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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8  | 20230327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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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證券交易法 112.03.24
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緩刑
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規定處罰
侵害同一法益且其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核屬接續犯,僅論以一內線交易罪已足
並均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請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4項前段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刑等語,應屬誤載,併此敘明
犧牲其他持有或買賣基勝公司股票之投資人之權益並破壞證券市場公開、透明之交易秩序,且危害證券投資人參與證券交易市場運作之資訊平等性、公平性等信賴關係,所為實應非難,兼衡被告犯罪獲利115萬6,200元,依照被告危害金融秩序及其他投資人財產之情節,在量刑上有所考量
並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堪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已有具體悔悟表現
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考量被告前述生活狀況,參以緩刑制度設計上搭配有緩刑撤銷事由,倘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有再犯他罪或違反緩刑負擔等情形,緩刑宣告將有受撤銷之虞,而此緩刑撤銷之警告效果亦足促使被告反省並謹慎行動,更何況入監服刑不僅將使被告名譽盡失,斷絕職業及社會關係,而使被告出監後可能難以復歸正常生活,甚至反覆犯罪,陷入惡性循環,亦可能使其家族成員在精神、物質生活上受到負面衝擊,是本院綜合上情,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被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獲利115萬6,200元(計算方式及認定依據詳如附表1所示)並已自動全數繳回犯罪所得,業如前述,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10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倘逕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度仍不免有情輕法重之感而有「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乃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而未曾為肯認之供述並未自白犯罪甚明,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之適用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販賣前揭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前揭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竟仍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致告訴人廖○○、詹○○均受有財產損害,並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及秩序,且增加上開告訴人等求償之困難度,是其行為殊不足取
並與其中告訴人廖○○達成調解目前尚在履行調解條件,堪見已有悔意,本院審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程度等情,認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綜合上情,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3年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3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3.23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嗣後持以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基於為使A女能繼續留在徐○○位於臺中巿之住處從事家庭幫傭工作之單一犯意所為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是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2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固應嚴予非難然衡酌被告係受網友「阿○」所託前往交易,本案所販售之毒品,數量非鉅,販售之價格為2,500元,獲利有限,且已遭警查扣並未擴散流通;又被告自陳原任職美亞商旅,因新冠疫情遭資遣後,無力負擔母親照護費用,一時失慮,為賺取有限利益致犯本罪,且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堪認被告經此教訓,應可知所警惕,若使其入監服刑,除具威嚇及懲罰效果外,反有斷絕其社會連結之憾,而無從達成教化及預防再犯目的,是本院綜合上情,認其前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又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已自白犯罪業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新北地方法院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112.03.21
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已自白犯罪業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其嗣後著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容有誤會然此部分若成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與其等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前揭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間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1
犯 有期徒刑陸年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罪
竟不知警惕再為本次酒後駕車,甚至肇事致被害人死亡,造成無可彌補之傷害,足認被告之犯罪情節重大,且屬於故意違反法定注意義務之惡質性犯罪,具高度可非難性,客觀上復難認被告犯罪有何特殊原因與環境,其犯罪並無顯可憫恕之處,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1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
宜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15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如附表二編號1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如附表二編號2至5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宜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4
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足見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其等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兼衡其等於本案所犯情節亦具惡性,自不宜量處最低法定刑,而應酌量加重其等之刑,以延長矯正期間,將有助於其等再社會化,亦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等之刑
宜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4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又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拾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各為其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均係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犯數罪之行為時間、手法、性質、侵害法益相同,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且刑罰之目的重在矯正被告之法治觀念及反社會性,並期能藉由刑罰之手段促使其再社會化,避免再犯,加以刑罰對於被告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並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故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應已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是衡酌被告犯後態度及前述所載之各項情狀等因素,就被告所犯各罪為整體評價,綜合卷證審酌被告所犯數罪類型、次數、非難重複程度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宜蘭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3.14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復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起訴書認被告所為尚涉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之
對告訴人及被害人等21人實施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24
犯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
犯罪情節與擁槍自重之情尚屬有別並非情無可憫,縱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予減輕其刑
新竹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3.24
犯強制罪 拘役參拾日
辯稱:行車糾紛是雙方都有不對告訴人當時差點撞到我駕駛的車輛,我停車是為了跟告訴人理論此事,也沒有不讓告訴人離開現場,上開行為實有正當理由而不構成犯罪云云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辯稱:我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上看見兼職廣告經留言詢問後,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江○○」之人以通訊軟體Line與我聯絡,告知工作機會及內容,我因經濟壓力大,且經江○○之詐欺話術誘拐,又認為只取得提款卡之人無法做什麼事情,始提供提款卡,因此實為詐欺犯行之被害人;公訴人認被告知悉提供帳戶可能被作為詐欺、洗錢等犯罪所用,具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故意一節,並未舉證云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之幫助犯
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對2名告訴人施用詐術並指示其等匯款至該等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嗣由詐欺集團成員就帳戶內之詐得款項提領處分之,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係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新竹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3.24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柒月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3
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犯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第4項之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年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進一步販賣毒品與他人以牟利擴散毒品,危害他人身心健康與社會秩序,其行為之不法程度遠逾前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被告無視國家禁毒政策與法令限制,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若加重其刑,尚無使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疑慮,參酌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定要件並斟酌本案犯罪情節、查獲經過等情,認本案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已足以評價被告對於查獲毒品來源之貢獻程度,尚不宜遽予寬惠至免除其刑之程度,是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無期徒刑部分不加重)後減,減輕其刑部分遞減之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未生販售予他人之犯罪結果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開經論罪科刑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犯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遺棄致死等 112.03.21
犯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参月
又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貳年
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参月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3.22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應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1
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且於詐欺集團成員自本案帳戶轉出後即達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被告所為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其提供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係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應論以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既遂罪、第14條第2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被害人丙○○轉入之1萬7,000元部分,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犯行亦係犯一般洗錢既遂,容有誤會)
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及幫助洗錢未遂罪已如前述,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南投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等 112.03.22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身體法益且地點相同、時間密接,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將之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嫌等語
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既係駕車而故意傷害告訴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見告訴人受傷後,未待警方或救護人員到場處理,即逕自駕車駛離現場之行為,應僅屬故意傷害告訴人後之離去行為,不能認係過失駕車行為致肇生「交通事故」,卻棄因此受傷之告訴人於不顧而逃離現場之行為,核與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之構成要件未合,自無以該罪相繩之餘地,本應諭知被告無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上開經論罪科刑之傷害犯行間,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3.23
共同犯以強暴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有期徒刑2年
緩刑
係犯刑法第224條之1、第224條、第22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9款之2人以上對未滿14歲之少年以照相犯強制猥褻、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5條第2項之以強暴使少年為猥褻行為以供人觀覽、同條例第36條第3項之以強暴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等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2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具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茲說明如下:⒈按刑法所指故意,非僅指直接故意,尚包括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未必故意)在內;所謂間接故意,乃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者而言,此為刑法第13條第2項所規範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告訴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臺南地方法院 賭博 112.03.23
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 有期徒刑參月
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高雄地方法院 侵占 112.03.23
犯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
高雄地方法院 侵占 112.03.22
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品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高雄地方法院 商業會計法等 112.03.21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
犯罪時空密接手法相類,復係侵害同一法益,堪認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客觀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僅各論以接續一罪
犯罪時空密接手法相類,復係侵害同一法益,堪認其等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客觀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僅各論以接續一罪;且係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罪名,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犯罪性質類似、犯罪時間接近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均未如形式上單從罪數所包含範圍之鉅,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之方式,定其應執行刑,已足以評價其行為之不法,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同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就事實欄一、㈡、㈤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就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一、㈢、㈣部分,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為其各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就事實欄二、㈠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二、㈡部分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二、㈢部分,係犯同條例規定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分別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就事實欄三、㈠、㈢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三、㈡、㈣部分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分別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就事實欄四、㈠、㈡、㈤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四、㈢部分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事實欄四、㈣部分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就事實欄四、㈦部分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就事實欄四、㈥、㈧部分均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各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已意中止,已如上述,爰依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是應認被告係於警方未發覺犯罪前即主動坦承此部分犯行並接受裁判,堪認符合自首要件,本院再綜合本件發現之必然性、對於減輕訴訟資源耗費等情,就被告所犯事實欄一、㈡之犯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對象均為同有吸食毒品習慣之成年人且販賣毒品之數量及所得均非鉅,是犯罪情節難與大盤或中盤毒梟者相提併論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就事實欄一、㈡、㈤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就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一、㈢、㈣部分,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為其各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就事實欄二、㈠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二、㈡部分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二、㈢部分,係犯同條例規定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分別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就事實欄三、㈠、㈢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三、㈡、㈣部分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分別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就事實欄四、㈠、㈡、㈤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四、㈢部分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事實欄四、㈣部分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就事實欄四、㈦部分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就事實欄四、㈥、㈧部分均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各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已意中止,已如上述,爰依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是應認被告係於警方未發覺犯罪前即主動坦承此部分犯行並接受裁判,堪認符合自首要件,本院再綜合本件發現之必然性、對於減輕訴訟資源耗費等情,就被告所犯事實欄一、㈡之犯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對象均為同有吸食毒品習慣之成年人且販賣毒品之數量及所得均非鉅,是犯罪情節難與大盤或中盤毒梟者相提併論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就事實欄一、㈡、㈤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就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一、㈢、㈣部分,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為其各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就事實欄二、㈠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二、㈡部分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二、㈢部分,係犯同條例規定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分別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就事實欄三、㈠、㈢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三、㈡、㈣部分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分別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就事實欄四、㈠、㈡、㈤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四、㈢部分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事實欄四、㈣部分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就事實欄四、㈦部分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就事實欄四、㈥、㈧部分均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各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已意中止,已如上述,爰依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是應認被告係於警方未發覺犯罪前即主動坦承此部分犯行並接受裁判,堪認符合自首要件,本院再綜合本件發現之必然性、對於減輕訴訟資源耗費等情,就被告所犯事實欄一、㈡之犯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對象均為同有吸食毒品習慣之成年人且販賣毒品之數量及所得均非鉅,是犯罪情節難與大盤或中盤毒梟者相提併論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就事實欄一、㈡、㈤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就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一、㈢、㈣部分,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為其各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就事實欄二、㈠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二、㈡部分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二、㈢部分,係犯同條例規定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分別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就事實欄三、㈠、㈢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三、㈡、㈣部分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分別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就事實欄四、㈠、㈡、㈤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四、㈢部分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事實欄四、㈣部分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就事實欄四、㈦部分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就事實欄四、㈥、㈧部分均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各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已意中止,已如上述,爰依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是應認被告係於警方未發覺犯罪前即主動坦承此部分犯行並接受裁判,堪認符合自首要件,本院再綜合本件發現之必然性、對於減輕訴訟資源耗費等情,就被告所犯事實欄一、㈡之犯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對象均為同有吸食毒品習慣之成年人且販賣毒品之數量及所得均非鉅,是犯罪情節難與大盤或中盤毒梟者相提併論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12.03.22
犯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緩刑
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經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同條例第8條第2項遞減其刑後其法定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1年3月,法定刑度已大幅降低,並無情輕法重之憾,是被告並無刑法第59條適用之餘地,爰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花蓮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6
犯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3.24
犯引誘使兒童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累犯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堪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係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使兒童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屏東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屏東地方法院 竊佔 112.03.23
犯竊佔罪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
屏東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以達犯罪之目的依前揭說明,自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等2罪名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
屏東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以達犯罪之目的依前揭說明,自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等2罪名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
連江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3.25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
屬交付之階段行為為交付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連江地方法院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3.25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
屬交付之階段行為為交付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2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足見確有反覆實施犯罪傾向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復無任何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以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之罪責,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2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足見確有反覆實施犯罪傾向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復無任何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以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之罪責,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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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4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5罪)
因果歷程並未中斷應各僅認係一個犯罪行為
應認被告對洗錢行為之構成要件事實有所自白原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被告就本件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3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論處之洗錢罪
然屬完整犯罪計畫之各部分彼此間部分重疊且難逕為分割,時間間隔亦不久,應合為一行為評價罪責較合理,從而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是就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共同詐欺取財罪,然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3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附表編號1至3偽造公文書部分)、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部分)、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罪
係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而此偽造公文書及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公文書及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則承上開意旨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洗錢罪,核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法定刑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是就其等所犯洗錢、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惟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本案施行詐術之人為本件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且被告之行為幫助侵害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臺北地方法院 補充判決 112.03.20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臺北地方法院 補充判決 112.03.20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4
犯車站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叁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6款之車站竊盜罪;其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所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各該行為均屬竊盜犯罪,罪質同一,情節相仿,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乃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就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及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乃對被告前揭就該等犯行所量處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3.24
共同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
又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如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一般洗錢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是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爰將之列為後述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考量因子,先予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
乃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屬集團成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所為之行為分擔,應認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所屬詐欺集團之詐欺及洗錢犯罪,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屬接續犯應僅各論以一罪
分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5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
乃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屬集團成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所為之行為分擔,應認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所屬詐欺集團之詐欺及洗錢犯罪,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屬接續犯應僅各論以一罪
分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5罪)
宜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3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宜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論罪科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2
犯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2
犯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犯 有期徒刑陸月
犯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應為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係使告訴人吳○○、侯○○、楊○○、陳○○、王○○、黃○○及被害人葉○○將款項分別匯入該集團掌控使用之帳戶而後由被告提款,透過收水之人層層轉交上手,以隱匿其等詐欺所得去向,所為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該犯罪行為贓款之去向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而推由同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與該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之間,分工負責提供金融帳戶及提領、轉交詐欺贓款之工作,屬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堪認被告與「索龍」之成年人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就所犯上開洗錢、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然對此被告提領之時間、地點緊接手法相同,且係侵害上開個別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一行為之接續施行,均屬接續犯,而均分別論以包括一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以遂行詐欺行為乃詐欺集團完成詐欺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一環,致本案被害人、告訴人渠等受有財產上相當程度之損害,顯然對於他人之財產法益欠缺應有之尊重,犯罪情節難認輕微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致告訴人甲○○、被害人羅○○受有傷害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仍依過失傷害罪處斷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4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有期徒刑貳月
又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3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行動自由罪
然因被告已進一步造成徐明均受傷之實害結果是被告此部分恐嚇犯行應即為傷害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被告之犯罪目的單一,應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新竹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23
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子為性交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均係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子為性交罪
於密接之時間所為依照一般社會通念,上述行為難強行分割,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持續實施,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之情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依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22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人重傷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以單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犯行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但因此部分已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成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惟依前開說明,本院仍將於後述量刑時予以考量,附此說明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3.22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3.06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3.02
犯踰越牆垣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3.02
犯攜帶兇器踰越窗戶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踰越窗戶竊盜罪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3
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
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參拾日
...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及附表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3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已著手犯罪之實行惟尚未取得財物,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3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仍為詐欺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畫之一部分行為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所為應予非難再考量被告未賠償告訴人王○○等5人之損失,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合於上述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事由而得作為量刑有利因子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仍為詐欺集團取得告訴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畫之一部分行為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如事實欄一之附表編號2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述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且被告莊○○迄亦未賠償被害人趙○○等人之損失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所為應予非難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嚴重侵害民眾財產法益造成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欺集團成員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且本件犯罪手法為冒用警察機關及法院名義,附表編號1部分更行使偽造之公文書以取信告訴人,使國家公權力之威信受有損害,被告復未能與被害人和解、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其所為不足為取
以及其所為附表編號1之犯行含有參與犯罪組織之罪質其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7年7月23日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犯行時間介於110年6月1日至同年月7日之間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而就被告所犯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22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花蓮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1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花蓮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7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花蓮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1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且侵害數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本案詐欺集團亦因有此所謂「人頭帳戶」助其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之款項,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該詐欺集團之成本,使得後續查緝變得困難重重,所為實質非難,且迄今仍未彌補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損害,實不宜輕縱
屏東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2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金門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23
犯乘機猥褻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19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5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5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侮辱罪 112.03.23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3
不受理
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等語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致重傷害等 112.03.24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花蓮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1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3.21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8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3
無罪
自屬不能證明其犯罪揆諸前揭說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無罪
彰化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03
無罪
南投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112.03.22
無罪
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無非是以附件所臚列之證據作為判斷依據
應係出於「受架設該虛偽交易平臺者之詐騙」之非自願性因素而非在可預見本案帳戶將由詐欺集團作為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工具之認識下,卻仍率爾在「MNS-EX貨幣交易平臺」提交本案帳戶資料,自無以認定被告在該交易平臺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
臺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3.21
無罪
而檢察官就此起訴之犯罪事實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亦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其等無罪判決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保護令罪 112.03.23
無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2
無罪
高雄地方法院 期貨交易法 112.03.22
無罪
均係涉違反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未經許可經營期貨服務事業罪嫌等語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7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犯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07
犯非法持有子彈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
犯非法持有子彈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花蓮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犯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花蓮地方法院 野生動物保育法 112.03.17
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臺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3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 有期徒刑陸月
臺東地方法院 竊佔等 112.03.23
犯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之非法墾殖、占用致水土流失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6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3.20
犯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拘役貳拾日
緩刑
無罪
係犯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此外卷內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黃○○有何檢察官所指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意旨,應認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黃○○犯罪,自應為被告黃○○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賭博 112.03.22
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 有期徒刑參月
無罪
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本質上即具有為營利而反覆實施之性質應評價為集合犯,論以一罪
同時觸犯前揭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故同時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之以電子設備、網際網路公然賭博罪嫌等語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等 112.03.22
犯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 有期徒刑伍月
無罪
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
彰化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共同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驅逐出境
無罪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揆諸上開法條及判決意旨本件不能證明被告有竊取A車之犯罪,此部分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1
犯傷害罪 拘役拾伍日
無罪
花蓮地方法院 動物保護法等 112.03.22
犯毀棄他人物品罪 拘役二十日
無罪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他人物品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5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 112.03.21
犯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又犯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者因本院製作之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被害人身分遭揭露,爰依上開規定,對於足以識別甲、乙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先予敘明
且被告當時服用藥物縱使有碰到甲、乙左大腿,應該也是不小心,沒有犯罪故意等情詞,為被告辯護
均係犯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6款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強制猥褻罪
所侵害者均為同一性自主之法益是個別觸摸之行為間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故被告對甲、乙應分別僅各論以一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強制猥褻罪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高雄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3.23
犯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偽造準私文書罪
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花蓮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3
共同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三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2.03.23
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 罰金新臺幣壹萬參仟元
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 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
均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漂流物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  4
基隆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2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2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  3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不受理
宜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0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等語
嘉義地方法院 侵占 112.03.24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2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嘉義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3
犯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  2
雲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3.21
免訴
致本案告訴人公司遭詐欺之結果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公訴意旨認屬數罪併罰,容有誤會,尚不足拘束本院),核屬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同一案件
該確定判決既判力及於本案全部犯罪事實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免訴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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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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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3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7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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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不受理
 
第一審,自訴 第329條第2項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一審,自訴 第343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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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誣告 112.03.22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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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致死等 112.03.20
犯私行拘禁罪 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傷害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
強押被害人進入C車之後車廂內並將被害人帶往桃園市○○區○○路00號工廠,隨後被告陳○○為趕赴警局處理其他案件,為免被害人逃離,又私行關押拘禁被害人於廠區內狗籠,被告陳○○此部分所為,乃係先構成刑法第302條第1項「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次要性規定,再構成「私行拘禁」主要性規定,依據前揭說明,應適用主要性規定即私行拘禁予以論罪科刑
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被告陳○○就犯罪事實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人於死罪;被告陳○○就犯罪事實所為,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
先違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再觸犯同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依照前開說明,應適用主要性規定即私行拘禁罪處斷
同時觸犯私行拘禁罪及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私行拘禁罪
同時觸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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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3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伍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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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3.01
犯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玖月
又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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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惟業經公訴人於本院112年2月15日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本院並告知被告更正後之罪名,再行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被告所犯罪名既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且就此部分,僅係加重條件之增加,非屬起訴法條之變更,本件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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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3
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附帶民事訴訟 第502條第1項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附帶民事訴訟 第503條第1項前段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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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112.03.22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一、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1項第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七、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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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 112.03.21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妨害公務罪 有期徒刑陸月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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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7
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