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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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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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同條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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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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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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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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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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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屬想像競合犯而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無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偵審自白減輕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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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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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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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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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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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屬想像競合犯而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無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偵審自白減輕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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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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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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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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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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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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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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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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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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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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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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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集合犯應論以包括一罪(詳後述),故此乃係本案被告所為上開犯行之事實認定問題,無庸另予「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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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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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集合犯中「營業犯」之類型是就被告於上開期間內之所為,均應論以包括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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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見前述其所收取之報酬即犯罪所得,依前述證據即被告及證人張○○、陳○○、謝○○、林○○之供述,以及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並扣除顯然可認為係匯款或轉帳手續費之數額後,計算如下:⒈109年部分:⑴投資人張○○匯款4,000元予被告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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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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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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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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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使D9行無義務之事等犯行均係為遂行剝奪D9行動自由之目的,且置D9於剝奪行動自由狀態下所為,上開低度之恐嚇、強制之行為均為妨害自由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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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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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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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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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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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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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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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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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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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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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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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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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係為詐欺集團為遂行詐欺犯行分工之一環意在規避查緝,並藉此製造金流之斷點,以掩飾或隱匿詐欺被害人之犯罪所得,當屬不法行為,然竟置犯罪風險於不顧,依對方指示從事上開行為,堪認被告2人確有容任其行為將導致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洗錢犯罪發生之不確定故意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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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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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洗錢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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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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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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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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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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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誣告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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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 拘役貳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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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71絛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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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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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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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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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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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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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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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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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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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與告訴人達成調解願分期賠償告訴人損失,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佐,可認其有悔過補償之心,又其犯罪情節亦非召集成員、策畫詐騙內容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之核心成員可等同併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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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依前揭說明,仍應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刑時,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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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獲取任何報酬或不法所得自無從對其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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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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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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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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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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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張○○、賈○○、被害人曾○○為詐欺行為並藉此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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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均未據檢察官起訴然因與檢察官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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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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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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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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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甲○○、己○○、乙○○、戊○○為詐欺行為並藉此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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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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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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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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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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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2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12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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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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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依前揭說明,仍應於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刑時,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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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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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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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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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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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本案洗錢犯行不諱,是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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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仍提供予某甲使用致如附表一編號1至17「詐騙對象」欄所示之人受有財產損害,並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及秩序,且增加其等求償之困難度,行為殊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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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與其中告訴人顏○○、黃○○、黃○○、蘇○○、被害人謝○○、廖○○、告訴人梁○○達成調解或和解等情業如前述,再審酌被告之本案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程度等情,認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上情,認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認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利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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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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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貳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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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侵占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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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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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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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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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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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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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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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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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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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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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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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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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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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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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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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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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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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貳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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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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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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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4罪 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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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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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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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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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應各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因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是被告所犯輕罪(即洗錢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爰將之列為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量刑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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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藥事法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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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轉讓禁藥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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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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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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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幫助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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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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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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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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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侵害不同歸屬之財產法益而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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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跟蹤騷擾防制法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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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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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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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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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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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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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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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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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所為構成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即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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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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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幫助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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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
而實行本件犯行併辦意旨所載之事實,與原起訴之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為原起訴效力之範疇,本院自得加以審酌,另檢察官移請併辦之案件,僅在提醒本院注意,非另行成立案件繫屬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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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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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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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然尚無確切事證顯示其為本件各該犯行之主導者衡情應無藉此取得全部或大部分詐得款項之可能,且據卷證內容顯示,被告從事前述「車手」行為,實際取得之報酬新臺幣(下同)3千元等情,業據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明確,當屬其實行本件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基於任何人不能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原則,應於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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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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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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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
*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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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844號刑事判決及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922號、第1241號、第1315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以下合稱各該前案)惟關於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均未經各該前案刑事判決為有罪之諭知等情,有各該前案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參,則本件被訴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自無各該前案刑事判決既判力所及之問題,應由本院依法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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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
然尚無確切事證顯示其為本件犯行之主導者衡情應無藉此取得全部或大部分詐得款項之可能,且據卷證內容顯示,被告從事前述「車手」行為,實際取得之報酬為每次提領款項之1%,業據其於偵查中供承明確,是經計算本件獲得新臺幣4,500元之報酬,屬其實行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基於任何人不能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原則,應於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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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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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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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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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詐欺集團詐騙如附件一、二所示之告訴人等使用致其等陷於錯誤匯入款項,而分別受有損害,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數幫助洗錢罪,侵害不同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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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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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幫助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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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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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實行本件犯行併辦意旨所載之事實,與原起訴之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為原起訴效力之範疇,本院自得加以審酌,另檢察官移請併辦之案件,僅在提醒本院注意,非另行成立案件繫屬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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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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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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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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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僅參與收取贓款之工作惟其與同集團其他成員間既為詐欺告訴人彼此分工,應認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自應就詐欺取財犯行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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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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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已自白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依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所犯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揆諸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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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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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幫助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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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
而實行本件犯行各該併辦意旨所載之事實,與原起訴之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為原起訴效力之範疇,本院自得加以審酌,另檢察官移請併辦之案件,僅在提醒本院注意,非另行成立案件繫屬之關係,特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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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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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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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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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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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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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致死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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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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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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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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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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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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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肆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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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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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肆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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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實施強暴而在場助勢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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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已獲告訴人之原諒顯已有悔意,念其等思慮雖有欠周,然究非惡性重大之徒,復佐以緩刑宣告處遇之立法目的,亦有期待被告在不受刑罰執行之前提下,能於社會中本於自由意志對自己為負責任之生活,使之自我負責不再故意犯罪,以增進其等法律上誡命之履行,並降低其等法敵對意識,是本院認被告陳○○、薛○○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各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並為促使其等記取教訓,並強化其法治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其等應履行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事項,且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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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惟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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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贓物等 11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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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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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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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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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被告彭○○與同案共犯呂○○就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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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經上述刑之執行情形卻不知警惕,再為本件犯行,足見被告對刑罰之反應力甚為薄弱,衡酌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加重最低本刑亦無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之情事,有加重其刑之必要,故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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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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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陸月
|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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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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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
*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3
|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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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並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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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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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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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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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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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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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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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拘役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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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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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竊得腳踏車1輛及固定在腳踏車上之手電筒1個均係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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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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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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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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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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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對告訴人詐欺取財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且於詐欺集團成員將該帳戶內詐欺款項轉出購買虛擬貨幣,再轉入虛擬貨幣錢包後即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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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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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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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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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基於同一取得被害人陳美鶴銀行帳戶內款項之犯罪決意所為且數行為間皆具有局部之同一性,自應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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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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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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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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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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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對告訴人葉○○詐欺取財且於詐欺集團成員將詐欺款項自該帳戶轉出後即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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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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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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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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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非難性殊與反覆從事詐騙、並令收簿手及車手收取帳戶及金錢以賺取暴利之幕後核心高層者迥異而其等所犯法條卻是同一,再者,被告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面對己非,本院考量上情,認被告行為造成之危害有限,若科以本罪法定最低刑度,實有情輕法重之憾,是依被告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加以考量,犯罪情狀堪可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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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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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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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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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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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犯罪態樣與實行犯罪之正犯有異而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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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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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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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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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傷害罪,累犯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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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就犯罪事實欄四、五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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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竊得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各2面此部分固屬其該等犯行之犯罪所得,然各該車牌業均已發還告訴人徐○○、鄭○○具領,業如前述,本院自無庸對此部分宣告沒收或追徵,㈡再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或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項、第4項、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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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曾分別使用辣椒水、棍棒、椅子及電風扇、電扇支架、滅火器、座椅桿等器具該物品雖均屬犯罪所用之物,然均未扣案,又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亦非無相似之替代品,縱宣告沒收亦不能阻絕被告另行取得類似工具而遏止犯罪,是認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況追徵此部分價額,徒增執行上之勞費,不符比例,顯無必要性,是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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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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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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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其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意在供己施用,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輕度行為,應為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之重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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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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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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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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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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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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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有不當惟考量相關廢棄物未經證明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所生危害尚非鉅大,再審酌被告俞○○、武○○於本院審理時已坦然面對己身之錯誤,應有深刻反省,是本院認被告俞○○、武○○犯罪情節與其等所犯法定刑相較,實有「情輕法重」之憾,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3號解釋之意旨,並依被告俞○○、武○○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本院審酌再三,認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顯有堪資憫恕之處,因而認縱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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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等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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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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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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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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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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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深具悔意,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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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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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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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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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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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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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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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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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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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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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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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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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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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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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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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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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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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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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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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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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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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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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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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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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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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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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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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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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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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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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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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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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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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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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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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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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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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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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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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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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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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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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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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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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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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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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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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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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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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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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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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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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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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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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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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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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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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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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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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醫師法等 11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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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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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須依醫師執行或由經過專業訓練醫事人員依醫囑執行之自屬前述之醫療行為而構成執行醫療業務,而被告並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卻執行上開醫療業務,故其所為,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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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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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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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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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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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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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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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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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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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其各自負責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轉帳收款等工作均足認定被告就本案犯行與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彼此分工,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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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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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各同一被害人所為接續為詐欺及提款行為係基於單一主觀犯意,於密切時間、地點為之,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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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該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並因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爰併於量刑時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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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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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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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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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見前案徒刑之執行無成效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衡量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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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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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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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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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等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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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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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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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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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等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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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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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累犯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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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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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等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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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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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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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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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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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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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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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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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考量其上開犯罪情節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所警惕,如令其入監執行,對其之人格及將來對社會之適應,未必能有所助益,是認上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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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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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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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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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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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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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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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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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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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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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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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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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被告實際分擔提供帳戶及提領贓款購買比特幣之行為使贓款得以順利流入詐欺集團之支配範圍,被告所扮演之角色為本案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罪歷程中,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故被告與臉書暱稱「烈○○」、LINE暱稱「M○○○」之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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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之數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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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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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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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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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基於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點,利用同一犯罪機會,以相同之犯罪手段,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是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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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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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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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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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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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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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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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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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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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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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非法製造子彈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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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子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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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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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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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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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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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等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告訴人等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被告2人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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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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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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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前開規定原應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2人所犯罪名,因想像競合之故,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爰於量刑時作為考量因子評價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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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整體犯罪計劃之實現亦屬不可或缺更同時增加檢警查緝犯罪之困難,侵害無辜被害人之財產權益,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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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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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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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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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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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達詐欺犯罪之目的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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祗需於前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至含本件之其他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且亦無宣告強制工作之問題,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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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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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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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有參與之部分(被告庚○○就附表一「提款時間、地點」欄所示數次提領贓款及轉交贓款)以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對於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為數次詐欺取財之行為;被告丑○○就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行,其有參與之部分(被告丑○○就附表一編號6「提款時間、地點」欄所示2次提領贓款),以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對於告訴人辛○○為數次詐欺取財之行為,均屬基於單一犯意而侵害同一法益,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就被告庚○○對於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被告丑○○對於告訴人辛○○(附表一編號6)之數次詐欺取財行為,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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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內未見有被告庚○○因提領款項或轉交被告丑○○、同案被告丁○○、證人邱○○提領之贓款而取得對價之相關事證因認被告庚○○並未分得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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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 1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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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 有期徒刑捌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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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同法第138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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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觸犯上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及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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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0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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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附表編號4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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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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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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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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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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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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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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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型態相同時間相近等情,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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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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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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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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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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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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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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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頂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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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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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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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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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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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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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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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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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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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本案核屬「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乃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特定犯罪」,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騙匯入人頭帳戶內之款項,即屬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所得」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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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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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所參與之該等行為乃屬本案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被告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與「哥哥」即「張○○」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本案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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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基於單一犯罪之決意在密接之時、地為之,且侵害同一之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成立接續犯,均僅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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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行為局部重疊合致之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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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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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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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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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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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本案核屬「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乃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特定犯罪」,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騙匯入人頭帳戶內之款項,即屬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所得」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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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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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所參與之該等行為乃屬本案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被告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與「哥哥」即「張○○」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本案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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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基於單一犯罪之決意在密接之時、地為之,且侵害同一之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成立接續犯,均僅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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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行為局部重疊合致之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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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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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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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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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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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累犯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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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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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搶奪 1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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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搶奪罪,均累犯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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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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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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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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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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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涉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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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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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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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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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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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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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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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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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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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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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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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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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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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蚋明政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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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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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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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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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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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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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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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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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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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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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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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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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堆置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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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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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拘役柒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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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拘役肆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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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拘役肆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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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丙○○就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㈡被告乙○○就附表編號1至3所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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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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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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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就犯罪事實二、四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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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一行為觸犯詐欺得利罪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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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獲有GASH點數1500點、價值2萬2830元及價值5900元之遊戲點數等之不法利益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各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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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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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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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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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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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得利罪 拘役肆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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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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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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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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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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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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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提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佐且就應予加重之原因當庭說明為反覆再犯同罪質之竊盜案件,堪認檢察官就累犯之構成與加重原因均已盡舉證及說明之責,被告對此前案紀錄並無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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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少連偵)等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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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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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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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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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提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佐且就應予加重之原因當庭說明為反覆再犯同罪質之詐欺案件,堪認檢察官就累犯之構成與加重原因均已盡舉證及說明之責,且被告對此前案紀錄並無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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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其所犯毀損、強制、詐欺犯行部分均未能與任何一名被害人達成和解,而衡酌其本案所犯毀損、強制等乃暴力犯罪,顯見被告甲○○慣常以暴力方式行事,稍有不如己意,便對他人暴力相向,不僅造成他人受害,因其本件所為暴力犯罪均是在公開場合肆無忌憚為之,對於社會治安也造成相當之負面影響,實難輕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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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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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踰越牆垣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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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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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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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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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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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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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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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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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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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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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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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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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該等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其中:1.告訴人高○○、被害人古○○遭詐欺匯入臺銀帳戶之款項(即犯罪事實一㈡、㈢),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使此部分詐欺取財犯罪之特定犯罪所得流向難以追查,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而製造金流斷點,並使金錢來源形式上合法化,自已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既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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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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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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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高○○、被害人古○○為詐欺取財既遂、洗錢既遂犯行及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郭○○為詐欺取財既遂、洗錢未遂犯行,侵害數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既遂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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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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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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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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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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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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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時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行為應為高度之施用毒品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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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賭博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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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 拘役伍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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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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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依社會通念,符合反覆、延續性之性質,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再本案被告以一犯罪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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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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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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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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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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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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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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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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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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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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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本件依現存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詐騙成員確為3人以上,詳如後述)、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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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交付其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帳號資料(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幫助詐騙成年人員詐騙告訴人,並幫助洗錢,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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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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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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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本件依現存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詐騙成員確為3人以上,詳如後述)、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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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交付其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帳號資料暨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幫助詐騙成年人員詐騙告訴人等,並幫助洗錢,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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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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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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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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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本件依現存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詐騙成員確為3人以上,詳如後述)、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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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其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幫助詐騙成年人員詐騙被害人,並幫助洗錢,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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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強制猥褻 11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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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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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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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非一般禮儀或社會通念中基於親誼所為之舉動應屬被告主觀上為興奮或滿足自己性慾、客觀上基於色慾所為之舉,亦已屬使告訴人甲女感到被侵犯而生嫌惡、恐懼感之動作,自屬猥褻之行為;且被告係以違反告訴人甲女意願之強暴方法對告訴人甲女為前述猥褻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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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已該當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之處罰要件且足對告訴人甲女之身心狀態造成戕害,亦破壞社會秩序,原應依該等規定論處,尚難遽認其犯罪情節客觀上有何情堪憫恕之處;況被告在告訴人甲女明確拒絕後,仍不思尊重告訴人甲女之意願,恣意在告訴人甲女之住處違犯上開犯行,亦無從認被告之犯罪情節有何特別足以同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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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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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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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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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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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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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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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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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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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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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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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犯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雖有未合,惟此僅加重竊盜罪加重要件之減縮,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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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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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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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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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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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就事實欄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就事實欄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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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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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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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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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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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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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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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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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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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如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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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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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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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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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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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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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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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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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共3罪);被告APIPAGUNGMULYO、JEFRIINDRIYANTO就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JEFRIINDRIYANTO就附表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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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惟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本質即為共同犯罪,爰不於主文諭知係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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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懲治走私條例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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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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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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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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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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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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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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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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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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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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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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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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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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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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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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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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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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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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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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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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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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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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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踰越牆垣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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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踰越牆垣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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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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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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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成立踰越牆垣竊盜罪2罪而分論併罰與前揭所說明「接續犯」要件有別,公訴意旨論以一加重竊盜罪等語,容有誤會,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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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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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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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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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情節相對於詐欺取財罪之正犯而言較為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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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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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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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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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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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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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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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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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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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情節相對於詐欺取財罪之正犯而言較為輕微,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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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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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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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主觀上對本案呈現細密之多人分工模式及彼此扮演不同角色、分擔相異工作等節顯已有所預見,且其所參與者既係本件整體詐欺取財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其與「天使」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本件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其等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依前揭說明,被告自應就本件詐欺取財犯行所發生之結果,同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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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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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而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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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擔任車手危害被害人財產利益,嚴重影響金融秩序,破壞社會互信基礎,助長詐騙犯罪歪風,尤其增加查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應非難;然其尚非主導犯罪之核心要角,犯罪後復於偵審中坦承犯行,前揭犯罪事實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而得為量刑上有利之考量因子,又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參以被告在該詐欺集團內擔任車手之參與犯罪程度較低,罪責較該詐騙集團之主嫌或其他共犯為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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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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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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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主觀上對本案呈現細密之多人分工模式及彼此扮演不同角色、分擔相異工作等節顯已有所預見,且其所參與者既係本件整體詐欺取財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其與「兄哥」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本件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其等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依前揭說明,被告自應就本件詐欺取財犯行所發生之結果,同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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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於112年1月18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雄檢信成111偵21169字第1129000578號函上本院收狀戳章日期可查,在上開繫屬日以前,被告無其他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加重詐欺行為經起訴而已繫屬於其他法院之案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被告如犯罪事實所示犯行,屬其本案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揆諸上揭說明,被告如犯罪事實所示犯行應與其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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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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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俱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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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名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名惟此部分與上開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於審理時補充諭知上揭法條,已保障被告辯護及防禦權,本院自應予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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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符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之規定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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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擔任車手危害告訴人財產利益,嚴重影響金融秩序,破壞社會互信基礎,助長詐騙犯罪歪風,尤其增加查緝犯罪及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應非難;然其尚非主導犯罪之核心要角,犯罪後復於偵審中坦承犯行,前揭犯罪事實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而得為量刑上有利之考量因子,又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參以被告在該詐欺集團內擔任車手之參與犯罪程度較低,罪責較該詐騙集團之主嫌或其他共犯為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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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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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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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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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主觀上對該詐欺集團呈現細密之多人分工模式及彼此扮演不同角色、分擔相異工作而屬有結構性組織等節顯已有所預見,且其所參與者既係本件整體詐欺取財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本件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其等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依前揭說明,被告自應就本件詐欺集團詐欺取財犯行所發生之結果,同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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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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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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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而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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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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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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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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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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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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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觸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較輕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仍予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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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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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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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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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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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主觀上對該詐欺集團呈現細密之多人分工模式及彼此扮演不同角色、分擔相異工作而屬有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等節,已有所預見,且所參與者既係本件整體詐欺取財犯罪計畫之重要環節,而被告黃○○與楊○○、「陳先生」、「夏○」及其他詐欺集團內不詳人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其等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依前揭說明,被告應就本件詐欺集團詐欺取財犯行所發生之結果,均同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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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其「首次」參與犯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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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2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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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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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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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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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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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主觀上對該詐欺集團呈現細密之多人分工模式及彼此扮演不同角色、分擔相異工作而屬有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等節,已有所預見,且所參與者既係本件整體詐欺取財犯罪計畫之重要環節,而被告黃○○與楊○○、「陳先生」、「夏○」及其他詐欺集團內不詳人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其等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依前揭說明,被告應就本件詐欺集團詐欺取財犯行所發生之結果,均同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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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其「首次」參與犯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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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2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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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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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踰越窗戶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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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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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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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窗戶竊盜罪;事實欄第一項(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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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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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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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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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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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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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難遽與直接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等同視之從而被告既未參與或分擔實施詐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無從證明與該集團彼此有何共同犯意聯絡,是其僅以幫助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對他人詐欺犯行資以助力,依法當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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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念其僅提供犯罪助力而非實際從事詐欺犯行之人不法罪責內涵較低,另考量被告迄未與告訴(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所受損害,兼衡自述高職畢業、現受僱月薪約2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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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上對告訴(被害)人匯入該帳戶款項亦無支配管領權限另依卷附事證猶無從證明其因交付帳戶資料從中獲有不法利得,遂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又被告所有國泰世華帳戶提款卡固係被告幫助前開集團實施犯罪所用之物,但未經扣案且本身價值低微,應欠缺沒收之刑法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追徵),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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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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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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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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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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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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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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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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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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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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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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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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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被告台新銀行帳戶再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操作轉匯,以隱匿渠等詐欺所得去向,業如前述,故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共犯本案所為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揆諸前開說明,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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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3、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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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一般洗錢罪;另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俱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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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如前述難認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自無依上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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