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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7  | 2023032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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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3.23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同條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因屬想像競合犯而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無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偵審自白減輕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因屬想像競合犯而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無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偵審自白減輕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臺北地方法院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112.03.22
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
緩刑
為集合犯應論以包括一罪(詳後述),故此乃係本案被告所為上開犯行之事實認定問題,無庸另予「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敘明
係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
屬集合犯中「營業犯」之類型是就被告於上開期間內之所為,均應論以包括一罪
已見前述其所收取之報酬即犯罪所得,依前述證據即被告及證人張○○、陳○○、謝○○、林○○之供述,以及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並扣除顯然可認為係匯款或轉帳手續費之數額後,計算如下:⒈109年部分:⑴投資人張○○匯款4,000元予被告1次
臺北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112.03.21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並使D9行無義務之事等犯行均係為遂行剝奪D9行動自由之目的,且置D9於剝奪行動自由狀態下所為,上開低度之恐嚇、強制之行為均為妨害自由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士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4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士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4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2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可能係為詐欺集團為遂行詐欺犯行分工之一環意在規避查緝,並藉此製造金流之斷點,以掩飾或隱匿詐欺被害人之犯罪所得,當屬不法行為,然竟置犯罪風險於不顧,依對方指示從事上開行為,堪認被告2人確有容任其行為將導致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洗錢犯罪發生之不確定故意至明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洗錢罪論處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2
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犯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誣告 112.03.22
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171絛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犯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復與告訴人達成調解願分期賠償告訴人損失,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佐,可認其有悔過補償之心,又其犯罪情節亦非召集成員、策畫詐騙內容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之核心成員可等同併論
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依前揭說明,仍應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刑時,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
而獲取任何報酬或不法所得自無從對其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同時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張○○、賈○○、被害人曾○○為詐欺行為並藉此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論處
雖均未據檢察官起訴然因與檢察官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同時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甲○○、己○○、乙○○、戊○○為詐欺行為並藉此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論處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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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2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12罪)
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依前揭說明,仍應於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刑時,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本案洗錢犯行不諱,是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竟仍提供予某甲使用致如附表一編號1至17「詐騙對象」欄所示之人受有財產損害,並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及秩序,且增加其等求償之困難度,行為殊不足取
並與其中告訴人顏○○、黃○○、黃○○、蘇○○、被害人謝○○、廖○○、告訴人梁○○達成調解或和解等情業如前述,再審酌被告之本案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程度等情,認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上情,認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認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利自新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貳拾伍日
新北地方法院 侵占 112.03.21
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1
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伍月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1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伍月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1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1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1
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又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貳仟元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仟元,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4罪 有期徒刑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原應各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因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是被告所犯輕罪(即洗錢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爰將之列為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量刑因子
新北地方法院 藥事法 112.03.21
犯轉讓禁藥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犯幫助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1
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同時侵害不同歸屬之財產法益而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跟蹤騷擾防制法 112.03.21
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 拘役參拾日
緩刑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1
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所為構成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即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犯幫助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而實行本件犯行併辦意旨所載之事實,與原起訴之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為原起訴效力之範疇,本院自得加以審酌,另檢察官移請併辦之案件,僅在提醒本院注意,非另行成立案件繫屬之關係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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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尚無確切事證顯示其為本件各該犯行之主導者衡情應無藉此取得全部或大部分詐得款項之可能,且據卷證內容顯示,被告從事前述「車手」行為,實際取得之報酬新臺幣(下同)3千元等情,業據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明確,當屬其實行本件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基於任何人不能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原則,應於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緩刑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844號刑事判決及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922號、第1241號、第1315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以下合稱各該前案)惟關於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均未經各該前案刑事判決為有罪之諭知等情,有各該前案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參,則本件被訴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自無各該前案刑事判決既判力所及之問題,應由本院依法審酌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然尚無確切事證顯示其為本件犯行之主導者衡情應無藉此取得全部或大部分詐得款項之可能,且據卷證內容顯示,被告從事前述「車手」行為,實際取得之報酬為每次提領款項之1%,業據其於偵查中供承明確,是經計算本件獲得新臺幣4,500元之報酬,屬其實行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基於任何人不能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原則,應於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供詐欺集團詐騙如附件一、二所示之告訴人等使用致其等陷於錯誤匯入款項,而分別受有損害,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數幫助洗錢罪,侵害不同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犯幫助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而實行本件犯行併辦意旨所載之事實,與原起訴之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為原起訴效力之範疇,本院自得加以審酌,另檢察官移請併辦之案件,僅在提醒本院注意,非另行成立案件繫屬之關係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在本案僅參與收取贓款之工作惟其與同集團其他成員間既為詐欺告訴人彼此分工,應認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自應就詐欺取財犯行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負責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已自白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依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所犯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揆諸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犯幫助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而實行本件犯行各該併辦意旨所載之事實,與原起訴之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為原起訴效力之範疇,本院自得加以審酌,另檢察官移請併辦之案件,僅在提醒本院注意,非另行成立案件繫屬之關係,特予指明
基隆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0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22
犯過失致死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3.20
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肆拾日
緩刑
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肆拾日
...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實施強暴而在場助勢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且已獲告訴人之原諒顯已有悔意,念其等思慮雖有欠周,然究非惡性重大之徒,復佐以緩刑宣告處遇之立法目的,亦有期待被告在不受刑罰執行之前提下,能於社會中本於自由意志對自己為負責任之生活,使之自我負責不再故意犯罪,以增進其等法律上誡命之履行,並降低其等法敵對意識,是本院認被告陳○○、薛○○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各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並為促使其等記取教訓,並強化其法治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其等應履行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事項,且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
均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惟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桃園地方法院 贓物等 112.03.17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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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被告彭○○與同案共犯呂○○就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並經上述刑之執行情形卻不知警惕,再為本件犯行,足見被告對刑罰之反應力甚為薄弱,衡酌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加重最低本刑亦無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之情事,有加重其刑之必要,故加重其刑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3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3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並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
新竹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3
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3
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
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日
犯竊盜罪 拘役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分別竊得腳踏車1輛及固定在腳踏車上之手電筒1個均係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對告訴人詐欺取財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且於詐欺集團成員將該帳戶內詐欺款項轉出購買虛擬貨幣,再轉入虛擬貨幣錢包後即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新竹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3
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係基於同一取得被害人陳美鶴銀行帳戶內款項之犯罪決意所為且數行為間皆具有局部之同一性,自應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
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對告訴人葉○○詐欺取財且於詐欺集團成員將詐欺款項自該帳戶轉出後即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新竹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3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可非難性殊與反覆從事詐騙、並令收簿手及車手收取帳戶及金錢以賺取暴利之幕後核心高層者迥異而其等所犯法條卻是同一,再者,被告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面對己非,本院考量上情,認被告行為造成之危害有限,若科以本罪法定最低刑度,實有情輕法重之憾,是依被告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加以考量,犯罪情狀堪可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其犯罪態樣與實行犯罪之正犯有異而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傷害罪,累犯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就犯罪事實欄四、五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共竊得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各2面此部分固屬其該等犯行之犯罪所得,然各該車牌業均已發還告訴人徐○○、鄭○○具領,業如前述,本院自無庸對此部分宣告沒收或追徵,㈡再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或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項、第4項、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雖曾分別使用辣椒水、棍棒、椅子及電風扇、電扇支架、滅火器、座椅桿等器具該物品雖均屬犯罪所用之物,然均未扣案,又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亦非無相似之替代品,縱宣告沒收亦不能阻絕被告另行取得類似工具而遏止犯罪,是認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況追徵此部分價額,徒增執行上之勞費,不符比例,顯無必要性,是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犯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其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意在供己施用,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輕度行為,應為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之重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22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雖有不當惟考量相關廢棄物未經證明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所生危害尚非鉅大,再審酌被告俞○○、武○○於本院審理時已坦然面對己身之錯誤,應有深刻反省,是本院認被告俞○○、武○○犯罪情節與其等所犯法定刑相較,實有「情輕法重」之憾,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3號解釋之意旨,並依被告俞○○、武○○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本院審酌再三,認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顯有堪資憫恕之處,因而認縱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惟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等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22
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
惟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深具悔意,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犯 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醫師法等 112.03.17
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須依醫師執行或由經過專業訓練醫事人員依醫囑執行之自屬前述之醫療行為而構成執行醫療業務,而被告並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卻執行上開醫療業務,故其所為,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4
犯 有期徒刑柒月
犯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然其各自負責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轉帳收款等工作均足認定被告就本案犯行與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彼此分工,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等罪
對各同一被害人所為接續為詐欺及提款行為係基於單一主觀犯意,於密切時間、地點為之,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合於該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並因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爰併於量刑時審酌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犯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足見前案徒刑之執行無成效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衡量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2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等 112.03.22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等 112.03.22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累犯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等 112.03.22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22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並考量其上開犯罪情節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所警惕,如令其入監執行,對其之人格及將來對社會之適應,未必能有所助益,是認上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臺中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112.03.21
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然被告實際分擔提供帳戶及提領贓款購買比特幣之行為使贓款得以順利流入詐欺集團之支配範圍,被告所扮演之角色為本案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罪歷程中,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故被告與臉書暱稱「烈○○」、LINE暱稱「M○○○」之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之數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1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均係基於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點,利用同一犯罪機會,以相同之犯罪手段,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是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1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參月
...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21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21
犯非法製造子彈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子彈罪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惟其等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告訴人等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被告2人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合於前開規定原應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2人所犯罪名,因想像競合之故,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爰於量刑時作為考量因子評價審酌
對於整體犯罪計劃之實現亦屬不可或缺更同時增加檢警查緝犯罪之困難,侵害無辜被害人之財產權益,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1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以達詐欺犯罪之目的無訛
祗需於前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至含本件之其他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且亦無宣告強制工作之問題,併予敘明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其有參與之部分(被告庚○○就附表一「提款時間、地點」欄所示數次提領贓款及轉交贓款)以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對於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為數次詐欺取財之行為;被告丑○○就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行,其有參與之部分(被告丑○○就附表一編號6「提款時間、地點」欄所示2次提領贓款),以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對於告訴人辛○○為數次詐欺取財之行為,均屬基於單一犯意而侵害同一法益,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就被告庚○○對於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被告丑○○對於告訴人辛○○(附表一編號6)之數次詐欺取財行為,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卷內未見有被告庚○○因提領款項或轉交被告丑○○、同案被告丁○○、證人邱○○提領之贓款而取得對價之相關事證因認被告庚○○並未分得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 112.03.2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 有期徒刑捌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同法第138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
同時觸犯上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及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0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附表編號4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0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柒月
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柒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犯罪型態相同時間相近等情,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7
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柒月
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7
犯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頂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7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6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是本案核屬「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乃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特定犯罪」,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騙匯入人頭帳戶內之款項,即屬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所得」無訛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惟其所參與之該等行為乃屬本案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被告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與「哥哥」即「張○○」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本案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基於單一犯罪之決意在密接之時、地為之,且侵害同一之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成立接續犯,均僅論以一罪
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行為局部重疊合致之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6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是本案核屬「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乃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特定犯罪」,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騙匯入人頭帳戶內之款項,即屬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所得」無訛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惟其所參與之該等行為乃屬本案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被告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與「哥哥」即「張○○」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本案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基於單一犯罪之決意在密接之時、地為之,且侵害同一之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成立接續犯,均僅論以一罪
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行為局部重疊合致之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7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累犯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彰化地方法院 搶奪 112.03.20
共同犯搶奪罪,均累犯 有期徒刑壹年
均係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1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另涉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
而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16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而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南投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3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犯蚋明政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20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緩刑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20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緩刑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堆置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3
應執行拘役柒拾日,
犯竊盜罪 拘役肆拾日
犯竊盜罪 拘役肆拾日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丙○○就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㈡被告乙○○就附表編號1至3所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雲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就犯罪事實二、四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係一行為觸犯詐欺得利罪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分別獲有GASH點數1500點、價值2萬2830元及價值5900元之遊戲點數等之不法利益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各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2
犯詐欺得利罪 拘役肆拾日
共同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日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1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並提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佐且就應予加重之原因當庭說明為反覆再犯同罪質之竊盜案件,堪認檢察官就累犯之構成與加重原因均已盡舉證及說明之責,被告對此前案紀錄並無爭執
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少連偵)等 112.03.21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4月
...
並提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佐且就應予加重之原因當庭說明為反覆再犯同罪質之詐欺案件,堪認檢察官就累犯之構成與加重原因均已盡舉證及說明之責,且被告對此前案紀錄並無爭執
但就其所犯毀損、強制、詐欺犯行部分均未能與任何一名被害人達成和解,而衡酌其本案所犯毀損、強制等乃暴力犯罪,顯見被告甲○○慣常以暴力方式行事,稍有不如己意,便對他人暴力相向,不僅造成他人受害,因其本件所為暴力犯罪均是在公開場合肆無忌憚為之,對於社會治安也造成相當之負面影響,實難輕縱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7
犯踰越牆垣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3
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3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屬該等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其中:1.告訴人高○○、被害人古○○遭詐欺匯入臺銀帳戶之款項(即犯罪事實一㈡、㈢),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使此部分詐欺取財犯罪之特定犯罪所得流向難以追查,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而製造金流斷點,並使金錢來源形式上合法化,自已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既遂行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既遂罪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
同時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高○○、被害人古○○為詐欺取財既遂、洗錢既遂犯行及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郭○○為詐欺取財既遂、洗錢未遂犯行,侵害數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既遂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1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時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行為應為高度之施用毒品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南地方法院 賭博 112.03.21
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依社會通念,符合反覆、延續性之性質,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再本案被告以一犯罪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一般洗錢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0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本件依現存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詐騙成員確為3人以上,詳如後述)、幫助洗錢罪
同時交付其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帳號資料(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幫助詐騙成年人員詐騙告訴人,並幫助洗錢,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0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本件依現存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詐騙成員確為3人以上,詳如後述)、幫助洗錢罪
同時交付其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帳號資料暨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幫助詐騙成年人員詐騙告訴人等,並幫助洗錢,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0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本件依現存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詐騙成員確為3人以上,詳如後述)、幫助洗錢罪
交付其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幫助詐騙成年人員詐騙被害人,並幫助洗錢,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臺南地方法院 強制猥褻 112.03.16
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
顯非一般禮儀或社會通念中基於親誼所為之舉動應屬被告主觀上為興奮或滿足自己性慾、客觀上基於色慾所為之舉,亦已屬使告訴人甲女感到被侵犯而生嫌惡、恐懼感之動作,自屬猥褻之行為;且被告係以違反告訴人甲女意願之強暴方法對告訴人甲女為前述猥褻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既已該當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之處罰要件且足對告訴人甲女之身心狀態造成戕害,亦破壞社會秩序,原應依該等規定論處,尚難遽認其犯罪情節客觀上有何情堪憫恕之處;況被告在告訴人甲女明確拒絕後,仍不思尊重告訴人甲女之意願,恣意在告訴人甲女之住處違犯上開犯行,亦無從認被告之犯罪情節有何特別足以同情之情形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
亦犯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雖有未合,惟此僅加重竊盜罪加重要件之減縮,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犯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月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就事實欄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就事實欄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2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如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2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共3罪);被告APIPAGUNGMULYO、JEFRIINDRIYANTO就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JEFRIINDRIYANTO就附表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惟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本質即為共同犯罪,爰不於主文諭知係共同犯罪
高雄地方法院 懲治走私條例 112.03.22
共同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均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1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1
犯踰越牆垣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踰越牆垣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
應成立踰越牆垣竊盜罪2罪而分論併罰與前揭所說明「接續犯」要件有別,公訴意旨論以一加重竊盜罪等語,容有誤會,併此指明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其情節相對於詐欺取財罪之正犯而言較為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1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其情節相對於詐欺取財罪之正犯而言較為輕微,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但主觀上對本案呈現細密之多人分工模式及彼此扮演不同角色、分擔相異工作等節顯已有所預見,且其所參與者既係本件整體詐欺取財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其與「天使」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本件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其等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依前揭說明,被告自應就本件詐欺取財犯行所發生之結果,同負全責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而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負責擔任車手危害被害人財產利益,嚴重影響金融秩序,破壞社會互信基礎,助長詐騙犯罪歪風,尤其增加查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應非難;然其尚非主導犯罪之核心要角,犯罪後復於偵審中坦承犯行,前揭犯罪事實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而得為量刑上有利之考量因子,又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參以被告在該詐欺集團內擔任車手之參與犯罪程度較低,罪責較該詐騙集團之主嫌或其他共犯為輕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但主觀上對本案呈現細密之多人分工模式及彼此扮演不同角色、分擔相異工作等節顯已有所預見,且其所參與者既係本件整體詐欺取財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其與「兄哥」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本件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其等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依前揭說明,被告自應就本件詐欺取財犯行所發生之結果,同負全責
係於112年1月18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雄檢信成111偵21169字第1129000578號函上本院收狀戳章日期可查,在上開繫屬日以前,被告無其他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加重詐欺行為經起訴而已繫屬於其他法院之案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被告如犯罪事實所示犯行,屬其本案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揆諸上揭說明,被告如犯罪事實所示犯行應與其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俱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尚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名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名惟此部分與上開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於審理時補充諭知上揭法條,已保障被告辯護及防禦權,本院自應予以審理
故不符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之規定併予說明)
負責擔任車手危害告訴人財產利益,嚴重影響金融秩序,破壞社會互信基礎,助長詐騙犯罪歪風,尤其增加查緝犯罪及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應非難;然其尚非主導犯罪之核心要角,犯罪後復於偵審中坦承犯行,前揭犯罪事實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而得為量刑上有利之考量因子,又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參以被告在該詐欺集團內擔任車手之參與犯罪程度較低,罪責較該詐騙集團之主嫌或其他共犯為輕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但主觀上對該詐欺集團呈現細密之多人分工模式及彼此扮演不同角色、分擔相異工作而屬有結構性組織等節顯已有所預見,且其所參與者既係本件整體詐欺取財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本件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其等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依前揭說明,被告自應就本件詐欺集團詐欺取財犯行所發生之結果,同負全責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而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0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月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同時觸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較輕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仍予斟酌)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但主觀上對該詐欺集團呈現細密之多人分工模式及彼此扮演不同角色、分擔相異工作而屬有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等節,已有所預見,且所參與者既係本件整體詐欺取財犯罪計畫之重要環節,而被告黃○○與楊○○、「陳先生」、「夏○」及其他詐欺集團內不詳人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其等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依前揭說明,被告應就本件詐欺集團詐欺取財犯行所發生之結果,均同負全責
應為其「首次」參與犯罪組織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2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但主觀上對該詐欺集團呈現細密之多人分工模式及彼此扮演不同角色、分擔相異工作而屬有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等節,已有所預見,且所參與者既係本件整體詐欺取財犯罪計畫之重要環節,而被告黃○○與楊○○、「陳先生」、「夏○」及其他詐欺集團內不詳人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其等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依前揭說明,被告應就本件詐欺集團詐欺取財犯行所發生之結果,均同負全責
應為其「首次」參與犯罪組織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2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花蓮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1
犯踰越窗戶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窗戶竊盜罪;事實欄第一項(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2
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橋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尚難遽與直接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等同視之從而被告既未參與或分擔實施詐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無從證明與該集團彼此有何共同犯意聯絡,是其僅以幫助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對他人詐欺犯行資以助力,依法當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
且念其僅提供犯罪助力而非實際從事詐欺犯行之人不法罪責內涵較低,另考量被告迄未與告訴(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所受損害,兼衡自述高職畢業、現受僱月薪約2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客觀上對告訴(被害)人匯入該帳戶款項亦無支配管領權限另依卷附事證猶無從證明其因交付帳戶資料從中獲有不法利得,遂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又被告所有國泰世華帳戶提款卡固係被告幫助前開集團實施犯罪所用之物,但未經扣案且本身價值低微,應欠缺沒收之刑法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追徵),附此敘明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0
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0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0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使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被告台新銀行帳戶再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操作轉匯,以隱匿渠等詐欺所得去向,業如前述,故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共犯本案所為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揆諸前開說明,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3、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一般洗錢罪;另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俱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業如前述難認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自無依上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附此說明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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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3.23
犯壹、主刑部分:一、()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又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於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被告黃○○、陳○○於犯罪事實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客觀上係先後數行為並以寄送至各不同地址、收件人之方式為之,被告黃○○並與「BipZoi」逐次約定報酬,且收受毒包裹之日期時間上,均可以明確區分,被告黃○○更有在遭查獲並羈押經開釋後,所另為之運輸行為,是被告黃○○之行為,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屬個別犯意之數罪,自應予分論併罰
因對社會秩序與國民健康之危害甚為嚴重本屬國家嚴厲禁絕之犯罪類型,況被告二人分別經前揭偵審自白或供出毒品上游之減刑事由遞減輕其刑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運輸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已大幅減輕,衡量被告二人犯罪之情狀,並無可憫恕之情形,且在客觀上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既無情輕法重之情形,即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併此敘明
犯罪時間間隔非長犯罪手法相似,侵害同種國家法益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犯壹、主刑部分:一、()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又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於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被告黃○○、陳○○於犯罪事實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客觀上係先後數行為並以寄送至各不同地址、收件人之方式為之,被告黃○○並與「BipZoi」逐次約定報酬,且收受毒包裹之日期時間上,均可以明確區分,被告黃○○更有在遭查獲並羈押經開釋後,所另為之運輸行為,是被告黃○○之行為,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屬個別犯意之數罪,自應予分論併罰
因對社會秩序與國民健康之危害甚為嚴重本屬國家嚴厲禁絕之犯罪類型,況被告二人分別經前揭偵審自白或供出毒品上游之減刑事由遞減輕其刑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運輸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已大幅減輕,衡量被告二人犯罪之情狀,並無可憫恕之情形,且在客觀上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既無情輕法重之情形,即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併此敘明
犯罪時間間隔非長犯罪手法相似,侵害同種國家法益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惟未售出犯罪仍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並提供相關線索使員警而另案破獲槍砲、毒品等案件非無於社會治安維護上有相當之貢獻,僅因一時失慮再犯本罪,本院信被告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2
犯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又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分別係犯刑法第354條之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臺北地方法院 貪污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有期徒刑拾年
...
兩者間具有對價關係而應構成犯罪
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係針對黃○○、李○○請託事項收受賄賂之單一犯意下分別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侵害同一之國家法益,所為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係接續犯,而論以包括一罪
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交付賄賂罪
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復經分別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各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並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參酌被告袁○○、王○○於本案犯行之犯罪情節,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如附表一編號1、2主文欄及主文所示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洗錢罪(附表二編號1、3至7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部分),及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3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犯洗錢未遂罪(附表二編號2所示告訴人部分)
幫助本案詐欺集團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幫助洗錢未遂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一幫助洗錢罪處斷
業經上述㈤⒈⒉遞減其刑之法定最低本刑相較被告本案犯行造成如附表二所示之人等之財產損失,同時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去向,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是本院審以被告所犯犯行與其所犯罪名經遞減其刑後之最低本刑相較,並無情輕法重、足堪憫恕之情形,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1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足證被告黃○○已有參與本案詐欺告訴人之犯行應就詐欺告訴人之整體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亦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基於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向告訴人假冒警員、檢察官等公務員名義而詐騙告訴人,因認被告周○○、黃○○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冒用公務員名義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等語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6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緩刑
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
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附此敘明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士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3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3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等2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23
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陸月
但其有見聞被告與甲站得很靠近且甲見其到來後刻意稱「阿○來了」,當下甲係呈驚恐表情等關於甲之反應及情緒表現,足認甲於案發後確實有驚慌、害怕等情緒反應,核與一般遭受性侵害之人所產生之反應相符,亦可佐證甲之證詞非屬虛構,且依證人翁○○之證述,雖非能夠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但就其證述甲於案發後之情緒反應,仍得佐證甲所陳述之事實非屬虛構,而得作本案之補強證據
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均係基於單一接續之強制猥褻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1
犯竊盜罪 拘役壹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係基於單一竊盜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先後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亦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士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1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同法第354條毀損罪
致告訴人受傷及其所配戴之眼鏡因而損壞,乃以一行為觸犯前開二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普通傷害罪處斷
士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附表編號6、7部分混合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附表編號5部分,混合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1至3部分)以及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附表編號4部分)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3.16
犯以非法方式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以非法方式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未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22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且販賣毒品數量多達1兩非屬微量小額,對於他人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危害非輕,難認其犯罪情節僅屬輕微;況且,被告本案犯行經依偵審自白規定減輕其刑後,係得處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刑度,與被告犯行尚屬相當,實難認其有何科以最低法定刑度仍有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情形,是本院認為被告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尚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附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家暴妨害自由 112.03.22
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112.03.22
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及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罪
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犯練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但因員警係喬裝購毒者以執行查緝並無實際購買毒品之真意,故本案毒品交易未完成,然被告主觀上既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客觀上又已著手於本案犯罪行為之實行,自當成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未遂犯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 112.03.22
犯侵占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叁年肆月未扣案之發票日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叁佰萬元所示本票上關於偽造「皇進工程有限公司」、「王春明」為共同發票人之部分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陸拾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所以認為是告訴人邱○○與陳○○設下的圈套顯見其等是互相配合,為了向被告收取高額利息而放款,被告並未侵占該車之犯行;㈡告訴人張○○是擔心被告日後無法如期履行高額利潤,遂要求被告出示未經王○○以及皇進公司同意之文件及本票作為抵押,此乃告訴人張○○所明知,因事後被告無法如期履行時,竟然向檢察官表示係被告施用詐術;㈢至㈣部分,實際上告訴人張○○、董○○、劉○○或曾○○著重點均非被告是否有投資皇進公司,亦非被告就這些錢如何投資,重點都是高額利潤,亦即不論被告用什麼方式,只要能夠如期給付高額利潤已足,後續被告無力清償而被迫向地下錢莊借錢,被告不僅沒有詐欺之犯意,為了確保這些告訴人的投資款項,後續才去借款,可見被告所為並非詐欺,而僅是投資糾紛,況且,被告並不認識告訴人曾○○,也未向告訴人曾○○行使詐術,更未唆使陳○○向告訴人曾○○表達不實投資之訊息,縱使告訴人曾○○與被告有金錢糾紛亦不構成詐欺,是請均為無罪諭知云云
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係犯同法第201條第1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則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係犯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應各屬接續犯而分別僅論以1罪(即按告訴人人數論以罪數)
係犯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21
犯乘機猥褻罪 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
係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電腦使用罪 112.03.21
犯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有期徒刑肆月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惟遭無購毒真意之喬裝「買方」警員查獲而未得逞故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 112.03.21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
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並持之以行使均係基於取信告訴人之同一犯罪目的,且行為局部同一,係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0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
...
況客觀上實際匯到本案3個帳戶的款項均是告訴人等遭詐欺的款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足見被告並未真的有實際下注或與人對賭的情況,因此倘被告所述其主觀上以為是因為玩線上博弈及與玩家對賭而贏得賭金之情形為真,則表示「寶哥」、「馬克」是將其等詐欺取得的款項直接匯入本案3個帳戶而供被告花用,意即直接將其等犯罪所得毫無理由地贈與被告,此顯然悖於犯罪之人犯罪目的在保有犯罪所得的常理,是被告此部分所辯,無足採信
確實是參與犯罪組織的行為
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為,均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如附表二編號2至3所為,均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除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外均與「寶哥」、「馬克」及其所屬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為共同正犯
均分別是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個行為時點密接,前後行為的獨立性尚屬薄弱,應認各是基於詐騙同一被害人交付款項之單一目的所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分別成立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
同時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二編號2至3所示犯行,同時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是以一行為分別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屬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應從較重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有涉犯洗錢之犯行然此部分犯罪與前述被告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之犯罪間,依起訴意旨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0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
...
況客觀上實際匯到本案3個帳戶的款項均是告訴人等遭詐欺的款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足見被告並未真的有實際下注或與人對賭的情況,因此倘被告所述其主觀上以為是因為玩線上博弈及與玩家對賭而贏得賭金之情形為真,則表示「寶哥」、「馬克」是將其等詐欺取得的款項直接匯入本案3個帳戶而供被告花用,意即直接將其等犯罪所得毫無理由地贈與被告,此顯然悖於犯罪之人犯罪目的在保有犯罪所得的常理,是被告此部分所辯,無足採信
確實是參與犯罪組織的行為
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為,均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如附表二編號2至3所為,均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除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外均與「寶哥」、「馬克」及其所屬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為共同正犯
均分別是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個行為時點密接,前後行為的獨立性尚屬薄弱,應認各是基於詐騙同一被害人交付款項之單一目的所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分別成立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
同時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二編號2至3所示犯行,同時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是以一行為分別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屬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應從較重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有涉犯洗錢之犯行然此部分犯罪與前述被告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之犯罪間,依起訴意旨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112.03.08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其加入本件詐欺集團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應另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所侵害者為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各行為相關舉措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完成,彼此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為其加入本件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後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堪認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另被告對附表一編號2所示被害人同時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係一行為該當數罪名,同為想像競合犯
係對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施用詐術之時間及其方式等復皆有別,顯係基於各別犯意先後所為
然涉案期間尚短所涉被害人非多,且被告於警詢時即自白全部犯罪事實,並積極協助警方偵辦查緝所知之相關人等;兼以被告平日有正當工作,家中又有重度殘障之配偶需要照顧,懇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
均集中於111年9月23日至同年10月7日所實施各次犯行之間隔期間甚近,顯係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所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各次在本件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皆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示處罰
宜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告訴人江○○、李○○、被害人宋○○及幫助詐欺集團提領告訴人江○○、李○○、被害人宋○○匯入被告所交付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之款項以遮斷金流而逃避國家之追訴、處罰,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檢察官亦未提出證據證明被告確有所得是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件幫助詐欺犯行而有何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附此敘明
宜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4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被告曾○○就附表編號一、三至六、八所示之犯行則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被告曾○○就附表編號九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之毀越窗戶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被告陳○○就附表編號七所示之犯行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陳○○就附表編號九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之毀越窗戶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雖均同時觸犯2款加重情形仍應僅各論以1罪
所犯數罪之行為手法、性質均相同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且刑罰之目的重在矯正被告之法治觀念及反社會性,並期能藉由刑罰之手段促使其再社會化,避免再犯,加以刑罰對於被告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並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故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應已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是衡酌被告2人犯後態度及前述所載之各項情狀等因素,就被告2人所犯各罪為整體評價,綜合卷證審酌被告2人所犯數罪類型、次數、非難重複程度,爰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證券交易法 112.03.23
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且其等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未達1億元以上(如前所述,為141,128元),而皆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2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並非單憑「啪」的聲音即遽為認定犯罪事實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難憑採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0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是被告與實際實行詐術及取得詐騙款項之成員間縱非全然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被告對於其自身與該集團成員係各別從事所屬詐欺集團整體犯罪行為之一部有所認識,進而基於共同之犯罪意思而為之,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與L○、「山水鍋」、「山水有相逢」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至37所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就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且已預見所為涉及詐欺取財犯行有如前述,然此非即謂被告有加入該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行為或意欲,且依卷內事證,縱可認定被告與多人共同犯罪,但其是否認識所參與者為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並非無疑,況被告否認參與犯罪組織,復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對於該詐欺集團之組織性、結構性有所認識或可預見;另起訴書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雖依詐欺集團指示將詐騙金額匯入各該人頭帳戶中,然被告否認參與洗錢犯行,復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對於該詐欺集團係利用各該人頭帳戶洗錢有所認識或可預見,檢察官亦未起訴被告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犯行,即難認被告所為已構成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等犯罪,併此敘明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7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17
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7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應以詐欺取財罪之正犯論處且被告提領行為,更已造成金流斷點,亦該當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罪構成要件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同時觸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罪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惟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主觀上是否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分述如下:⒈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助使該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詐欺取財行為及先後隱匿來自不同告訴人之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係一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斷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17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緩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3.16
犯強制性交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年
係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
然審酌被告無視告訴人已明確拒絕與其發生性行為之意仍強行壓制A女,欲為強制性交行為,雖未得逞,然已造成告訴人之驚懼甚明,其犯罪情節非輕,客觀上無從認其犯罪存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具體條件、特殊原因或環境,並無顯可憫恕之特殊情狀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6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以牟取不法利益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均非輕,難認另有特殊原因或堅強事由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然可憫,且被告適用前揭減刑規定後,刑度已有所降低,自無情輕法重之情況,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
對如附表所示之各被害人犯前揭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提供本案帳戶而取得任何報酬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應認被告並無犯罪所得,自無從對被告為沒收之諭知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為幫助犯其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2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被告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為幫助犯其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112.03.22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
亦積極向新竹縣政府申請辦理本案緊急處理計畫已如前述,堪認其等顯具悔意,本院認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衡酌其等於本案之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年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112.03.22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幫助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之非法占用山坡地致生水土流失未遂罪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幫助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之幫助非法占用山坡地致生水土流失未遂罪,被告辛○○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幫助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處斷(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告辛○○知悉幫助之人除被告丙○○外,尚有他人,故不論以幫助共同犯罪)
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苗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3.21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3.21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其交付賄賂前行求賄賂之低度行為,應為交付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接續犯一罪而論以交付賄賂一罪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3.21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其交付賄賂前行求賄賂之低度行為,應為交付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長年投身公益活動、造福里民協助廟方前往弱勢人家發放物資,創立社區巡守隊等,親力親為投入地方公眾事務,且被告犯罪動機仍兼有救助受賄者劉○○○一家度過難關,被告本次犯行僅其1人親自行賄,金額僅有6000元,相較於其他大量、大額之買票或是委由樁腳協助買票行為顯然有間,其違反義務程度及犯行所生危害較為輕微,且被告熱心公益等情,除為刑法第57條之考量因素外,亦可作為刑法第59條審酌之事項,故本案被告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等語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尚難認前述詐欺取財成員人數已達3人以上共同犯之情形,亦無從認定被告主觀上具幫助他人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附此敘明
顯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屬幫助詐欺取財行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同時幫助詐欺犯罪者遂行詐欺告訴人及一般洗錢犯行助成正犯對告訴人為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得逞,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五年貳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同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販賣毒品所得固非鉅量惟販賣第二級毒品為重大犯罪,且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最輕法定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示犯行,經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後,最輕得量處有期徒刑5年;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示犯行,經適用同條項及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其刑後,最輕得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
臺中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 112.03.23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貳年
係犯刑法第29條第1項、第201條第1項之教唆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及教唆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同法第29條第1項、第216、210條之教唆犯偽造私文書罪及教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為教唆犯偽造有價證券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為教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犯竊盜罪,累犯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足見前案徒刑之執行無成效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衡量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第4條第6項、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犯竊盜罪 拘役拾日
緩刑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尚具悔意且其販賣次數僅2次,販賣之數量及獲取之金額非鉅,其惡性、犯罪情節、對社會所生危害均有別於大盤、中盤毒梟鉅額高價謀利之交易模式,縱科以上開減輕後最低度刑,猶嫌過重,有悖罪責原則,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就被告所為各次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有期徒刑壹年
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有期徒刑捌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各詐得如犯罪事實欄一、①、②所示之金額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甲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犯甲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是上開扣案物難認與本案有關而無從認定為本件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及違禁物,應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辯稱:我只是介紹「隆三」給被告陳○○認識並把「隆三」派人拿來的手機交給被告陳○○,之後他們就自己去談,我否認犯罪云云
極可能涉及不法等情業如前述,被告吳○○竟仍將「隆三」派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交付之工作手機轉交予同案被告陳○○,使同案被告陳○○得持以遂行與「隆三」等人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依照上開說明,被告吳○○所為係屬幫助犯罪之行為,可堪認定
被告吳○○所為自構成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甚明(惟前揭證人警詢筆錄並不得作為認定被告吳○○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事證,已如上述,是本院認定被告吳○○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時,不採證人警詢筆錄為證,惟縱就此予以排除,仍得以其餘證據作為被告吳○○外之補強事證,自仍得認定被告吳○○上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犯行)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本案被害人傅○○等人詐取財物及實行一般洗錢犯行又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
足見其對於刑罰反應力均屬薄弱且依其犯罪情節,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暨有因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致其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就被告陳○○如附表二所示5罪,各加重其刑
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陳○○本案均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被告陳○○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由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一併衡酌
業如前述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吳○○係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意思,或有持續性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行之情形,尚難認定被告吳○○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罪,原應就此部分諭知被告吳○○無罪,惟因此部分認與被告吳○○前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112.03.21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112.03.21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1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柒月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柒月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足見前案徒刑之執行無成效其等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衡量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2人所侵害之法益,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1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伍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前段之竊盜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客觀上已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去向製造金流斷點,使原匯入其帳戶之不法贓款去向難以追查,且其對該等款項之來源係屬不法詐欺贓款有所預見,卻仍依指示提領並轉交款項,而容任其發生,被告主觀上具有參與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不確定故意,至為灼然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祕密等 112.03.21
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 有期徒刑貳月
又犯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均係基於單一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密接時、地、對相同對象實施犯罪行為,且侵害法益同一,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成立一罪
因時間部分重疊核屬局部同一,參諸上揭說明,自可認屬同一行為,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加重誹謗罪處斷
然矢口否認恐嚇危害安全及加重誹謗之犯行並以善意提醒告訴人配偶林○○為辯,凸顯被告並未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有誠摯的悔悟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實際獲取500元之對價不論其名目為報酬或車資,均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實際獲取500元之對價不論其名目為報酬或車資,均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實際獲取500元之對價不論其名目為報酬或車資,均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0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20
犯公然侮辱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0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雖然已預見涉及詐欺犯行但不代表被告對於幕後是否屬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有所認識,尚難逕予推論被告主觀上對於幕後參與之行為人人數有所認識或預見;且依卷內證據資料顯示,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戊○○等8人均係透過網路通訊軟體與實施詐欺行為者聯絡,本案並無證據證明另有「詹○」以外之第三人出面實施詐欺行為,是依現有卷證資料,實乏積極具體證據足認實行詐欺之共同正犯有三人以上,依罪疑唯輕原則,應認此部分詐欺犯行,為被告及「詹○」2人所共犯,尚難認被告所為符合三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要件,附此說明
而推由「詹總」為之但被告與「詹總」之間,分工負責購買人頭電話門號卡以申辦註冊LINE帳號,及註冊為「591房屋交易網」會員並刊登不實租屋廣告之工作,屬該詐欺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堪認被告與「詹總」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就所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犯罪時間甚為密接犯罪態樣、手段相同,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及被告參與之分工、約定分得之報酬尚非甚鉅等情況,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暨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並兼顧刑罰衡平要求之意旨,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7
應執行拘役玖拾日,
犯竊盜罪 拘役肆拾日
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日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彰化地方法院 準詐欺 112.03.22
犯乘機詐欺取財罪,累犯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41條第1項之乘機詐欺取財罪
同時利用未滿18歲之少年黃○○、黃○○二人均知慮淺薄使之將本人之物交付,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乘機詐欺取財罪處斷
彰化地方法院 恐嚇危害安全等 112.03.17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以此方式使B男心生畏怖足以影響B男之日常生活,亦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等語
均難認該當於刑法第305條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8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本院前揭認定被告成立犯罪之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17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應有不法所有意圖及參與詐欺取財、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之不確定故意而與對方及其所屬之詐欺犯罪組織集團有共同為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犯意聯絡,且以領取、轉交被害人遭詐欺而匯入款項之方式為行為分擔,殆無疑義
被告陳○○係受所謂「老闆」之人所指示被告黃○○透過被告陳○○同受指示,分別提供自己所有之數個帳戶供匯入詐欺款項,並予以提領後,統交由被告陳○○予以轉交,堪認被告陳○○、黃○○所參與者,係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由三人以上所組成之於一定期間內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無誤
依上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堪認本案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為被告陳○○、黃○○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該次犯行自應論以被告陳○○、黃○○參與犯罪組織行為無訛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陳○○就附表一編號2、3所為被告黃○○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以達犯罪之目的自應對於上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等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各從一重即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罪質相同且犯罪時間堪稱集中,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非鉅,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內涵,故分別定2人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112.03.15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
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
其行為就組織犯罪條例部分是否即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的指揮犯罪組織罪?被告是否有監督指揮代號1、2、3任務各群組內成員收取詐欺款項、提款卡及收水之行為?四、就爭執事項一部分:㈠關於被告庚○○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涉犯之罪其於嘉義地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1號、109年度金訴字第9號判決(即附件三編號3)中認定被告庚○○有參與犯罪組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2、19號判決認就組織犯罪部分已起訴不另為不受理(即附件三編號1);臺灣臺東方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109年度原訴字第53、65號認就組織犯罪部分係繫屬在後,判決公訴不受理(見附件三編號8),上揭3件判決認定被告庚○○之犯罪期間分別為108年12月5日至109年4月16日、108年12月26日至109年4月23日、109年7月16日至109年8月26日
關於涉及組織犯罪部分有些是不另為不受理、未論組織犯罪,或係不在審理範圍(詳見附件三編號2、4至7、9至16),僅有前揭附件三編號3之嘉義地院認定被告庚○○有參與犯罪組織,先予敘明
確係指揮犯罪組織之成員甚明
揆諸上揭說明應論以指揮犯罪組織罪
已製造上述詐欺犯罪所得金流斷點實質上使該犯罪所得嗣後之流向不明,達成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之效果,核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被告2人偽造印文之行為乃偽造公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所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可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依本案之犯罪情節,加重被告所犯之罪最低法定本刑,並無造成刑罰過重,罪刑不相當之情況,認本案不因累犯之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使其人身自由受過苛侵害之情形,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核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稱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因符合一項刑之加重事由(累犯)及一項減刑事由(組織犯罪自白減刑;犯罪事實㈣係未遂;犯罪事實㈤係未遂),爰各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23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對方轉匯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等節亦無所謂而容任結果發生,其發生並不違反被告之本意,被告有幫助從事該詐欺犯罪之人使用其帳戶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係以一幫助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侵害告訴人吳○○等2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妨害性自主罪 112.03.21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惟僅有收取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金額新臺幣1000元上開金額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附表編號1所示該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3.21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本件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次數僅1次、對象僅1人且實際上僅獲得販賣毒品之價金1000元,依其客觀之犯行、主觀之惡性,縱依上開減刑規定減輕其刑後,處以法定最低本刑之15年以上有期徒刑,客觀上仍顯有過苛而情輕法重之情,堪認被告之犯罪情狀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顯可憫恕之情形,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被告所為之犯行酌減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雲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1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嘉義地方法院 強制性交 112.03.23
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伍年
係犯刑法第222條第2項、第1項第7、8款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嘉義地方法院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3.22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緩刑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及同條第2項之預備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賄賂罪
竟基於一己之私為求使友人陳○○當選,而為本件賄選犯行,無視法律規範,嚴重影響民主選舉之公正性,依其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在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況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更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情事,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嘉義地方法院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112.03.22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罪
是其所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嘉義地方法院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112.03.22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緩刑
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分別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及同條第2項之預備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賄賂罪
係犯刑法第143條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
嚴重影響民主選舉之公正性且被告陳○○知悉買票行賄係犯罪行為,仍故而違之,非有憫恕之情,況被告陳○○於偵查中自白,已得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已無量處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情形,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適用
嘉義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2
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嘉義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1
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拾壹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屬該等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驅逐出境
犯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數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臺南地方法院 賭博 112.03.21
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另涉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
而非因其「提供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行為而有獲取抽頭等具體利益對價,自與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不合
從而檢察官此部分舉證尚有疑問,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1
犯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被告卻僅因優渥之對價誘惑即置犯罪風險於不顧,而聽命辦理,被告辯稱其不知所提領之款項為詐欺集團詐欺所得,顯不足採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3.21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又持有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21
共同犯強制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6
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貳仟元
緩刑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提供助力予犯罪集團洗錢犯行使渠等能以自本案帳戶轉匯款項之方式掩飾、隱匿贓款,然仍決意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顯容任犯罪集團藉本案帳戶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發生而不違反其本意,被告2人主觀上亦確有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無訛
則被告2人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然顯係以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同時幫助詐欺集團詐騙附表編號1至14、18、19所示之人、被告楊○○以一行為提供1帳戶(國泰世華帳戶)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詐騙附表編號1、3、8、10、13至17所示之人,均係以一行為幫助詐欺正犯遂行騙取財物及洗錢,而侵害各該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同時達成掩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向之結果,均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且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已實際取得任何對價或因而獲取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又黃○○等19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內之款項,已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或提領,非屬被告2人所有,亦不在被告2人實際掌控中,被告2人就所幫助掩飾、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併予說明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2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係以一提供本案遠傳門號SIM卡供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為上開詐欺犯行所用之行為侵害數告訴(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即不能再對其發生幫助效果無從再論以幫助犯,是上揭併辦事實應與本案不生一罪關係,本院無從就該部分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犯持有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31、3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沒收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
被告林○○如附表編號1至3所載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董○○如附表編號2所載犯行,亦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犯罪時間接近、販賣對象相同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未如形式上單從罪數所包含範圍之鉅,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被告林○○所犯前揭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被告黃○○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載犯行被告蘇○○如附表一編號1至2、4所載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等如附表一編號5所載犯行,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曾有一次以上自白不諱業如前述,符合前揭偵審自白減輕規定鼓勵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以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之立法目的,均依法減輕其刑,其中附表一編號5部分,併依刑法第71條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
犯罪時間接近、部分對象相同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未如形式上單從罪數所包含範圍之鉅,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被告黃○○、蘇○○所犯前揭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均累犯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辯稱:本案伊並沒有參與伊雖然有在「0708」群組內,但該群組並非伊所創立,伊並沒有指揮或指示誰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陳○○辯護稱:被告陳○○於另案就其參與、涉案部分均已全數坦承犯罪,是被告陳○○之所以否認涉犯本案,乃因本案確實與其無關,且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僅足以證明被告陳○○曾於上開群組內有發言過一次,實無從以此率予認定被告陳○○確有參與本案犯罪等語
由同案被告張○○及吳○○分別擔任取款、領收包裹之車手再將所收取之款項或包裹轉交各詐欺集團之上手,彼此在共同犯罪意思之聯絡下相互分工、協力完成各該犯行,自應就共同正犯間實行犯罪之行為共同負責
所為已符合前述減輕其刑之規定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被告吳○○、吳○○所犯一般洗錢未遂及既遂罪之刑;然被告吳○○、吳○○所犯上開洗錢未遂、既遂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僅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等減輕其刑之事由
固值非難然依本案情節觀之,該次犯行因被告吳○○係於警方監控下所為,而未生實際損害,且衡量被告吳○○本案所從事者乃經同案被告蔡○○委託,而前往指導同案被告張○○為提款卡之測試,為犯罪計畫中最邊緣之工作,又其本案所為並無法直接獲得報酬,是本院審酌此部分縱對被告吳○○施以最低刑度,相較於上開所述之告訴人等所受損害、國家刑罰權,仍有過苛之情,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顯有堪資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被告吳○○本案所犯如事實欄一所示犯行,酌量減輕其刑
花蓮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同時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屏東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3.23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並非僅憑證人即告訴人之單一指述即認定有強制性交犯行被告空言否認犯行,並稱本案犯罪事實僅有被害人單一指述,補強證據亦無法證明告訴人有遭強制性交云云,已無足取
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屏東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15
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彼此間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之一罪
橋頭地方法院 強盜 112.03.22
犯侵入住宅攜帶兇器強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侵入住宅攜帶兇器強盜罪、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已包括在整體加重強盜犯行不另論妨害自由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760號判決意旨參照)
橋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充其量僅足認定係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尚難遽認與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自應認被告之行為僅止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告訴人係同種想像競合,又該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異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85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3.23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被告所涉竊盜部分另由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性騷擾防治法 112.03.21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22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致重傷等 112.03.22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2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毀損等 112.03.20
不受理
宜蘭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 112.03.22
不受理
均係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等語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4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基隆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112.03.22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毀損 112.03.2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0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0
不受理
苗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苗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苗栗地方法院 過失致重傷 112.03.22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等 112.03.22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2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112.03.21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21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20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0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0
不受理
起訴書認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彰化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17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不受理
南投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3.23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公然侮辱 112.03.22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0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2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1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21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0
不受理
花蓮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不受理
臺東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臺東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屏東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2
不受理
屏東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屏東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0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0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0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0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20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22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20
無罪
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4
無罪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23
無罪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無罪
基隆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無罪
惟此等證據固足以證明被告所駕駛之車輛與告訴人楊○○所騎乘之機車擦撞並致告訴人楊○○及朴○○均受有傷害之事實,然均不足以證明被告本案之行車行為有何過失,揆諸前開說明,既無從證明其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無罪
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縱令被告此部分辯解有不足採信之情,亦不能因此減輕或免除檢察官依法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之責,亦難逕認被告必定為本案竊盜犯行之行為人,附此敘明
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構成竊盜罪之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本院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偽證 112.03.22
無罪
揆諸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22
無罪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等語
桃園地方法院 恐嚇 112.03.17
無罪
既然經本院認定不能證明犯罪(詳如後述)自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資料的證據能力問題,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吳○○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證人即告訴人之弟羅○○、證人即告訴人之友羅○、證人謝○○於偵查中之證述、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畫面翻拍照片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桃園地方法院 侵占 112.03.17
無罪
既然經本院認定不能證明犯罪(詳如後述)自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資料的證據能力問題,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宋○○於偵查中之指訴、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委託書、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與大陸地區仲介公司之對話、與被告之對話)、中國建設銀行個人貸款支付憑證、御景苑區1號樓2202室買賣交房單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即遽認被告有何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侵占犯意而認被告之行為符合刑法侵占罪之構成要件,至為明灼
是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被告之犯罪既然無法證明,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以示審慎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無罪
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本諸「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刑事證據法則被告之犯罪既屬不能證明,按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諭知
新竹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3.22
無罪
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證據法則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本案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3
無罪
尚有合理之懷疑而公訴人所提之證據資料,則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即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揭規定與判例意旨,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22
無罪
既有合理懷疑且檢察官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所憑前開證據,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認定
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自由 112.03.20
無罪
彰化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2
無罪
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2
無罪
既有合理之懷疑且公訴人認為其涉犯此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前揭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3
無罪
惟其主觀上尚難認定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自無從以上開罪責相繩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1
無罪
並為上開辯稱是本案應審究者,乃被告主觀上是否預見其所為將構成參與犯罪組織、一般洗錢、加重詐欺取財之行為,且未違反其本意,而具有前述犯行之不確定故意乙節,茲敘述如下:1.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
係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並與詐欺集團成員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乙節誠屬可疑
而受有財產上損害與本案起訴、追加起訴部分,犯罪事實同一,為同一案件,爰聲請併案審理等語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1
無罪
並為上開辯稱是本案應審究者,乃被告主觀上是否預見其所為將構成參與犯罪組織、一般洗錢、加重詐欺取財之行為,且未違反其本意,而具有前述犯行之不確定故意乙節,茲敘述如下:1.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
係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並與詐欺集團成員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乙節誠屬可疑
而受有財產上損害與本案起訴、追加起訴部分,犯罪事實同一,為同一案件,爰聲請併案審理等語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無罪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3.17
無罪
分別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及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嫌
故本件既存有合理懷疑無法形成被告有罪之確切心證,要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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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2
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處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及刑法第185條之4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緩刑
...
就附表編號1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編號2⑴部分,係犯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混合第三級、第四級二種以上毒品罪;就附表編號2⑵、3部分,係犯同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自無不知之理竟意圖販賣而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毒品,且扣案毒品數量非微,倘尋得買家流入市面,其損害國民健康之程度,不容小覷,助長施用毒品惡習,犯罪所生危害難謂不重,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尚難謂被告就其所犯經上開減輕其刑後,仍有過重而情堪憫恕之情形,實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必要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
使司法機關難以溯源追查犯罪所得之蹤跡與後續犯罪所得持有者客觀上得以切斷詐騙所得金流之去向、所在,阻撓國家對詐欺犯罪所得之追查,即製造詐欺犯罪所得金流斷點,使偵查者難以查獲該犯罪所得實質流向,達到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被告對於其行為可從中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不法詐欺款項之去向及所在等節,自屬知悉,堪認其主觀上具洗錢之犯意,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要件相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然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自不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參與犯罪組織起訴意旨尚有誤解,因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開事實欄一(二)所示有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新北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等 112.03.20
應執行拘役柒拾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強制罪 拘役叁拾日
...
均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且均屬於對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自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是以僅依刑法強制罪予以論罪科刑即可;被告於事實欄一㈢⒈⒉部分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於事實欄一㈢⒊部分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41條規定論處;於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亦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罪嫌然被告所為如附表一、二之傳送恐嚇訊息之接續行為;及散布如附表三所示毀損告訴人乙○○名譽文字及非法利用告訴人乙○○個人資料之接續數行為,顯然超過單純使告訴人乙○○及吳○○不安不快之程度,而已造成告訴人乙○○及吳○○心理上痛苦,核屬對告訴人乙○○及吳○○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自無庸再論以同條第2款之罪名,且該條所載之數款規定,僅係違反保護令行為之不同態樣,亦無需變更起訴法條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雖有先後向告訴人丙○○、戊○○詐取財物及不法利益之行為然其係基於詐騙告訴人丙○○、戊○○之單一犯意為之,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上具有密切關聯,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違反保護令罪及恐嚇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
係以接續之一行為侵害告訴人丙○○、戊○○2人之財產法益而觸犯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其獲利較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及如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以前開毆打告訴人成傷手段而犯本案強制犯行,及如事實欄一㈢⒊部分,被告以前開誹謗手段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違反本案保護令犯行,亦分別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事實欄一㈠部分)、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事實欄一㈡部分)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事實欄一㈢⒊部分)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7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貳年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3.23
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共同犯轉讓偽藥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第9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貳拾伍日
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過失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林○○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過失傷害罪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1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彰化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16
共同犯強制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涉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但為本院所不採,理由如下:1.陳○○等5人在A地點所為,主觀並非要剝奪蕭○○行動自由,而係為逼使蕭○○處理債務事宜,為免蕭○○得以輕易走避,始將車暫為停擋在蕭○○車子前、後方及為恐嚇要脅之言詞,所為手段雖一時妨害蕭○○駕車往前、往後自由行駛道路之權利,並使其心裡承壓而依指示行其無義務之事,然強制之行為時間短暫,蕭○○亦自己掌控方向盤駕車,且人身仍可自由行動,難認有失去意思自由或被剝奪行動自由,是被告何○○及陳○○等5人此部分所為,尚不構成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嘉義地方法院 強盜 112.03.23
犯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肆拾日
...
分別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嘉義地方法院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112.03.22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緩刑
分別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及同條第2項之預備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賄賂罪
惟其目的係使陳○○於民國111年嘉義縣第二選區縣議員選舉當選顯見其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應以接續犯論以一交付賄賂罪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犯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過失致人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過失致人傷害罪,並應依法加重其刑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3.22
共同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門扇竊盜罪嫌
僅是被訴事實(失竊財物)之減縮;另被訴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則是與上述論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均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 112.03.21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致死 112.03.21
犯傷害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拾貳年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
高雄地方法院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112.03.21
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 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肆月
如事實欄㈠所載犯行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如事實欄㈡所載犯行,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05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0
犯竊盜罪,累犯 拘役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且二者屬罪質相近之財產犯罪足見確有反覆實施犯罪傾向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並於本院審理中提出上開前案判決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見審易卷第122頁】,而本院審酌檢察官前揭主張,並考量本件無任何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以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之罪責,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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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3.23
犯公然侮辱罪 罰金新臺幣柒仟元
無罪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客觀上係於相近之時間在相同之地點所為,主觀上亦係出於同一糾紛之不滿,為使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受損之目的而為之,足見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公然侮辱罪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
無罪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1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無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各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2罪)
而侵害法益同一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依序分別侵害告訴人洪○○及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各告訴人之獨立財產監督權且犯罪之時間、空間亦有差距,應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另就被告如事實三及四所示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犯行部分,被害法益有別,犯意個別,行為之時間互異,對象亦不同,是就被告所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共16罪,及行使變造私文書共2罪,自均應予分別論罪
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嫌公訴檢察官則當庭補充亦皆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等語
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檢察官上訴所指之罪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3.21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無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各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2罪)
而侵害法益同一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依序分別侵害告訴人洪○○及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各告訴人之獨立財產監督權且犯罪之時間、空間亦有差距,應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另就被告如事實三及四所示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犯行部分,被害法益有別,犯意個別,行為之時間互異,對象亦不同,是就被告所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共16罪,及行使變造私文書共2罪,自均應予分別論罪
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嫌公訴檢察官則當庭補充亦皆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等語
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檢察官上訴所指之罪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1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無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各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2罪)
而侵害法益同一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依序分別侵害告訴人洪○○及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各告訴人之獨立財產監督權且犯罪之時間、空間亦有差距,應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另就被告如事實三及四所示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犯行部分,被害法益有別,犯意個別,行為之時間互異,對象亦不同,是就被告所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共16罪,及行使變造私文書共2罪,自均應予分別論罪
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嫌公訴檢察官則當庭補充亦皆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等語
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檢察官上訴所指之罪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新竹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無罪
不受理
...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性交罪(共8罪)並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不再論以法定刑較輕之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則係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7
無罪
犯踰越牆垣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玖月
犯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踰越牆垣攜帶兇器竊盜罪
苗栗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112.03.2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玖月
無罪
並約定一線詐騙人員可分別獲得6%報酬牟利足認被告所參與者,係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由多數人所組成之於一定期間內存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完善結構之組織,其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有結構性組織之犯罪組織等事實,堪以認定
接聽該詐騙電話之不特定人已處於財產法益有受侵害之境地,是被告已有「著手實行」詐欺犯罪之情形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參與犯罪組織罪、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0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伍月
無罪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不具相當因果關係是檢察官認被告林○○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所憑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形成有罪之心證,應為被告林○○無罪之諭知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八月
無罪
犯 有期徒刑十年六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自知毒品之危害甚大不得販賣,竟於累犯前案執行完畢後未滿1年,又故意再犯本案販毒之各罪,擴大毒害範圍及於他人,足徵上開案件之罪刑執行,已難讓其產生警惕,具犯罪特別惡性,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結果,認依其本案各次販毒所犯情節,並無因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致無法處以最低法定本刑而有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罪刑不相當的過苛情形
犯罪即屬不能證明依前揭法條及判決要旨和說明,依法自應就此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羅○○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亦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罪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已著手於竊盜犯罪行為之實行惟未生竊得財物之犯罪結果,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破壞社會治安另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方法、所竊財物金額,及其年紀、素行、智識程度(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獨居、從事園藝業、每月收入約2萬7,000元)、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就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暨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7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是被告係各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雖犯罪時間相近但被害人均不相同,所侵害財產法益有異,時空上並非無從區隔,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且非經立法預設其本質係具持續實行之複次作為特徵予以特別歸類,使成獨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態樣,依社會通念難認係出於一次犯意之決定,又非屬一個行為之持續動作,自難認被告成立接續犯之包括一罪或想像競合犯;是被告所犯6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均係在111年7月6日至7日間所實施乃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而其雖侵害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然其實際上所從事者,僅係領取本案2個帳戶提款卡供「五條悟」作為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金錢使用,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渠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就被告所犯6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1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壹月均各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
僅開立幣託帳戶收取儲值至幣託帳戶之款項並購買虛擬貨幣再將所購得之虛擬貨幣轉入「陳先生」之電子錢包之工作,惟其與「陳先生」既為詐騙告訴人丁○○、甲○○、被害人乙○○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參諸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7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伍萬元,罰金
緩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然被告既供明其本案所為皆由黃○○指示並與其聯繫提款、取款事宜未再有黃○○以外之人與其聯繫,仍不能遽認被告主觀上知悉或能預見除黃○○外,尚有第三人共犯,揆諸上開說明及依「罪證有疑,罪疑唯輕」之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僅認定被告所為係與黃○○共犯普通詐欺取財犯行
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犯罪時間可以區分,詐騙過程亦有差異,縱被告僅為提領一次款項,然其提領之款項包含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是自應評價為獨立之各罪
且已與部分被害人即附表一編號1、3至6所示之被害人達成調解並部分賠償完畢(即附表一編號1、4、5),部分以分期給付方式(即附表一編號3、6),足見其已知悔悟等情,而就附表一編號2所受損失部分,因被害人未到庭迄至審理終結前未能達成調解,業如前述,堪認被告犯後態度尚可,頗具悔意,茲念其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其經此偵審程序、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再者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之人,以剝奪法益之手段,所加之公法制裁,惟其積極目的,則在預防犯人之再犯,故對於初犯,惡性未深,天良未泯者,若因偶然觸法,即置諸刑獄自非刑罰之目的,是本院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仍諭知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雙重剝奪財產之不利益,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末此敘明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3.21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南投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係基於單一犯意且在時間密切、相近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是被告就洗錢之犯行,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其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依上開說明,本院於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臺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容有未洽,惟因其基本事實相同,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法條,且本院於審理時已當庭告知被告上開罪名,無礙於被告之防禦,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法律評價應認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然被告係利用同一任職於亞東加油站之機會先後數次侵占款項之行為,應係為達同一犯罪目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時間差距上亦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業務侵占罪
可認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又觀諸被告本案犯罪情節,經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即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應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否則將致過苛或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如附表編號3、4所示2罪之刑
而無償取得之本案犯罪所得符合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所定應予沒收第三人不法利得之類型,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之規定,對參與人余○○宣告因被告犯罪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15,000元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屏東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2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共肆罪 有期徒刑肆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緩刑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容有未洽,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變更起訴法條之旨,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而予審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  7
基隆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不受理
則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71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又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05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已確定在案,被告已於112年3月7日釋放出所等情,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上開裁定書各1份存卷可考,是雖未驗得被告有第二級毒品大麻陽性反應,惟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是否為預備施用或有其他不詳原因未驗得其大麻陽性反應等情,尚有疑問,仍不能排除被告本案持有大麻係預備施用而未及施用即被查獲之可能,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既可能為施用目的而持有本案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之犯行,自應為嗣後觀察、勒戒之程序效力所及,不另論處罪刑,檢察官提起本件公訴,尚屬不合,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彰化地方法院 賭博 112.03.20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2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屏東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7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5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各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因屬想像競合犯而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業如前述,自無再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偵審自白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各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因屬想像競合犯而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業如前述,自無再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偵審自白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3.23
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之下手實施罪 有期徒刑玖月
又犯公然侮辱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之下手實施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之下手實施罪處斷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0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0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  5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免訴
均係被告於110年11月相近時間、地點將其申辦之同一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同一位名為「李○○」之人,而幫助詐欺集團遂行對被害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又兩案之被害人受詐騙匯款之時間接近,顯見被告係以一交付相同帳戶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遂行多次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則被害人雖不同,然其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本案與前案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
新北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等 112.03.21
免訴
與公訴意旨認被告本案所為之恐嚇之行為(下稱本案)間非但時間相近,且被告於前案所為恐嚇之對象,與本案告訴人黃○○為同一人,又被告於本案附表編號1至3為恐嚇犯行之地點,與前案均在其與告訴人2人之住處,又觀諸前案與本案之時序及被告恫嚇之言詞內容,堪認被告係因不滿告訴人林○○交友情形,以及告訴人黃○○教育子女之方式,因而有本案附表編號1至3之恐嚇言行,嗣告訴人黃○○不堪其擾,趁被告出門時更換門鎖,被告返家發現無法開門,故接續為前案之恐嚇言行,被告復於本案附表編號4所示時、地,接續以「你如果不開門,外面玻璃門我就踢讓他破掉...我去地下室等你,或是大門口等也可以,我不相信堵不到你」、「要跟你同歸於盡,我現在就想死了,反正我也活不了多久..我不怕你,要死大家來死」等語恐嚇告訴人2人,堪認前案及本案之案發原由、以言詞之恐嚇方式均相同,甚至恐嚇之言詞內容亦相似;且本案起訴意旨認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4之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內,基於同一恐嚇犯意,接續為之,侵害同一法益,應論以接續一罪等語,則前案係發生於本案附表編號3、4之間即111年1月6日,被告於前案及本案所為之恐嚇犯行,顯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且侵害告訴人黃○○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一接續犯
基隆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1
免訴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免訴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其犯罪時間均為109年9月間顯係在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免訴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其犯罪時間均為109年9月間顯係在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5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3
犯 有期徒刑肆月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3.22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而下手實施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7
犯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 有期徒刑陸月
花蓮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3.15
共同犯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六月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  4
士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不受理
基隆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3.21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竊佔 112.03.20
不受理
花蓮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5
不受理
 
******  3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22
犯恐嚇公眾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
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並各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7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16
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  3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1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賭博 112.03.22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第1項應予補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云云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06
不受理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11第2項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於協商程序不適用之。
******  2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參月
嘉義地方法院 誣告等 112.03.22
犯誣告罪 有期徒刑貳月
緩刑
 
第一審,公訴,偵查 第238條第1項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2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第一審,自訴 第329條第2項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一審,自訴 第343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  1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1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1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21
犯恐嚇危害安全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2項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  1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前開告訴人之財物並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二、時效已完成者。
******  1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112.03.17
免訴
 
第一審,公訴,起訴 第267條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9條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1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3項、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未遂罪
以達犯罪之目的屬遂行前開犯行不可或缺之重要組成,縱被告無法確知其他成員之分工,亦與其他成員無直接聯絡,均無礙於其共同正犯之成立,其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但書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1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其施用之高度犯行吸收均不另論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第一審,自訴 第329條第2項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一審,自訴 第343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  1
宜蘭地方法院 貪污治罪條例等 112.03.09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11第2項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於協商程序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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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7
犯持有第一級毒品 拘役肆拾伍日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之1條第1項
A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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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方法院 搶奪 112.03.17
犯搶奪罪而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情形 有期徒刑壹年
犯搶奪罪而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情形 有期徒刑壹年
犯搶奪罪而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情形 有期徒刑壹年
均係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並具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情形,應依同法第326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搶奪罪論處
 
附帶民事訴訟 第502條第1項前段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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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112.03.16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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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等 112.03.16
不受理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被告廖○○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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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詐騙集團成員並將詐欺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後即達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然被告所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亦非提領犯罪所得之掩飾、隱匿去向行為,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供人使用之行為,係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應論以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並幫助掩飾、隱匿該些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暨同時侵害數人財產法益之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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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一、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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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 侵占 112.03.22
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緩刑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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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1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第445條之2第1項
A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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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藥事法 112.03.21
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 有期徒刑參月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4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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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第一審,公訴,偵查 第233條第2項前段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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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同時造成告訴人蘇○○、被害人蘇○○受有傷害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同種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過失傷害罪處斷
 
第一審,自訴 第326條第4項
駁回自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自訴。
第一審,自訴 第334條
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一審,自訴 第343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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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3.2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134條、第216條、第21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嫌;就自訴意旨㈡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134條、第138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毀損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同法第134條、第165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罪嫌等語
故依自訴狀所載事實以觀應係認被告此部分涉犯檔案法第24條第1項之銷毀檔案罪、刑法第134條、第138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毀損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及刑法第134條、第165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罪,先予敘明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7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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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0
不受理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以達其犯罪目的自應各就其等參與之犯行及本件詐欺集團所為共同負責,故被告2人、少年王○○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彼此就事實欄所示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坦承在卷則被告2人就所涉洗錢防制法部分,合於上開減刑之規定,雖依照前揭說明,被告就前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刑法加重取財罪,然就前開被告於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
 
第299條第1項前段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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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2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附帶民事訴訟 第502條第1項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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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112.03.22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7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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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1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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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免訴
...
如附表編號1、2、10所載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附表編號3至9所載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被害人雖不相同惟犯罪時間集中、犯罪性質類似,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未如形式上單從罪數所包含範圍之鉅,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之方式,定其應執行刑,已足以評價其行為之不法,爰依前揭規定,分別就不得易科罰金(即附表編號3至9)部分及得易科罰金(即附表編號1、2、10)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同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4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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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