊得財物之價值,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建築模板工作,日薪約新臺幣2,500元至3,000元,但非每日均有工作、離婚、有未成年之子女1人,須扶養子女及父母等一般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99頁),及其除本案外無其他經法院判決有罪之刑事前案紀錄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14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累犯 有期徒刑柒月.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均為集合犯僅論以一罪
頗具悔意本院認被告劉○○、吳○○就其等所犯縱處以法定最低刑度即有期徒刑1年,猶嫌過重,有情輕法重足堪憫恕之情,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均酌量減輕其刑,以達罪刑相當之刑法處罰目的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17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係於密接時間之情況下實施同一構成要件,且傾倒在同一土地,侵害同一法益,顯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一罪
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16
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柒月.
分別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嘉義地方法院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3.16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緩刑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選舉交付賄賂罪
均係出於使候選人林○○能順利當選本屆選舉鄉民代表之目的且係在111年11月間之密接時間為之,行賄對象復均為同選區之有投票權人,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各賄選買票舉止獨立性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應依接續犯論以1交付賄賂罪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已如前述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已如前述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犯魏振芳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被告並無營利販賣的意思純粹是為了幫助彼此施用毒品之犯意,應僅構成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而非販賣第二級毒品罪;㈡111年4月25日當日係甲○○主動要幫被告向其友人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甲○○來被告家中收取3,000元後,一人獨自往水上大堀尾購買毒品,然而甲○○將毒品交付予被告後,卻想要討一些毒品施用,然被告認為甲○○並未出資,不想被白佔便宜,就沒有分其施用,故被告當日並無交付任何毒品予甲○○,自難構成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等語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7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合計共2罪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致重傷害 112.03.17
犯傷害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致重傷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7
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
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且被告本案終遭查扣之毒品數量非微一旦流入市面,對社會治安之破壞及國人身心之戕害後果實難想像,是依被告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難認有何顯可憫恕之處,而無適用刑法第59條之餘地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6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部分並執行之.
為事後卸責之詞尚非可採,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屬想像競合犯,惟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論以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想像競合犯
被害人王○○之匯款時間係在110年4月27日,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分別所為之犯行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惟被告前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6597號、第13885號、第4100號,於111年3月23日起訴,並於111年4月25日繫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有該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頁167至177、287),本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顯非被告詐欺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故附表編號1其中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依前開判決意旨,毋庸論處被告此部分犯行,因起訴意旨認附表編號1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與論罪科刑部分具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臺南地方法院 恐嚇 112.03.15
犯黃欽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7
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伍拾日
又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17
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伍拾日
又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高雄地方法院 商業會計法等 112.03.17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
犯罪時空密接手法相類,復侵害同一法益,堪認其主觀上乃基於單一犯意而為,客觀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僅各論以接續一罪;被告於附表四編號1、編號2①、編號5①、編號22、附表六編號1②、編號2②、編號3⑦、編號4②⑤、編號5②、編號6②、編號7②⑥、編號8②、編號9②、編號11②、編號12①、編號15③、附表八編號4①、編號9①、編號11③、編號12②③、編號15④、編號23⑤、編號26⑥部分,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罪名,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要與其附表八編號25其餘所列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犯罪時空密接手法相類,復侵害同一法益,堪認其主觀上乃基於單一犯意而為,客觀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僅各論以接續一罪
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逃漏稅捐罪名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逃漏稅捐罪處斷
要與其附表九編號25其餘所列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是以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各家公司間互開進銷項發票以製造各公司營運狀況良好、交易活絡之假象,並使各公司於各稅期虛開進銷項金額大致相近,以免繳納過度稅捐為其犯罪計畫,各罪之犯罪性質、手段類似,侵害之法益相同,犯罪時間介於100年1月至104年10月間,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未如形式上單從罪數所包含範圍之鉅,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度,是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之方式,定其應執行刑,已足以評價其行為之不法,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上
然卷內未有積極證據可證被告因此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本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行,分別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本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犯行(即附表七編號8之犯行),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商業會計法等 112.03.17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
犯罪時空密接手法相類,復侵害同一法益,堪認其主觀上乃基於單一犯意而為,客觀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僅各論以接續一罪;被告於附表四編號1、編號2①、編號5①、編號22、附表六編號1②、編號2②、編號3⑦、編號4②⑤、編號5②、編號6②、編號7②⑥、編號8②、編號9②、編號11②、編號12①、編號15③、附表八編號4①、編號9①、編號11③、編號12②③、編號15④、編號23⑤、編號26⑥部分,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罪名,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要與其附表八編號25其餘所列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犯罪時空密接手法相類,復侵害同一法益,堪認其主觀上乃基於單一犯意而為,客觀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僅各論以接續一罪
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逃漏稅捐罪名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逃漏稅捐罪處斷
要與其附表九編號25其餘所列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是以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各家公司間互開進銷項發票以製造各公司營運狀況良好、交易活絡之假象,並使各公司於各稅期虛開進銷項金額大致相近,以免繳納過度稅捐為其犯罪計畫,各罪之犯罪性質、手段類似,侵害之法益相同,犯罪時間介於100年1月至104年10月間,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未如形式上單從罪數所包含範圍之鉅,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度,是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之方式,定其應執行刑,已足以評價其行為之不法,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上
然卷內未有積極證據可證被告因此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本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行,分別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本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犯行(即附表七編號8之犯行),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商業會計法等 112.03.17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
犯罪時空密接手法相類,復侵害同一法益,堪認其主觀上乃基於單一犯意而為,客觀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僅各論以接續一罪;被告於附表四編號1、編號2①、編號5①、編號22、附表六編號1②、編號2②、編號3⑦、編號4②⑤、編號5②、編號6②、編號7②⑥、編號8②、編號9②、編號11②、編號12①、編號15③、附表八編號4①、編號9①、編號11③、編號12②③、編號15④、編號23⑤、編號26⑥部分,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罪名,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要與其附表八編號25其餘所列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犯罪時空密接手法相類,復侵害同一法益,堪認其主觀上乃基於單一犯意而為,客觀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僅各論以接續一罪
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逃漏稅捐罪名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逃漏稅捐罪處斷
要與其附表九編號25其餘所列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是以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各家公司間互開進銷項發票以製造各公司營運狀況良好、交易活絡之假象,並使各公司於各稅期虛開進銷項金額大致相近,以免繳納過度稅捐為其犯罪計畫,各罪之犯罪性質、手段類似,侵害之法益相同,犯罪時間介於100年1月至104年10月間,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未如形式上單從罪數所包含範圍之鉅,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度,是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之方式,定其應執行刑,已足以評價其行為之不法,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上
然卷內未有積極證據可證被告因此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本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行,分別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本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犯行(即附表七編號8之犯行),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商業會計法等 112.03.17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
犯罪時空密接手法相類,復侵害同一法益,堪認其主觀上乃基於單一犯意而為,客觀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僅各論以接續一罪;被告於附表四編號1、編號2①、編號5①、編號22、附表六編號1②、編號2②、編號3⑦、編號4②⑤、編號5②、編號6②、編號7②⑥、編號8②、編號9②、編號11②、編號12①、編號15③、附表八編號4①、編號9①、編號11③、編號12②③、編號15④、編號23⑤、編號26⑥部分,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罪名,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要與其附表八編號25其餘所列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犯罪時空密接手法相類,復侵害同一法益,堪認其主觀上乃基於單一犯意而為,客觀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僅各論以接續一罪
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逃漏稅捐罪名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逃漏稅捐罪處斷
要與其附表九編號25其餘所列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是以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各家公司間互開進銷項發票以製造各公司營運狀況良好、交易活絡之假象,並使各公司於各稅期虛開進銷項金額大致相近,以免繳納過度稅捐為其犯罪計畫,各罪之犯罪性質、手段類似,侵害之法益相同,犯罪時間介於100年1月至104年10月間,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未如形式上單從罪數所包含範圍之鉅,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度,是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之方式,定其應執行刑,已足以評價其行為之不法,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上
然卷內未有積極證據可證被告因此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本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行,分別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本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犯行(即附表七編號8之犯行),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強盜 112.03.16
犯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係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強盜罪
進而取得現金4萬5,500元及紅色LM香菸1包;且其於105年11月間即曾以水果刀犯強盜罪經法院論罪科刑(見本院聲羈卷第27至37頁)卻仍不知悔改,再犯本案,顯見其目無法紀,所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自應一併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15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
共同犯加重誹謗罪 拘役參拾日
...
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2項之加重誹謗罪
花蓮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6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五十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屏東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09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其實行行為局部同一、目的單一,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橋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充其量僅足認定係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尚難遽認與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自應認被告之行為僅止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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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無證據證明被告潘○○主觀上對於加重詐欺要件有所認識)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係犯一般洗錢既遂罪然本案華泰帳戶既未經提領層轉即遭警示圈存,尚未生金流之斷點,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未遂,且既遂、未遂僅行為態樣有別,並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檢察官並已於本院112年2月22日準備程序中更正起訴法條(見本院卷第479頁至第480頁),併此敘明
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以達犯罪之目的皆屬遂行前開加重詐欺犯行不可或缺之重要組成,是被告就事實欄二、三部分,分別與王○○、周○○及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事實欄二部分)、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事實欄三部分),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竟在無任何有效防範措施之情況下率爾提供前述金融帳戶供對方使用,致告訴人陳○○受有損害,並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及秩序
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未遂罪之共同正犯應依被害人人數論其罪數,已如前述,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057併辦意旨書固以本案華泰帳戶內另有如該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至10所示被害人游○○、曾○○、劉○○等人匯入之款項,然上開被害人既與事實欄二所示經本案論罪科刑之法益侵害對象並不相同,乃屬行為互殊之各別詐欺犯罪事實而應予分論併罰,並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一罪關係,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20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拾日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20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0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0
犯竊盜罪 拘役肆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0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0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112.03.20
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同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物品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就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3.20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詐欺得利、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0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所定之一般洗錢罪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是就其所犯洗錢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其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罪,惟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報酬為提領金額之1%乙情業據被告陳○在卷,被告總計提領30,000元,報酬則為300元(計算式:30,000×1%=300),此部分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然此部分並未扣案,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上開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0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犯罪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併審究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0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犯罪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併審究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0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犯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所定之一般洗錢罪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是就其所犯洗錢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其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罪,惟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報酬為提領金額之1%乙情業據被告陳○在卷,而被告總計提領386,000元,報酬則為3,860元(計算式;386000×1%=3860),此部分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然此部分並未扣案,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上開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惟其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致附表編號2、8、12至17、22、23所示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聽從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各別多次轉帳至本案2帳戶內,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此部分為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17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肆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犯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施用詐術騙取其財物後加以轉匯隱匿該犯罪所得去向,而犯詐欺取財、洗錢罪,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7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如事實欄一、㈡至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7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是其與其他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等人就本案犯行均有彼此分工堪認係直接或間接在合同之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洗錢之目的,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所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原應減輕其刑惟其本案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其所為洗錢部分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即應併予審酌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7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復核本案繫屬於本院時被告尚無其他涉及詐欺集團犯罪之案件繫屬於法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金訴卷第15頁),依前開說明,被告本案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即為其「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應與其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16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6
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貳仟元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6
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貳仟元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16
犯詐欺得利罪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16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物貳包沒收之.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6
犯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之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犯過失傷害罪,並應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加重其刑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6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6
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
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16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頂替罪 拘役肆拾日
分別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公訴意旨認被告陳○○此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容有誤會,應予更正);被告蔡○○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罪,應依同條第1項之刑處斷
同時致告訴人2人受有傷害係一行為觸犯二過失傷害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被告蔡○○坦承頂替犯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3月15日詢問筆錄1份在卷可佐(見111年度他字第3211號偵查卷第5頁),是被告二人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渠等犯罪前,被告陳○○自首上開過失傷害犯行,被告蔡○○自首上開頂替犯行,並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爰就被告陳○○所犯過失傷害罪部分,就被告蔡○○所犯頂替罪部分,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然所犯為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罪同法第166條「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限於「犯前條之罪」即刑法第165條之罪,始有其適用,故其雖自白犯行,僅得作為量刑之參考,而無上開減免刑度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6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行騙並因此遮斷詐欺取財之金流而逃避追緝,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5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宜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宜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0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業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已如前述,原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本案犯行均從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部分,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7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如附表一編號3部分之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俱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7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所為加重詐欺取財與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等犯行間之目的、手段有局部同一性是被告甲○○係以一行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已如前述本應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但因在論罪上,必須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斷,致本案無法直接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然本院仍會將之列為後述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考量因子,特此說明
桃園地方法院 肇事遺棄罪 112.03.16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桃園地方法院 肇事遺棄罪 112.03.16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 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且與其他所有成員間亦未必有直接之犯意聯絡然其所參與之部分行為,為詐騙集團取得告訴人財物全部犯罪計畫之一部,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在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內,自應就所參與之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共同正犯
連同被告自己計入參與如附表所示詐欺取財犯行之行為人人數可認共犯人數達3人以上,依前開說明,被告均該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
負責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款項後交付給收水成員之「車手」工作被告提領並交付贓款之目的,顯均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帳戶金流,以達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揆之前開判決要旨,被告所為均已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以達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目的業如前述,被告自應就其所參與之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行為雖非屬完全一致然就該犯行過程以觀,上開行為間時空相近,部分行為重疊合致,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且係為達向各告訴人、被害人詐得款項之單一犯罪目的,而依預定計畫下所為之各階段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是以就如附表所示各犯行,被告均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罪處斷
然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違法行為係行為之繼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且與其他所有成員間亦未必有直接之犯意聯絡然其所參與之部分行為,為詐騙集團取得告訴人財物全部犯罪計畫之一部,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在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內,自應就所參與之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共同正犯
連同被告自己計入參與如附表所示詐欺取財犯行之行為人人數可認共犯人數達3人以上,依前開說明,被告均該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
負責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款項後交付給收水成員之「車手」工作被告提領並交付贓款之目的,顯均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帳戶金流,以達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揆之前開判決要旨,被告所為均已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以達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目的業如前述,被告自應就其所參與之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行為雖非屬完全一致然就該犯行過程以觀,上開行為間時空相近,部分行為重疊合致,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且係為達向各告訴人、被害人詐得款項之單一犯罪目的,而依預定計畫下所為之各階段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是以就如附表所示各犯行,被告均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罪處斷
然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違法行為係行為之繼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6
且與其他所有成員間亦未必有直接之犯意聯絡然其所參與之部分行為,為詐騙集團取得告訴人財物全部犯罪計畫之一部,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在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內,自應就所參與之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共同正犯
再依被告乙○○參與提領贓款之「車手」分工其亦可預見「本案詐欺集團」尚有電信機房人員對告訴人、被害人等施以詐術,被告乙○○明知上情,仍與卯○○、寅○○及「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共同參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連同被告乙○○自己計入行為人人數,可認共同正犯人數均達3人以上,依前開說明,被告乙○○所為均自該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
分別係犯:⒈就如附表一編號⒈、⒊至⒎、⒐、⒑、⒒及附表一編號⒏「匯款金額」欄所示1萬3985元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以達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目的業如前述,被告自應就其所參與之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就對同一告訴人、被害人所匯款項之多次領款並交付給「本案詐欺集團」所屬上游成員以製造金融斷點之洗錢行為,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祇各論以1個一般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等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未遂罪等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既遂、未遂罪等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係侵害不同之財產法益業如前述,且犯罪時間可以區分,詐騙過程亦有差異,自應評價為獨立之各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6
且與其他所有成員間亦未必有直接之犯意聯絡然其所參與之部分行為,為詐騙集團取得告訴人乙○○、賴○○財物全部犯罪計畫之一部,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在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內,自應就所參與之詐欺取財犯行,均論以共同正犯
且本次詐欺取財犯行除冒用公務員名義外,同時行使偽造之公文書,是以依前開說明,連同被告自己計入參與本次詐欺取財犯行之行為人人數,及被告對於上開詐騙手法及分工均有所認識及知悉,可認被告該當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之共同正犯
且本次詐欺取財犯行除冒用公務員名義外,同時行使偽造之公文書,是以依前開說明,連同被告自己計入參與本次詐欺取財犯行之行為人人數,及被告對於上開詐騙手法及分工均有所認識及知悉,可認被告該當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之共同正犯
負責向告訴人乙○○拿取贓款後交付給共同正犯陳○○之「車手」工作被告拿取並交付贓款之目的,顯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帳戶金流,以達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揆之前開判決要旨,被告所為已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
負責向告訴人賴○○拿取贓款後交付給不詳「收水」成員之「車手」工作被告拿取並交付贓款之目的,顯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帳戶金流,以達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揆之前開判決要旨,被告所為已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以達行使偽造公文書、冒用公務員名義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目的業如前述,被告自應就其所參與之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以達行使偽造公文書、冒用公務員名義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目的業如前述,被告自應就其所參與之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行為雖非屬完全一致然就該犯行過程以觀,上開行為間時空相近,部分行為重疊合致,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且係為達向告訴人乙○○詐得款項之單一犯罪目的,而依預定計畫下所為之各階段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是以就該次犯行,被告同時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1罪處斷
行為雖非屬完全一致然就該犯行過程以觀,上開行為間時空相近,部分行為重疊合致,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且係為達向告訴人賴○○詐得款項之單一犯罪目的,而依預定計畫下所為之各階段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是以就該次犯行,被告同時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1罪處斷
同時涉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云云
然被告參與「B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違法行為係行為之繼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6
且與其他所有成員間亦未必有直接之犯意聯絡然其所參與之部分行為,為詐騙集團取得告訴人陳○○、丙○○財物全部犯罪計畫之一部,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在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內,自應就所參與之詐欺取財犯行,均論以共同正犯
且本次詐欺取財犯行除冒用公務員名義外,同時行使偽造之公文書,是以依前開說明,連同被告自己計入參與本次詐欺取財犯行之行為人人數,及被告對於上開詐騙手法及分工均有所認識及知悉,可認被告該當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之共同正犯
且本次詐欺取財犯行除冒用公務員名義外,同時行使偽造之公文書,是以依前開說明,連同被告自己計入參與本次詐欺取財犯行之行為人人數,及被告對於上開詐騙手法及分工均有所認識及知悉,可認被告該當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之共同正犯
負責向告訴人陳○○拿取贓款後交付給共同正犯陳○○之「車手」工作被告拿取並交付贓款之目的,顯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帳戶金流,以達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揆之前開判決要旨,被告所為已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
負責向告訴人丙○○拿取贓款後交付給不詳「收水」成員之「車手」工作被告拿取並交付贓款之目的,顯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帳戶金流,以達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揆之前開判決要旨,被告所為已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以達行使偽造公文書、冒用公務員名義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目的業如前述,被告自應就其所參與之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以達行使偽造公文書、冒用公務員名義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目的業如前述,被告自應就其所參與之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行為雖非屬完全一致然就該犯行過程以觀,上開行為間時空相近,部分行為重疊合致,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且係為達向告訴人陳○○詐得款項之單一犯罪目的,而依預定計畫下所為之各階段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是以就該次犯行,被告同時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1罪處斷
行為雖非屬完全一致然就該犯行過程以觀,上開行為間時空相近,部分行為重疊合致,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且係為達向告訴人丙○○詐得款項之單一犯罪目的,而依預定計畫下所為之各階段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是以就該次犯行,被告同時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1罪處斷
同時涉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云云
然被告參與「B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違法行為係行為之繼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21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1
犯一、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緩刑
緩刑
...
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同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恐嚇取財未遂罪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17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6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則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以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附表一編號2至4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均已於偵查中及審判中自白本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因該等犯行均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故僅於量刑時審酌此部分減輕事由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16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自應就共同正犯間實行犯罪之行為共同負責其與溫○○、羅○○、沈○○及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不詳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6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丁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就附表編號1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部分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6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惟依被告參與之工作均屬集團成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所為之行為分擔,被告前揭參與部分既為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徵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即令被告並未與其他負責撥打詐騙電話之成員謀面或直接聯繫,亦無礙於其共同參與犯罪之認定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依前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並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已如前述,故就上開部分減刑事由,由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一併審酌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5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累犯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由被告持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之金融卡提領詐欺款項後再將之交予石○○、歐○○○層轉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彼此在共同犯罪意思之聯絡下相互分工、協力完成各該犯行,自應就共同正犯間實行犯罪之行為共同負責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3.16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1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均累犯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16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累犯 有期徒刑柒月.
又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與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15
犯王裕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且均為達向告訴人詐得款項之單一犯罪目的,依社會通念以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並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故就上開部分減刑事由,由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一併審酌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參罪,均累犯 有期徒刑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七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至其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各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入注射針筒內摻水施打血管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乙情,已如前述,是被告係以一個施用行為,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5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肆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屏東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15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伍月
又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等罪
其實行行為局部重合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112.03.14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侵害同一法益且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皆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均應為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6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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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0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電腦使用罪 112.03.20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0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0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0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3.17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6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112.03.17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3.13
不受理
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不受理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苗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16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0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不受理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 112.03.17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16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彰化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等 112.03.17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0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17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16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16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0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6
不受理
屏東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10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16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之2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2項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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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7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0
犯竊盜未遂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係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被告就此部分犯行雖已著手竊盜行為之實行,惟未生竊得財物之結果,其行為尚屬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0
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同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4
共同犯洗錢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是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
宜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7
犯車站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6款之車站竊盜罪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宜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7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有期徒刑拾壹月.
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有期徒刑拾壹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7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7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7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電線100²2,500公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電線2²2,500公尺、電線5.5²1,000公尺、電線8²3,200公尺、電線80²350公尺、電線100²1,000公尺、耐燃線8²800公尺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電線125²890公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分別竊得如附表甲「犯罪所得」欄編號1至7所示之財物得手均為其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且未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人等,自應予以沒收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7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7
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共同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三「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之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14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
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其等所為有害公共環境衛生及環保主管機關對於廢棄物之監督管理所為均應非難;並衡酌:①被告楊○○前有數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案紀錄(其中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44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之案件,其犯罪時間係109年2月5日;另一次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483號駁回被告上訴而維持原審【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18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之案件,其犯罪時間係110年9月16日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4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因而致人重傷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因而致人重傷罪
澎湖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112.03.17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之意圖使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傳播不實罪;被告對告訴人陳○○、鄭○○、陳○○、蕭○○、許○○、張○○、馬○○之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同時觸犯上開傳播不實罪(對賴○○)及加重誹謗罪(對陳○○、鄭○○、陳○○、蕭○○、許○○、張○○、馬○○)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傳播不實罪處斷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加重誹謗告訴人陳○○部分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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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7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112.03.16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均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製造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固同時觸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物品罪;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性質應屬為刑法第235條之特別法為法規競合,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毋庸再論以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罪
對於A女之身心健康、人格發展均造成相當影響且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並未與A女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亦未能取得A女之諒解,本院衡酌上開各情,均僅能列為被告犯後態度之量刑因子加以審酌,難認本案存在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導致被告不得不犯罪之情況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4
共同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時也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之洗錢行為,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罰
有共同犯罪的意思也彼此分擔了一部份的犯罪行為,為共同正犯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09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前段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03
犯侵占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認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又犯持有大麻種子罪 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之持有大麻種子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大麻種子罪容有未洽,惟其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變更後之罪名(見本院卷第352頁),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應予審理,並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難認有悔改之意其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則坦承犯行
花蓮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 112.03.16
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
犯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三年二月。.
犯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三年二月。.
...
除以手撫摸及以生殖器磨蹭A女下體外尚有以其手指、生殖器插入A女陰道內,而應評價為強制性交犯行,並認被告於本案中所拍攝之電子訊號種類為「影片」云云,然查:(1)被告所拍攝、製造者為「照片」而非「影片」:①公訴意旨原認被告就附表編號3所為係以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猥褻行為之「影片」罪,惟被告於本院中否認該影片為其拍攝,辯稱:那是其從網路上抓下來的A片,我當初只有拍攝A女裸露下體的照片而已等語,經本院勘驗卷附光碟名稱「陳○○影片」中檔名「陳○○手機節錄影片」之(即公訴意旨認係被告拍攝與A女性交過程之影片)內容,得見該影片畫面右下角有顯示「Xxxthhd.com」之LOGO,影片播放過程中可見畫面上方有出現泰文跑馬燈,影片有聲音,背景音是電視或多媒體之內容,但口音近似於大陸地區人士,在影片播放過程中,得聞影片中男子有與畫面中女子講話,但口音近似於大陸地區四川或湖南人士,顯與被告口音迥異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1至42頁),且質之A女於審理中觀看前揭影片後,亦證稱:被告是拿手機拍攝我裸露下體的照片,扣案影片中的小女孩不是我等語(見本院卷第142、145至146頁),均核與被告所辯相符,足認前揭扣案影片顯與本案無關,被告僅有持行動電話拍攝A女裸露下體之「照片」,而非「影片」
尚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將其手指或生殖器插入A女陰道內之強制性交既遂或其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強制猥褻舉措,係主觀上出於強制性交犯意所為之階段行為,則依罪疑為有利被告原則,本案當僅足認定被告係基於對A女強制猥褻之犯意而對A女為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行為,而對A女犯加重強制猥褻罪
均係犯刑法第224條之1對未滿14歲之女子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猥褻行為罪;就附表編號3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24條之1對未滿14歲之女子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猥褻行為、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以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而認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嫌然此部分僅能認定被告有對A女為猥褻,尚難進一步證明其有對A女為性交或著手於性交等行為,亦如前述,是公訴意旨上開論罪,容有誤會,惟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既屬同一,且本院已於審理時告知被告上開罪名(見本院卷第126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檢察官此部分起訴所引用之法條
屏東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16
犯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於審理程序時告知被告變更起訴法條之旨(見本院卷第90頁),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而予審理
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3.14
犯洪青城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受妨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而言,此即性騷擾行為與刑法上以違反意願方法而為猥褻罪區別之所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9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4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4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獲取2萬8000元之犯罪所得乙情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上開款項未予扣案,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簡易程序 第452條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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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6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0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15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15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之2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
簡易程序 第454條
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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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 有期徒刑捌月。.
犯 有期徒刑壹年。.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故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均係在111年8月12日所實施各次犯行之間隔期間甚近,顯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所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其等各次於集團內之角色分工、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完全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渠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 有期徒刑捌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 有期徒刑陸月
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16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貯存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貯存廢棄物罪
乃因一時思慮不周誤罹刑章,且其二人貯存及處理之廢棄物為承包工程所產出之廢棄物(廢磚瓦、廢木材、廢塑膠及一般垃圾),數量亦非鉅,與具有毒性、危險性,且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有害廢棄物相較,對環境污染之危害性尚非嚴重,審酌被告二人各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貯存廢棄物罪、非法處理廢棄物罪之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1年,依被告二人犯罪之具體情狀觀之,確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縱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故被告二人所犯上開之非法貯存廢棄物罪、非法處理廢棄物罪,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6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月
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肆拾日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各構成下列之罪:1.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該次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此,其與「李○○」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7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法院仍應依職權審酌被告是否確實成立犯罪不可僅以被告之自白而逕認定被告犯罪全部成立,其理亦明
則幾乎未曾提出任何具體證據以資佐證本院完全無法理解被告此部分之犯嫌究係何來?被告上開單純之犯行又是如何被「推論」與欺騙集團間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甚且被告單純「一個」提領贓款之犯意及行為,為何只因有多位被害人匯款至該帳戶內被一併提領,而直接被推論為具「多個」加重詐欺罪之故意(按車手無論提領前後或轉交他人,均無從得知所提贓款內究竟包含有多少位被害人),而應受數罪之刑罰評價,此豈事理之平乎?審判實務上完全漠視所謂「證據裁判原則」,或許才是更應自我深切反省!反觀若依檢察官所持之見解,對於上述單純之犯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反明顯有違背簡式審判程序所欲達之「訴訟經濟原則」、「明案速判」及「讓被告免於訟累」之核心目的;而法院若採取檢察官所持之見解,亦不啻作繭自縛
惟單純概括不確定之預見或知悉加重詐欺犯行(按即上開「認識不確定」的故意)究與實際參與彼此間「謀議或計劃」(按明確預見或預見其高度可能發生;次按此處並非「預見可能性」)具體特定犯罪(按即明確被害人、時間、地點、施用詐術、交付財物等與犯罪構成要件相關之特定具體事實犯行)並不相同
或在幕後或在犯罪現場指揮調度其他共同正犯實行共同犯罪的行為亦屬共同行為的實現(參見林○○前揭著,第80頁至第81頁)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20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5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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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無罪
與「C○○○○○」等人、系爭投資平台客服人員所實行之犯罪間具有直接之影響,亦難認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主觀上可能會供作詐欺或洗錢等不法目的之使用,而有預見之可能性,自難認被告有幫助詐欺不法分子向他人詐取財物或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與「Cliff~」等人、系爭投資平台客服人員所實行之犯罪間具有直接影響,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再者,告○○等人與蔡○○買賣泰達幣之紀錄,除有其等對話紀錄中之截圖可查,目前仍可依錢包或交易值在網路查得,有CC7出海USDT交易紀錄查詢附卷存參(本院卷第239頁至第250頁),復無確切證據足以證明上述紀錄為虛假不實,而認告○○等人與蔡○○交易時未購得泰達幣;此外,卷內並無關於蔡○○從事泰達幣不實買賣等犯罪證據資料,則縱認告○○等人所操作之系爭投資平台是虛偽提供錢包給告○○等人(如告○○嚴○○與詹○○雖在不同平台投資,然所提供給蔡○○之錢包位置相同),使其等無法自行買賣錢包內之泰達幣,而遭「Cliff~」等人或系爭投資平台客服人員詐欺之事實,亦無積極證據足認蔡○○與暱稱「Cliff~」等人及系爭投資平台客服人員之間,有何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俱如前述,即難以被告與證人蔡○○所述未合逕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檢察官此部分所述,尚難憑採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09
無罪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逾越牆垣竊盜罪嫌;就上開㈡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辯稱:我沒有去過佳林國中所以我知道這個案件不是我做的,我也不知道佳林國中的位置,案發期間我沒有到林口的學校過等語;辯護人則為其辯稱:從犯罪手法來看,被告所為之鳳鳴國中竊案與本案佳林國中竊案手法不同,且攜帶照明工具乃夜間竊盜邏輯之當然,頭戴頭套亦為竊盜之經常性手法,不能以此逕推認本案犯罪嫌疑人亦為被告,經勘驗後亦可見鳳鳴國中行為人打扮與佳林國中竊嫌不同,身形不一,實非同一人所為
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517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嗣被告於111年8月22日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950號準備程序中坦認不諱(見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950號卷第94頁至第95頁),且後續經本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950號判決認定有罪,並判處有期徒刑9月及諭知犯罪所得沒收與追徵而確定在案,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4頁至第145頁),復經檢察官調取該案偵查卷宗即同署110年度偵字第15873號卷、111年度偵緝字第1517號之影卷證據資料附卷為證,此節事實,亦堪認定
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經同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2104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376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有罪,並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諭知犯罪所得沒收與追徵而確定在案,有上開案號之檢察官起訴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見偵緝卷第107頁至第108頁反面、本院卷第141頁至第142頁),而被告於新泰國中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中係呈頭戴帽子,下半臉則戴著類似口罩之物品或遮擋面貌,身穿短袖上衣與及膝短褲,過程中曾露出肚腩之樣態(見偵緝卷第47頁)
以及於同年9月6日晚間在彰化縣○○市○○路00號「靜修國小」踰越牆垣竊盜之行為,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緝字第6、7號刑事判決均認定有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及諭知犯罪所得沒收與追徵,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339、34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上開案號之刑事判決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見偵緝卷第99頁至第104頁反面、本院卷第137頁至第139頁),而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上開刑事判決事實欄及理由欄之記載,被告在文興高中及靜修國小行竊時,均曾有赤裸上身之情形,惟在靜修國小行竊時尚有以頭戴棒球帽、戴口罩遮掩、雙手戴手套等遮掩樣貌之情況(見偵緝卷第99頁、第101頁、第102頁)
是以本案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為本案竊盜犯行之心證程度,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
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新竹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7
無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等 112.03.17
無罪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7
無罪
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無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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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證券交易法等 112.03.15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侵占 112.03.15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0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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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0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0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6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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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6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故顯見被告並無幫助他人為詐欺或洗錢為之主觀犯意依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等語,為被告辯護
亦未參與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來源、去向之行為且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參前說明,應認被告顯係基於幫助詐欺他人財物、幫助他人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來源、去向之犯意,而未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王○○」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如本案之告訴人或被害人詐取財物侵害不同財產法益,並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112.03.16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緩刑
...
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不具公務員身分而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本於同一動機、目的,分別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並各自侵害同一執行公務公正性之國家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均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較為合理,故被告蕭○○應論以一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告譚○○應論以一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本於同一動機、目的,分別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並各自侵害同一執行公務公正性(行、收賄及洩漏秘密)及政府採購法競標制度(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國家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均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較為合理,故被告蕭○○應論以一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被告譚○○、林○○、張○○應論以一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本於同一動機、目的,分別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並各自侵害同一執行公務公正性(行、收賄及洩漏秘密)之國家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均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較為合理,被告蕭○○應論以一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被告黃○○、劉○○應論以一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並交代其所犯之過程明確已如前述,又被告蕭○○就犯罪事實貳之一、二、三收受賄賂金額分別為172萬元(調查報告案)、585萬元(水下儀器設備案)、100萬元(雲端火災預警案),合計為857萬元,而被告蕭○○於偵中已繳回部分犯罪所得共222萬元,有被告/第三人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應行注意事項通知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可稽(見偵3435卷四第533頁至536頁),另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12年2月22日繳回剩餘犯罪所得635萬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223頁)
起訴書貳之二(水下儀器設備案)係110年3月24日由本署詢問蕭○○時自首該案查獲共犯為譚○○、林○○及張○○等3人,並另行查獲該案有圍標之事實,起訴書貳之三(雲端火災預警案)係110年4月12日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訊問蕭○○時自首,該案查獲共犯為劉○○及黃○○等2人,並檢附110年4月12日上午11時19分檢察官訊問筆錄等情,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1月19日彰檢原揚110偵3435字第1129003089號函、法務部廉政署112年2月1日函(本院卷四第163頁、155頁)在卷可參,顯見被告蕭○○在有偵查犯罪之機關或人員,掌握到水下儀器設備案及雲端火災預警案犯罪之確切根據而有合理可疑之前,即已向具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法務部廉政署、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自承水下儀器設備案及雲端火災預警案之各次犯罪,並接受裁判,且因被告蕭○○之自首,就水下儀器設備案查獲共犯譚○○、林○○、張○○,就雲端火災預警案查獲共犯劉○○、黃○○,並經被告譚○○、林○○、張○○、劉○○、黃○○均自白認罪,已如前述
被告黃○○於本院審理中已自白上開犯行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均各減輕其刑
已得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譚○○、林○○、劉○○、黃○○所為犯行,已均得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減輕其刑,衡情均無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自不得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被告黃○○於本院審理時亦知坦承犯行被告蕭○○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被告蕭○○、譚○○、林○○、張○○、劉○○並無前科紀錄,被告黃○○曾於87年因違反妨害兵役條例、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1500元、有期徒刑3月外,並無其他前科紀錄(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被告等人前科素行
堪認其等於犯罪後深具悔意並考量被告譚○○於最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詢問時,即已坦承犯行,已如前述,顯見有發自內心誠摯懺悔,另被告譚○○、林○○、張○○、劉○○未、黃○○不具公務員身分,為求其等業務順暢而誤罹刑章,信其等經此偵查、審判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爰認被告譚○○、林○○、張○○、劉○○、黃○○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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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112.03.15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主觀上自具有參與犯罪組織之故意甚明
是被告賴○○擔任人事、會計、被告庚○○擔任組長之各自所為參與行為並非其各自單獨之行為,而是透過本案詐欺機房為集團犯罪,通力合作對機房擇定之多數被害人進行詐欺,並使用人頭帳戶或至便利商店以IBON繳費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款項之去向以進行洗錢
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供應彼此所需地位,各自分擔犯罪行為,均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則被告洪○○經由上開工作內容應可明確知悉自己參與者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犯罪組織,並無疑問
核○等就此部分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為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至於附表二編號38⑺所示告訴人謝○○匯款3萬元部分,與附表二編號38⑴至⑹所示告訴人謝○○之匯款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漏未敘及上述匯款3萬元部分,應予補充,附此敘明
就各次遭詐騙相異之被害人而言犯罪之時間、行為不同,所侵害之法益亦非同一,是其等就附表二編號1至44所示之各該犯行(共44罪),犯意各別,行為明顯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為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至於附表二編號38⑺所示告訴人謝○○匯款3萬元部分,與附表二編號38⑴至⑹所示告訴人謝○○之匯款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漏未敘及上述匯款3萬元部分,應予補充,附此敘明
就各次遭詐騙相異之被害人而言犯罪之時間、行為不同,所侵害之法益亦非同一,是其等就附表二編號1至17、22至43所示之各該犯行(共39罪),犯意各別,行為明顯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核○等就此部分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為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至於附表二編號38⑺所示告訴人謝○○匯款3萬元部分,與附表二編號38⑴至⑹所示告訴人謝○○之匯款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漏未敘及上述匯款3萬元部分,應予補充,附此敘明
就各次遭詐騙相異之被害人而言犯罪之時間、行為不同,所侵害之法益亦非同一,是其等就附表二編號1至44所示之各該犯行(共44罪),犯意各別,行為明顯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核其就此部分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為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至於附表二編號38⑺所示告訴人謝○○匯款3萬元部分,與附表二編號38⑴至⑹所示告訴人謝○○之匯款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漏未敘及上述匯款3萬元部分,應予補充,附此敘明
就各次遭詐騙相異之被害人而言犯罪之時間、行為不同,所侵害之法益亦非同一,是其就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13、16、17、22至24、26至43所示之各該犯行(共35罪),犯意各別,行為明顯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核其就此部分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為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
就各次遭詐騙相異之被害人而言犯罪之時間、行為不同,所侵害之法益亦非同一,是其就附表二編號18至21、36、39、44所示之各該犯行(共7罪),犯意各別,行為明顯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又依其等警詢及偵查中供述亦難認有對於自身洗錢犯行自白犯罪,尚與上開洗錢防制法所定自白減刑規定未符
但依其警詢、偵查中供述則並未對自身參與組織自白犯罪;被告賴○○、洪○○、陳○○、辛○○、庚○○於本院審理中,並未就自身所涉參與或指揮犯罪組織自白犯罪,是被告梁○○、賴○○、洪○○、陳○○、辛○○、庚○○等人自不合於前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減刑規定,附此敘明
致有多名被害人因此遭詐騙受害可見其等所為已對社會經濟秩序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犯罪情狀並非輕微;況且,近年來詐騙集團猖獗,犯罪手法惡劣,嚴重破壞社會成員間之基本信賴關係,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被告辛○○、庚○○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仍共同為前揭犯行,實屬可責,是依其等犯罪情節所彰顯之客觀犯行及主觀惡性,難認有何其情可憫之特殊原因與環境,足以在客觀上引起一般人同情;另本院已就其等為本案犯行之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刑法第57條所定事項,作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予以審酌(如後述),復查無任何事證足認其等為本案犯行時,有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特殊原因與環境,而具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之刑仍嫌過重之情事,難認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故上開辯護人之主張難認有理
除侵害如附表二編號1至44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外復製造犯罪金流斷點、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增加檢警查緝難度,使上開被害人之財物損失無法追回,助長詐欺犯罪盛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安全,復未與上開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或尋求原諒,其等所為均應予非難
且於本案之前並無遭法院判決科刑之犯罪前科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業如前述;然而,被告李○○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時間長達2月有餘,且擔任第一線人員,負責以電腦、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利用幹部所提供檢附美女圖片之IG帳號在社群平台上互暄,並張貼投資訊息吸引被害人注意之工作,行為惡性非輕,又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認仍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尚無從對被告李○○為緩刑宣告,是其所請應予駁回
即均於109年5月5日遭警查獲又其等均否認有領取薪資,業據其等供述在卷(見偵15212卷二第113、181、212、273頁;本院原訴77卷八第80頁),難認其等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對其等宣告沒收
且被告賴○○尚得核銷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承租、人事薪資、雜項費用等支出是被告賴○○對於上開犯罪所得,應與被告壬○○具有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從而,應認被告賴○○與被告壬○○上開犯罪所得共計120萬元(計算式:20萬元×6個月=120萬元),該款項未經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賴○○之主文項下宣告與被告壬○○共同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3.15
犯轉讓禁藥罪,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無罪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⑵、就附表一編號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⑶、就附表一編號㈢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等語
又證人徐○○之證述非無瑕疵可指而不足採信,是依卷內事證既無法佐證被告確有起訴意旨所認此部分之犯行,自不能遽以轉讓禁藥罪相繩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14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無罪
無罪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云云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2項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8
協商判決書之製作及送達,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規定。
******  3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犯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月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17
犯非法持有子彈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
臺東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等 112.03.17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有期徒刑貳月
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之2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1項
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
******  2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故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均係在111年5月4至6日間所實施各次犯行之間隔期間甚近,顯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所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其等各次於集團內之角色分工、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完全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渠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故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均係在111年5月4至6日間所實施各次犯行之間隔期間甚近,顯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所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其等各次於集團內之角色分工、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完全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渠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6條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2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20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貳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0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2項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1項
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
******  2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0
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5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  2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8年.
不受理
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然於偵查中卻明確否認其有參與陳○○販賣第二級毒品與韓濰锝之犯行(見偵字第37210號卷第147頁)是被告僅自白部分犯罪事實,而對完整犯罪事實別有保留,仍圖為一部隱瞞,依照上開判決意旨,難認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本案販賣第二毒品犯行之全部事實,自無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起訴意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追加起訴意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而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論處罪刑,則追加起訴意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已為起訴意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起訴效力所及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8年.
不受理
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然於偵查中卻明確否認其有參與陳○○販賣第二級毒品與韓濰锝之犯行(見偵字第37210號卷第147頁)是被告僅自白部分犯罪事實,而對完整犯罪事實別有保留,仍圖為一部隱瞞,依照上開判決意旨,難認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本案販賣第二毒品犯行之全部事實,自無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起訴意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追加起訴意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而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論處罪刑,則追加起訴意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已為起訴意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起訴效力所及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前段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2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5
無罪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6
無罪
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二、時效已完成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2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0
免訴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0
免訴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2項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  2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17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僅成立一罪
態度尚稱良好足顯其仍知悛悔,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與被告前開犯罪情節相較,實有情輕法重之情形,本院認即令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7
犯攜帶兇器踰越門扇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踰越門扇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  2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同條例第5第2、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5項持有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罪
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2.03.17
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前段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2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5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罪
已製造金流斷點並以此輾轉交付之方式,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無訛
而推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對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被告丙○○、被告田○○提供上開金融帳戶供莊○○、「陳○○」所屬之本案詐欺集團使用,被告丙○○再依莊○○指示,被告田○○則依被告丙○○指示,前往提領並交付款項之行為,終使本案詐欺集團能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並藉以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即為被告丙○○於本案加入詐欺集團後參與之「首次」犯行依上開說明,自應就被告丙○○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首次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向告訴人何○○詐欺取財部分,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4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田○○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並無獲得任何好處等語(本院原金訴卷一第445、434至435頁)且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丙○○、被告田○○有因本案獲得其他報酬,是本案被告丙○○、被告田○○並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
而不能證明被告田○○此部分犯罪揆諸前揭說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與前揭經本院論罪部分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5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罪
已製造金流斷點並以此輾轉交付之方式,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無訛
而推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對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被告戊○○、被告己○○提供上開金融帳戶供丙○○、「陳○○」所屬之本案詐欺集團使用,被告戊○○再依丙○○指示,被告己○○則依被告戊○○指示,前往提領並交付款項之行為,終使本案詐欺集團能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並藉以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即為被告戊○○於本案加入詐欺集團後參與之「首次」犯行依上開說明,自應就被告戊○○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首次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向告訴人庚○○詐欺取財部分,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4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己○○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並無獲得任何好處等語(本院原金訴卷一第445、434至435頁)且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戊○○、被告己○○有因本案獲得其他報酬,是本案被告戊○○、被告己○○並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
而不能證明被告己○○此部分犯罪揆諸前揭說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與前揭經本院論罪部分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4條之1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2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17
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
又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柒月.
...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17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犯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子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以及被告子○○、壬○○被訴就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12(即本判決犯罪事實二、三)所示犯行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均該當於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行為無疑
各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造成如附件一所示各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受到侵害;被告子○○、壬○○提供壬○○帳戶之行為造成如附件二所示各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受到侵害,均為想像競合犯,皆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一罪
獲得6萬元報酬因犯罪事實三犯行,獲得1至2萬元之報酬等語(見本院卷五第98頁),另被告壬○○自承因犯罪事實三犯行,獲得6萬元之報酬等語(見本院卷五第98頁)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之2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
簡易程序 第454條
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
******  2
南投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0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簡易程序 第452條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  1
士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7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 有期徒刑陸月
實際上未生危害亦未有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行為,或有犯罪嫌疑,即起意跟車攔查,且未有令狀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情形下,對被告加以攔查並實施酒測,所為已違反法定程序,侵害基本人權情節非輕,而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亳克以上之犯行已屬過去,未生實害,相對輕微,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應認上開經由違法程序取得之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均無證據能力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之2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2項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  1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7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存在相互利用、補充關係而已參與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無疑,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刑事訴訟基本法理,應認其主觀上對於本案犯行係三人以上共同為之乙節並無預見,是其本案所為應僅成立普通詐欺取財罪,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經本院當庭告知此罪名(見本院卷112年2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第1頁),已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互有犯意聯絡並分工合作、互相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1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3.17
不受理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8
協商判決書之製作及送達,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規定。
******  1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6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5第1項
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8
協商判決書之製作及送達,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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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4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罪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一、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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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4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之2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1項
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2項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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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7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 有期徒刑柒月.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4條之1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2項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8
協商判決書之製作及送達,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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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1
犯加重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7月.
 
第一審,公訴,偵查 第241條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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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7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而證人李○○、林○○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與其2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顯有不符(理由詳如下述),故證人李○○、林○○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詞當為證明被告有無此部分犯行之必要關鍵證據,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再參酌證人李○○、林○○於警詢、偵查時之陳述,係各別為之,並無來自被告在場之壓力,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且其2人接受警方及檢察官詢問時,距離本件案發時間較近,依常情判斷,當時之記憶亦應較為清晰,客觀上應較具有可信性
坦承全部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我都認罪,附表編號1所載正確,交易數量為0.5公克,我有收到1,000元,錢已經花完了,附表編號2,交易數量為0.5公克,我有收到交易金額為1,000元,已經用於抵銷我欠李○○的債務,我有得利1,000元,附表編號6,交易數量1公克,我有收到交易金額2,500元,錢我已經花完了,因為當時我向他人購買的價格就已經比較高了,附表編號7,交易數量0.2公克,我有收到交易金額500元,錢已經花完了,我販賣二級毒品的獲利就是從中拿取一些,其他賣給其他人,我是照實講的,不是為避免羈押爭取交保而為上開供述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9至20頁】;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及上開移送併辦意旨書,也跟辯護人研究過了,對起訴書及上開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我全部都承認,編號1、2、6、7我有提供上游,但是希望可以調查他們的供詞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31頁】,惟被告何以於本院審理時卻翻異前詞改稱:附表編號1部分,我有請他吃,這次沒有收錢,附表編號6,當下我的吃完了,周○○叫我打電話,我打電話找人,對方跟我說要2,500元,我就出門拿回來,周○○倒一些在我的吸食器內,她吸兩口就把剩下的帶走了,然後剩下在吸食器內的就留給我用,附表編號7記載的時間、地點,我的確有請林○○吃甲基安非他命,但是沒有讓他帶走過,我沒有收他的錢,他或許後面有去找我哥哥買,他有問過我說可不可以跟我買,但是我回答我自己吃的只剩下這些了云云【見本院卷第243頁、第251頁】,足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述,與其於上開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所述,前後不一,顯有迴避卸責之嫌,應無足信
或帳冊價量均記載明確外委難查得實情,惟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係「量差」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再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且為重罪,故衡情一般持有毒品者,除非有利可圖,當不致甘犯陷自身於罪之風險而輕易將其持有之毒品交付他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其犯罪方式、態樣並無二致數罪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其應執行刑,處罰之程度恐將超過其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準此,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內,及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之內部界限範圍內,綜合判斷其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罪間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並適度反應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且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上訴,第二審 第364條
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上訴,第二審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簡易程序 第452條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簡易程序 第455條之1第1項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簡易程序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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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商標法 112.03.16
原判決撤銷
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拘役參拾日
緩刑
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且係侵害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在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各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基於單一犯意而接續進行者,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6條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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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區域計畫法 112.03.14
無罪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2項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2項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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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方法院 贓物等 112.03.21
犯收受贓物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分別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附帶民事訴訟 第503條第1項前段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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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112.03.17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簡易程序 第452條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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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6
不受理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2項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2項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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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112.03.13
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與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
係基於同一目的而為且其登入應用程式租用車輛並以綁定之信用卡付費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重疊之同一性,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之2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2項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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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15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第一審,公訴,偵查 第238條第1項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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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不受理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2項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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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7
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之2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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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17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叁月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前段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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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3.1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罪
無罪
...
已在本件起訴範圍內復經本院告知被告另涉犯該罪名(院卷二第192頁),已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被告此部分罪嫌不足依前述「甲、貳、四、㈡」之說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又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本院前揭認定有罪部分為各自成罪之數罪關係,並不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就此部分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無罪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後段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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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等 112.03.17
犯一、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重傷害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年.
又犯殺人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
各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同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之重傷害未遂罪(擦撞本案甲車致證人劉○○○受傷部分)、同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撞擊本案乙車致證人張○○受傷部分)、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擦撞本案甲車、撞擊本案乙車部分)、同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第1項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側撞、逼迫本案警車部分)、同法第138條之毀損公物罪(側撞本案警車部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前段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6條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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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方法院 護照條例 112.03.15
無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1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4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其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是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
應為其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所吸收爰認被告在本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前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為本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所吸收,自不另論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4條之1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2項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8
協商判決書之製作及送達,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規定。
******  1
澎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3.20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陸月、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