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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9  | 20230328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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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27
犯因過失致人於死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7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既係為完成該次詐欺犯罪所必須亦屬著手移轉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該兩罪的犯行於此有部分重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7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3.27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 有期徒刑陸月
...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被告林○○、吳○○、許○○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7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並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無疑自屬共同正犯,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全部犯罪之結果共同負責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別,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7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柒月
並確保獲得不法利潤顯係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彼此分工,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且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
則被告與「築間」、「娜諾」、「麥當勞」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上述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就其所參與之前開犯行所生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即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211條之偽造公文書罪、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
為偽造「臺北地檢署公證部收據」公文書之階段行為應不另論罪
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各別諭知沒收如尚未分配或無法分配時,該犯罪所得既屬於犯罪行為人,仍應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意旨參照)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均係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為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特定犯罪;而被告依「跑跑」之指示至超商領取裝有告訴人許○○遭詐騙而寄送之裝有其第一銀行帳戶與玉山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之包裹後,將之轉交予「跑跑」,而使本案詐欺集團車手得以將告訴人王○○、黃○○、洪○○、被害人葉○○受騙匯入告訴人許○○上開帳戶之款項提領而上繳至本案詐欺集團,以掩飾、隱匿該等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揆諸上開說明,自非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與罰後行為,而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之洗錢行為無訛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所載共同詐欺如起訴書附表所示告訴人王○○、黃○○、洪○○、被害人葉○○金錢之行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皆互有犯意聯絡並分工合作、互相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雖犯罪時間相近但被害人不同,侵害財產法益有異,時空上並非無從區隔,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且非經立法預設其本質係具持續實行之複次作為特徵予以特別歸類,使成獨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態樣,依社會通念難認係出於一次犯意之決定,又非屬一個行為之持續動作,自難認被告成立接續犯包括一罪或想像競合犯;是被告所犯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㈡所示5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復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原均應減輕其刑,惟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而本案被告詐欺告訴人王○○、黃○○、洪○○、被害人葉○○金錢之犯行均係從一重之共同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故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均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既與前案屬同一案件且繫屬於後是其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應已為前案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所包攝,不得於本案重複評價,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開經本院判決有罪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詐欺告訴人許○○提款卡之犯行),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惟起訴書亦載明被告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旨,是應認公訴意旨就被告所犯法條已記載明確,僅係罪名有誤,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致告訴人林○○、何○○受傷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4
犯共同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 有期徒刑捌月
犯共同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 有期徒刑柒月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4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玖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騙取其等財物後加以提領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去向,而犯3次詐欺取財、洗錢罪,係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惟其提供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致如附表編號1、2所示告訴人昌○○及被害人溫○○聽從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先後2次轉匯款項至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內,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
使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共計4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一般洗錢罪間,亦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犯罪型態不同犯罪情節、不法內涵與所涉惡性亦屬有別,兩者間顯無延續性或關聯性,認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被告本案犯罪法定最低本刑之必要,爰不加重被告本案犯罪之最低本刑,惟該罪法定最高本刑部分,依法仍應加重(依司法院刑事裁判簡化通俗化原則,刑事判決主文得不記載累犯或其他刑法總則加重、減輕事由)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3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純質淨重拾貳點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主動交付前揭扣案物品應屬自白犯罪,應與自首要件尚不符合,爰無從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幫助犯洗錢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幫助一般洗錢罪尚有未恰,然按正犯與幫助犯、既遂犯與未遂犯,犯罪之態樣或結果雖有不同,惟其基本事實均相同,爰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未遂罪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未遂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固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惟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依據前開說明,應為量刑考量因子即可,附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行騙並因此遮斷詐欺取財之金流而逃避追緝,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固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惟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依據前開說明,應為量刑考量因子即可,附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部分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各6罪)
均係以一行為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部分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各6罪)
均係以一行為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部分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各6罪)
均係以一行為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同時觸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0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緩刑
惟卷內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無從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
宜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3
犯 有期徒刑陸月
犯 有期徒刑叁月
犯 有期徒刑貳月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宜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1
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為審理判決,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第159條第1項關於排除傳聞證據、第161條之2關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就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表示意見之規定、第161條之3關於調查被告自白的限制之規定、第163條之1關於聲請調查證據的程式之規定、第164條至第170條關於證據調查方法等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宜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使詐欺集團成員對被害人等為詐欺取財行為及洗錢行為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宜蘭地方法院 恐嚇 112.03.15
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參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宜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15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5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基隆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捌月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4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4月確定民國108年12月12日入監執行於109年4月11日入監執行完畢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及一般洗錢罪;就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即已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雖此部分犯行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惟依前揭說明,於法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應一併衡酌此減輕其刑事由,併此敘明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4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況揆諸前開說明,宜俟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適當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4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況揆諸前開說明,宜俟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適當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2
犯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2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及被告辛○○就犯罪事實一㈡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參與犯罪事實一㈠之其餘詐欺集團成員間;暨被告辛○○就犯罪事實一㈡之犯行與同案被告己○○、同案少年黃○○及參與犯罪事實一㈡所示犯行之其餘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4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已從一重之刑法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是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均附此敘明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壹佰拾柒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
該組織縝密分工精細,自須投入相當之成本、時間,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足認本案之詐欺集團,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核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犯罪組織」之構成要件相符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就附表編號113號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至15、17至111、113至117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12號所為,因該部帳戶內之款項經法院裁定扣押致無法領取,洗錢部分因而未遂,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未遂罪
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就附表編號45至111、113至117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12號所為,因該部帳戶內之款項經法院裁定扣押致無法領取,洗錢部分因而未遂,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未遂罪
並確保獲得不法利潤是被告王○○及王○○於集團分工中,係屬實現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不可或缺之角色,足見被告王○○及王○○分別與同案被告劉○○、莊○○、邱○○、詹○○、陳○○、張○○等人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就本案犯行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幫助本案詐騙集團先後詐騙如附表編號112、113號所示之被害人係以一幫助行為侵害2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又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未遂罪(附表編號112號部分)與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附表編號113號部分),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論處
因被告王○○參與上開犯罪組織之目的即係欲與組織成員共同爲詐欺取財犯行,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在法律上實應評價為一行為,則揆諸前揭說明,其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自應與其等於本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即附表編號16號之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又就附表編號1至15、17至111、113至117號所為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12號所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未遂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自應與其於本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即附表編號44號之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又就附表編號45至111、113至117號所為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12號所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未遂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壹佰拾柒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
該組織縝密分工精細,自須投入相當之成本、時間,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足認本案之詐欺集團,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核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犯罪組織」之構成要件相符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就附表編號113號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至15、17至111、113至117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12號所為,因該部帳戶內之款項經法院裁定扣押致無法領取,洗錢部分因而未遂,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未遂罪
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就附表編號45至111、113至117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12號所為,因該部帳戶內之款項經法院裁定扣押致無法領取,洗錢部分因而未遂,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未遂罪
並確保獲得不法利潤是被告王○○及王○○於集團分工中,係屬實現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不可或缺之角色,足見被告王○○及王○○分別與同案被告劉○○、莊○○、邱○○、詹○○、陳○○、張○○等人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就本案犯行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幫助本案詐騙集團先後詐騙如附表編號112、113號所示之被害人係以一幫助行為侵害2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又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未遂罪(附表編號112號部分)與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附表編號113號部分),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論處
因被告王○○參與上開犯罪組織之目的即係欲與組織成員共同爲詐欺取財犯行,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在法律上實應評價為一行為,則揆諸前揭說明,其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自應與其等於本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即附表編號16號之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又就附表編號1至15、17至111、113至117號所為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12號所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未遂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自應與其於本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即附表編號44號之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又就附表編號45至111、113至117號所為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12號所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未遂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3.23
犯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23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23
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由被告及共犯間共同以一整體犯罪行為歷程詐騙附表一編號1之告訴人吳○○及以向被害人陳○○行使偽造私文書取得詐欺款項,並致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不明,犯罪目的單一,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附表一編號2之犯行,係由被告及共犯間共同以一整體犯罪行為歷程,詐騙附表一編號2之告訴人薛○○及以向被害人陳○○行使偽造私文書取得詐欺款項,並致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不明,犯罪目的單一,亦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業經本院以附帶民事訴訟同時判決被告應賠償吳水池185,000元及利息賠償金額顯高於其本案所有之犯罪所得,故如再對被告宣告沒收,對被告顯屬過苛,故不在就被告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彰化地方法院 妨害風化 112.03.22
取得新臺幣3,12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經被告主動繳回,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查,是此部分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22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而僅擔任收取陳○○所提領之贓款後轉交上游成員之工作,惟其與「赤兔馬」、陳○○及本案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告訴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參諸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具有自然意義上之部分合致,且因果歷程並未中斷,彼此間具有重要之關聯性,應認係一個犯罪行為較屬允恰,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所為非僅增加告訴人財產權益遭侵害且難以追查金流之風險並動搖人民間既有之互信,是類詐欺犯罪案件更經政府機關致力宣導及媒體一再披露,因而為社會大眾所痛惡,是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洵非可取
雲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少連偵) 112.03.22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22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貯存、清除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貯存、清除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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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罪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2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詐取財物侵害不同財產法益,並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24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3人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故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24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3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於審理時坦認不諱是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得減刑部分,於量刑時依刑法第57條,併予審酌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0
犯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依前述說明自應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
亦應共同負責換言之,共同正犯,係在合同之意思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然其主觀上對該詐欺集團呈現細密之多人分工模式及彼此扮演不同角色、分擔相異工作而屬有結構性組織等節已有所認知,且其所參與者既係本件整體詐欺取財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而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其等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則被告自應就其參與之詐欺取財犯行,同負全責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已如前述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0
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又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得利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應屬掩飾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所規範之詐欺犯罪核屬同法第2條第2款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應依同法第14條之規定論處之
分別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得利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分別對翟○○、湯○○、蔡○○及林○○四人所為則被告上開所犯2次一般洗錢罪、2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得利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0
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又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得利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應屬掩飾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所規範之詐欺犯罪核屬同法第2條第2款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應依同法第14條之規定論處之
分別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得利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分別對翟○○、湯○○、蔡○○及林○○四人所為則被告上開所犯2次一般洗錢罪、2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得利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風化 112.03.23
犯公然猥褻罪,累犯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公然猥褻罪並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2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但主觀上對該詐欺集團呈現細密之多人分工模式及彼此扮演不同角色、分擔相異工作等節顯已有所預見,且其所參與者既係本件整體詐欺取財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而被告與張○○○、「小○」及其他不詳成年人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本件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其等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依前揭說明,被告自應就本件詐欺集團詐欺取財犯行所發生之結果,同負全責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負責收簿手之工作嚴重影響金融秩序,破壞社會互信基礎,助長詐騙犯罪歪風,並增加查緝犯罪及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酌以被告就洗錢防制法部分於偵查、審判自白,有斟酌減輕事由,復衡被告所造成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賠償告訴人所受部分損失,告訴人並具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被告在詐欺集團內擔任收簿手工作,參與犯罪角色較輕,未獲得報酬,罪責較詐騙集團主嫌或實施詐騙之共犯為輕等個人責任基礎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2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告知被告上情並補充法條,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乃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單一犯意時間密接、地點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論以一罪即足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等罪名屬刑法第55條之想像競合犯,應從法定刑較重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斷
而同時侵害被害人鄭○○、鄭○○、江○○、蘇○○之財產法益乃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同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論處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乃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單一犯意時間密接、地點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即足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4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4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侵入住宅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玖月
犯侵入住宅毀越門扇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柒月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侵入住宅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同條項第1款、第2款之侵入住宅毀越門扇竊盜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同條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
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漏未論及被告踰越門扇之加重竊盜行為,均有未洽,惟上開犯行分別與已起訴之侵入住宅、侵入住宅毀越門扇竊盜犯行間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且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僅為加重條件,與竊盜構成要件成立無涉,不生變更起訴法條問題,附此敘明
足見其有反覆實施犯罪傾向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復無任何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以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之罪責,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事,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犯罪時間在1個月內竊盜手段相似,及所竊財物價值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3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足見其有反覆實施犯罪傾向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復無任何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以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之罪責,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55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25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25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5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24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23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7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5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5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4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宜蘭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3.22
不受理
宜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1
不受理
基隆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秘密罪 112.03.22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112.03.21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電腦使用罪 112.03.21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25
不受理
苗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14
不受理
南投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5
不受理
南投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南投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南投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7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5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恐嚇等 112.03.24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3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17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5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花蓮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23
不受理
金門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24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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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4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侵害附表一所示8名告訴人之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與起訴部分即被告對附表一編號1所示告訴人之犯行既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7
犯竊盜 罰金新臺幣貳仟元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7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23
犯誹謗罪,共貳罪 拘役拾伍日
應執行拘役貳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士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均為製造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製造後單純持有大麻之低度行為,為製造行為之當然結果,均不另論罪
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士林地方法院 侵占等 112.03.23
犯侵占罪 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如事實欄㈡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4
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緩刑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第4項之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並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即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
應為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年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雖該當持有第一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然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惟矢○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辯稱:我想要辦貸款,對方跟我說要幫我包裝金流,我依指示提領款項後把款項交給對方,我是被騙的,我沒有犯罪意思云云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各2罪)
然各係提領同一告訴人遭詐騙之款項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而侵害各告訴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各就被告多次領款行為,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均係以一行為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惟矢○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辯稱:我想要辦貸款,對方跟我說要幫我包裝金流,我依指示提領款項後把款項交給對方,我是被騙的,我沒有犯罪意思云云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各2罪)
然各係提領同一告訴人遭詐騙之款項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而侵害各告訴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各就被告多次領款行為,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均係以一行為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對象僅為1人足認其實屬零星販賣,以其犯罪情節而論,惡性遠不如專以販賣毒品牟利之販毒集團重大,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經依上開偵審自白規定減輕其刑後,最輕法定本刑仍高達5年,實為情輕法重,衡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可憫恕,爰就其犯行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量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應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惟並未完成交易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已自白犯罪業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對象僅為1人足認其實屬零星販賣,以其犯罪情節而論,惡性遠不如專以販賣毒品牟利之販毒集團重大,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經依上開偵審自白規定減輕其刑後,最輕法定本刑仍高達5年,實為情輕法重,衡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可憫恕,爰就其犯行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量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1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 有期徒刑貳月
又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緩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毒品未遂罪
為其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新北地方法院 銀行法等 112.03.09
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媒介性交罪
而該等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措之接續施行,且係出於同一媒介女子為性交易之目的,顯係基於單一犯意,侵害同一法益,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侵害單一法益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而未陳明其如何自本案犯行中取得報酬致認定犯罪所得顯有困難
為共同正犯是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之行為(即起訴書附表二,亦即本案附表),應論以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利媒介性交罪,並為接續犯等語
尚乏其等相互利用彼此行為進而完成整體犯行之合同意思,即難就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其餘同案被告交付款項之行為,對被告亦以上開犯行相繩,惟起訴意旨認此部分如係有罪,與被告經本案論罪科刑之犯行,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亦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罪嫌
宜蘭地方法院 強制罪等 112.03.23
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有期徒刑貳月
為被告所不否認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當庭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亦顯示被告僅係以凶惡之態度質問被害人熊○○後,再瞬間單純以右手掌摑熊○○左臉一下,旋即停止攻擊行為,有前揭本院之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是被告以右手掌摑熊○○左臉一下後,旋即停止攻擊之行為,顯屬瞬間之傷害攻擊行為,尚無從逕認該傷害攻擊行為,即有故意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妨害自由內涵,而被害人熊○○就被告傷害部分並未提出告訴,是公訴人認此部分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犯行,尚屬不能證明
其此部分之犯行應屬不能證明,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被告恐嚇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特予敘明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4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年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高度之販賣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其交易數量及金額非鉅且獲利有限,犯罪情節尚非重大,與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賣毒品之販毒者,其惡性、犯罪情節有別,然被告彭○○所犯之罪宣告刑最低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過於嚴苛,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爰就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告訴人之財物及洗錢係以一幫助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係提供帳戶之一行為致犯罪事實欄所示之人之財產法益受侵害,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桃園地方法院 強盜 112.03.22
犯侵入住宅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係犯強盜罪而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應論以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攜帶兇器強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 112.03.2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貳年
...
本非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故被告甲○○究應論以幫助犯或共同正犯,取決於其行為時主觀上係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或基於合同犯罪之意所為,如卷內積極事證不足以認定其有此合同犯罪之意,基於罪疑利歸被告原則,應僅能認定其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
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8號確定判決認定其非基於合同犯罪之意所為,而僅為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均係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非銀行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而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處(犯罪所得未達1億元)
均應係基於辦理地下匯兌業務之同一犯罪計畫多次非法辦理人民幣(以大陸地區之帳戶)兌換新臺幣(以臺灣地區之帳戶)之異地收付業務,別無其他幣種,且行為模式相同,時間亦屬密接,依一般社會客觀通念,屬反覆、延續性之行為,公訴檢察官更基於客觀性義務,於本院111年10月24日準備程序,認被告甲○○、丙○○就此部均構成集合犯之一罪,可資贊同,爰對被告甲○○、丙○○就此部均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
態度尚佳被告甲○○且於本院審理期間,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與告訴人乙○○、丁○○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告訴人乙○○、丁○○皆表示依法判決之意見,有本院111年10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和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考
經判處罪刑確定有如前述,再衡酌本判決四㈡⒋段所述之情節及公訴檢察官於本院上開審判程序所表示之意見後,本可認定不適宜給予其緩刑宣告,況其就犯罪事實二所受之宣告刑已逾有期徒刑2年,顯與緩刑要件不合,自無從對其為緩刑之諭知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7
犯 有期徒刑伍年
犯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被告潘○○確實於犯罪事實二所示之時間、方式,為被告蔡○○自中國大陸地區進口製造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所需原料4-甲基苯丙酮之事實,為被告潘○○所坦認,並有前揭證據可稽,已堪認定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
以及製成後持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其製造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戴○○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1項先加而後遞減之
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其犯罪態樣與實行犯罪之正犯有異而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其犯罪態樣與實行犯罪之正犯有異而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
新竹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24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肆年
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其犯罪態樣與實行犯罪之正犯有異而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112.03.23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下稱交付賄賂)罪
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就交付賄賂予王○○、王○○部分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另就收受被告林○○交付賄賂部分,則係犯刑法第143條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
刑法評價上皆應成立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雖於偵查中均否認犯行然考量渠等業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對於本案犯行全部坦承不諱,已如前述,且本案查獲之行賄對象為2戶,賄款金額為各為4,000元、1萬元,足認其本案查獲之犯罪情節尚非規模鉅大,且犯後迄已知所悔悟,如科以前揭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罪之最輕本刑即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異失之過苛而不近情理,不免予人情輕法重之感,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更無從與大規模且大額投票行賄之惡行有所區隔,乃嫌過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尚堪憫恕,爰各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彰化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3
犯竊盜罪,累犯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3.23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緩刑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貳年
...
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應為其後交付賄賂之行為所吸收不另成立行求、期約賄賂罪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然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追徵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客觀上確已使其自身無法掌控前述帳戶資料之使用方法及用途且實際上亦已對詐騙集團成員提供助力,使之得利用上開臺銀帳戶、華南帳戶作為犯罪工具而取得詐騙贓款無疑
然被告既預見交付前述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誠有幫助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人利用前述帳戶實施犯罪及取得款項,並因此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可能,但其仍將前述帳戶資料任意交付不詳之他人使用,以致自己完全無法了解、控制前述帳戶資料之使用方法及流向,容任取得者隨意利用前述帳戶資料作為詐欺及洗錢之犯罪工具,堪認被告主觀上顯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但其提供前述帳戶資料由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使該等詐騙集團成員得以此為犯罪工具而遂行前揭犯行,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該詐騙集團之上開詐欺取財、洗錢(既未遂)犯行提供助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附表編號1部分僅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欺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被害人交付財物得逞同時亦均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藉由轉出前述帳戶內款項之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附表編號1部分係幫助洗錢未遂),係以1個行為幫助8次詐欺取財及洗錢既(未)遂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其犯罪事實為被告交付上開臺銀帳戶資料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向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被害人蘇○○、劉○○、黃○○、蘇○○、陳○○詐取財物及洗錢得逞;同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358號移送併辦部分其犯罪事實則為被告交付上開臺銀帳戶資料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向附表編號8所示之被害人謝○○詐取財物及洗錢得逞,經核與起訴書所載被告提供臺銀帳戶資料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向附表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黃○○詐騙款項及洗錢(未遂)之犯罪事實,均具有前揭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亦不曾收受、取得、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無由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且因尚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為上開犯行已獲有款項、報酬或其他利得,不能逕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亦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3.21
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幫助運輸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壹年
又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
仍應認其為被告丙○○運輸第三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犯行提供幫助行為,不僅使運輸毒品行為更易於實行,對犯罪確有助益,且係以助益渠等運輸毒品為主要目的,被告蕭○○確有幫助運輸第三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之故意及行為,已屬無訛
僅提供SIM卡供被告乙○○與他人聯繫運輸毒品之用;被告蕭○○就犯罪事實一、㈡之犯行僅是介紹被告張○○與被告丙○○,而提供他人人頭卡、介紹他人收取包裹,因尚待正犯間之聯絡溝通,以遂行運輸毒品之行為分擔,且其等未曾經手本案之毒品或金錢,難認係實施運輸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縱使被告丙○○另有運輸毒品之案件、被告張○○向被告蕭○○借宿、借機車等情,然因被告間有私人之情誼,尚難以此驟認被告丙○○、蕭○○有與其他共犯生運輸毒品之犯意聯絡,至多僅能認其等對於運輸毒品提供助益,所參與者僅是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日後毒品能否順利運抵與其等無關,復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丙○○、蕭○○教唆或共謀為上開運輸第三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犯行,是被告丙○○、被告蕭○○均應係基於幫助犯罪之意思而為上開構成要件以外之提供SIM卡及介紹被告張○○行為,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一、㈠、被告蕭○○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自均應僅構成幫助犯,起訴書認被告丙○○應為事實欄一、㈠所示、被告蕭○○應為事實欄一、㈡所示運輸第三級毒品犯行之共同正犯,尚非有據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被告丙○○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幫助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幫助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被告蕭○○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幫助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幫助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偽造私文書則屬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各具有緊密關聯性且有部分合致,復均以同次走私運輸毒品為目的,均應評價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而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分別從一重論以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或幫助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為幫助犯其等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丙○○行為不法性之法理,而就被告丙○○所犯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高雄地方法院 恐嚇 112.03.24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參拾日
且具主觀犯意:1.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是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恐嚇者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心生畏佈即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
是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高雄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3.24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伍月
是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均是為達向當鋪借款之目的犯罪手法相近,侵害法益相同,顯是基於單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所為接續多次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高雄地方法院 商業會計法等 112.03.24
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等罪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犯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壞門扇竊盜罪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3.22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且時間集中於選舉前之111年11月間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合為一行為評價為宜,被告以一行為交付、期約賄賂,僅論以一交付賄賂罪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2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所為實予非難;惟念及被告係幫助犯罪,較之實際詐騙、洗錢之人惡性為輕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112.03.10
共同犯私行拘禁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又犯首謀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4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4罪)
各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且非僅未能與毒品劃清界線反無視法律嚴厲禁制,由施用毒品者躍為販賣毒品者,而為罪質更重之本案販毒犯行,足徵其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禁絕毒品、禁藥刑罰之反應力確屬薄弱,堪認有特別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且如加重其刑,尚與本案被告之罪責相當,並無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
屏東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但有以下事證可資為證:⒈按刑法上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同時幫助詐欺集團對告訴人呂○○、鄭○○、盧○○、盧○○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而同時觸犯上開數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犯行確已實際獲有利益難以認定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
屏東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自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及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見)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該行騙者詐騙如附表所示之5名被害人為數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侵害數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橋頭地方法院 保險法 112.03.27
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辯稱:一、其係受僱於黃○○、林○○、陳○○而在甲、乙、丙公司擔任販賣系爭竊盜零風險商品之丟賠業代,該三人不僅是甲、乙、丙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且事實上有經營此部分業務,其並非如犯罪事實所載為實際經營者
依上開說明該等防盜鎖之成本或一般市售可得價金,當不應自本案非法經營保險業務之犯罪所得中扣除
係犯保險法第167條第1項前段之罪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3.22
共同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幫助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幫助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且依卷內事證亦未顯示其等是因為特殊環境或原因才需要為本件犯行,故其等犯罪動機及犯罪情狀在客觀上並沒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
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22
犯強制罪 拘役拾日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業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01號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以此方式妨害告訴人自由行動之權利,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等語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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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1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無罪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亦均不足認定上開傷勢確為被告鄧○○所為是就此部分,自難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惟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傷害罪間,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4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無罪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
分別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犯轉讓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捌月
無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
僅能認定其主觀上具有幫助施用之犯意又因施用第三級毒品行為並非刑事處罰之範疇,是公訴意旨所示之部分依法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商業會計法 112.03.21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
...
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辛○○客觀上並無任何參與行為檢察官復未提出被告辛○○就上開部分主觀上有何犯意聯絡之證據以供本院調查,難認被告辛○○就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辛○○犯罪嫌疑仍有不足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辛○○無罪判決之諭知,以昭審慎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即附表一編號1) 有期徒刑參月
...
雖僅具不確定故意惟仍無礙於與被告郭○○成立此部分犯罪之共同,且應對於全部犯罪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為後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即被告徐○○、郭○○,應論以三罪;被告莫○○應論以一罪)
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彼此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同一且具有事理上關聯性,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均涉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4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無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
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有於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時、地與張○○、鄭○○碰面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其歷次辯詞如附表三所載;關於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丙○○則辯稱:我沒有與高○○合作販賣毒品,我聯絡高○○,都是為了向綽號「長○」之人合資購毒,我只知道高○○有在販賣毒品,但不知道高○○有於附表一編號11至26所載時、地販賣毒品予黃○○、康○○、陳○○,有時候我會幫高○○代墊合資購毒的錢,所以我會打電話向高○○催款,我遭員警搜索時,身上也沒有查獲大量毒品,可見我並非高○○的毒品上游云云
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係犯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俱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其高度之轉讓行為既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完整性之法理,其低度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予以處罰,且藥事法亦無處罰持有禁藥之明文,是被告高○○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持有禁藥甲基安非他命部分,自無庸論處
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業如前述,自均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均應依法減輕其刑
估計每次跑腿可獲得價值約500元之毒品衡以該毒品數量非鉅,員警亦未併予查扣,足見被告高○○所獲毒品應均經施用完畢而不復存在,依前揭說明,自應逕於被告高○○附表一編號11至13、15至26之罪刑項下各諭知追徵其價額500元;另就附表一編號14部分,因被告高○○係直接收取現金500元作為報酬,屬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揆諸上揭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丙○○此部分犯罪,自應就此部分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4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無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
訊據被告黃○○固坦承有於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時、地與張○○、鄭○○碰面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其歷次辯詞如附表三所載;關於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黃○○則辯稱:我沒有與丁○○合作販賣毒品,我聯絡丁○○,都是為了向綽號「長○」之人合資購毒,我只知道丁○○有在販賣毒品,但不知道丁○○有於附表一編號11至26所載時、地販賣毒品予黃○○、康○○、陳○○,有時候我會幫丁○○代墊合資購毒的錢,所以我會打電話向丁○○催款,我遭員警搜索時,身上也沒有查獲大量毒品,可見我並非丁○○的毒品上游云云
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係犯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俱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其高度之轉讓行為既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完整性之法理,其低度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予以處罰,且藥事法亦無處罰持有禁藥之明文,是被告丁○○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持有禁藥甲基安非他命部分,自無庸論處
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業如前述,自均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均應依法減輕其刑
估計每次跑腿可獲得價值約500元之毒品衡以該毒品數量非鉅,員警亦未併予查扣,足見被告丁○○所獲毒品應均經施用完畢而不復存在,依前揭說明,自應逕於被告丁○○附表一編號11至13、15至26之罪刑項下各諭知追徵其價額500元;另就附表一編號14部分,因被告丁○○係直接收取現金500元作為報酬,屬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揆諸上揭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黃○○此部分犯罪,自應就此部分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3.24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無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
訊據被告戊○○固坦承有於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時、地與丁○○、己○○碰面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其歷次辯詞如附表三所載;關於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戊○○則辯稱:我沒有與丙○○合作販賣毒品,我聯絡丙○○,都是為了向綽號「長○」之人合資購毒,我只知道丙○○有在販賣毒品,但不知道丙○○有於附表一編號11至26所載時、地販賣毒品予黃○○、康○○、陳○○,有時候我會幫丙○○代墊合資購毒的錢,所以我會打電話向丙○○催款,我遭員警搜索時,身上也沒有查獲大量毒品,可見我並非丙○○的毒品上游云云
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係犯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俱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其高度之轉讓行為既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完整性之法理,其低度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予以處罰,且藥事法亦無處罰持有禁藥之明文,是被告丙○○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持有禁藥甲基安非他命部分,自無庸論處
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業如前述,自均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均應依法減輕其刑
估計每次跑腿可獲得價值約500元之毒品衡以該毒品數量非鉅,員警亦未併予查扣,足見被告丙○○所獲毒品應均經施用完畢而不復存在,依前揭說明,自應逕於被告丙○○附表一編號11至13、15至26之罪刑項下各諭知追徵其價額500元;另就附表一編號14部分,因被告丙○○係直接收取現金500元作為報酬,屬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揆諸上揭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戊○○此部分犯罪,自應就此部分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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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性騷擾防治法 112.03.24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 有期徒刑肆月
...
應認本案被告前揭所為屬性騷擾之行為被告主觀上亦具有性騷擾之意圖及犯罪故意甚明
均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罪
臺北地方法院 性騷擾防治法 112.03.24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 有期徒刑肆月
...
應認本案被告前揭所為屬性騷擾之行為被告主觀上亦具有性騷擾之意圖及犯罪故意甚明
均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罪
士林地方法院 強盜等 112.03.24
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就事實欄㈡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就事實欄㈢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強盜罪
被告上揭舉措已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要件,爰依該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所犯此部分犯行,減輕其刑;又該規定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惟考量被告係持本案槍彈開槍射擊及實施前開強盜罪之犯行後,方交出本案槍彈,其行為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為遏止犯罪行為人競相效尤之歪風,本院考量上開犯罪行為實不宜輕縱,認不宜免除其刑,而依上開規定予以酌量減輕其刑
被告於111年6月27日凌晨3時20分許前往社子派出所製作警詢筆錄時並未坦承此部分犯罪事實,而係證人楊○○於同日凌晨4時許向員警指述其遭被告持槍恐嚇後,經員警於同日中午12時許詢問被告,被告始坦認有此行為,此有前開被告之警詢筆錄2份及證人楊○○之警詢筆錄可佐,是就此部分自難認被告所為已合於自首之要件,附此敘明
士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柒月
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柒月
...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已如前述,依此揭規定,其所為轉讓禁藥犯行應減輕其刑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未遂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洗錢未遂罪
基隆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幫助犯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貳月
...
另涉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再就被告丁○○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被告丁○○盜用柯○○身份證之部分另涉有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他人身份罪,補充法條均與原起訴法條為想像競合,請從一重處斷,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一、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
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時均自白坦承:我之前在偵查中說我把我的門號賣給別人我原先說賣1仟元,其實是把門號借給被告丁○○,我沒有收到任何報酬,我也有把IPHONE8手機一支借給他,我當初不承認是為了要規避我與被告丁○○之關係,所以我才稱門號是交給別人,我承認犯罪等語坦認不諱【見本院卷第90至91頁、第211頁】,亦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有跟被告戊○○借0000000000這支手機及門號,因為他沒用那支手機了,他把手機給我,門號是借我的等語之證述情節相符【見本院卷第197頁、第207頁】,與被告丁○○向告訴人庚○○詐欺得利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從而,被告王○○上開所為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部分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得利罪;就附表一編號5所示部分之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國民身分證罪及刑法第339條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得利罪
得認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國民身分證罪及刑法第339條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得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得利罪處斷
惟其單純提供手機及行動電話門號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得利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且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戊○○得以預見同案被告丁○○係以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依罪疑有利於被告認定原則及「所犯重於所知,依其所知」法理,應論被告戊○○較輕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之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犯詐欺得利罪
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述而附表一編號1所示告訴人辛○○雖係依被告指示匯款至被告向不知情之友人施○○借用之金融帳戶,然依其等交易及匯款過程觀之,尚難認其主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其詐欺犯罪所得,以逃避國家追訴或處罰之意思
僅係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力而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故對於正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自毋庸為沒收之宣告;復查本案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戊○○曾自同案被告丁○○獲取任何犯罪所得,此觀諸同案被告丁○○之證述:我跟被告戊○○只是單純借,沒有付任何利益給他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97頁】,因此,被告戊○○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犯行,自無犯罪所得,自毋庸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為犯罪所用之物然未據扣案,尚無從特定其型號、IMEI,而其所申辦之SIM卡之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且均非屬違禁物或須義務沒收之物,核僅屬日常使用之一般用品,縱予沒收,所收之特別預防及社會防衛效果甚為薄弱,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因未能經實際領取層轉上開款項尚未實際形成金流斷點,未達掩飾其犯罪所得之本質與去向之結果,此部分僅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及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
自應就共同正犯間實行犯罪之行為共同負責
其行為具有局部同一性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而為想像競合犯,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論以洗錢罪(附表一編號3部分)及洗錢未遂罪(附表一編號1、2及4部分)
將會製造金流斷點用以掩飾、隱匿不法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然本案無法排除「Lee」、「wongfeilee」係甲男分飾多角之情形,自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知悉或可預見除甲男外,另有第三人共同參與本案犯行,被告即無參與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可言,揆諸前開說明,尚難認被告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與犯行,應認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犯行與被告所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等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說明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  6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5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4
不受理
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於111年3月20日向本院追加起訴,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雄檢信金112偵7115字第1129020190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戳可稽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2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1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4
無罪
士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3
無罪
揆諸前開說明自屬犯罪不能證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3
無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3
無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3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如起訴書犯罪事實㈡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就如起訴書犯罪事實㈢、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就如起訴書犯罪事實㈤所為,則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之非法持有刀械罪及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
係行為之繼續應僅論以繼續犯之單純一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法持有刀械罪及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一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起訴意旨認應從重論以供犯罪用持有刀械罪云云,顯有誤會,併此敘明
已著手於竊盜犯罪之實行然未生竊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分別竊得告訴人梁○○所有之白鐵製滅火器乾粉回收槽1個及推高機鑰匙1把、告訴人旭宣公司所有之長度共20公尺*395平方之電纜線8條、長度共15公尺*395平方之電纜線1條、拖板車1輛、56公尺*250平方及69公尺*150平方之XLPE電纜線各1條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均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等,復查無過苛調節之情形,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其所為對應犯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宜蘭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3.23
犯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3
犯踰越牆垣竊盜罪,累犯 有期徒刑柒月
犯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既遂罪;就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  3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4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背信 112.03.22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2項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  2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4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法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且衡酌該等前案紀錄之罪名輕重、徒刑執行完畢之態樣、時期皆足認被告先前刑之執行不足以發揮警告作用,堪認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佐以其所犯本案之罪,加重最低本刑,亦無致個案過苛或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皆加重其刑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4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法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且衡酌該等前案紀錄之罪名輕重、徒刑執行完畢之態樣、時期皆足認被告先前刑之執行不足以發揮警告作用,堪認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佐以其所犯本案之罪,加重最低本刑,亦無致個案過苛或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皆加重其刑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  2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風化 112.03.23
免訴
其主觀上係基於同一營利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相近地點先後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其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認以接續犯論以實質上一罪已足,是本案與前案應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而為同一案件,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4
免訴
應為其前案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涉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顯有誤會,又本案為前案既判力效力所及,本院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裁判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  2
苗栗地方法院 恐嚇取財等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壹仟元,
...
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就犯罪事實一㈢①、一㈢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㈢②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㈣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
被告均係犯一般洗錢罪且被害人同一,犯罪時間亦集中於109年2月20日至同年3月1日間,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被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對被告所犯各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就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得易科罰金部分,及併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另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科罰金部分併為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均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檢察官以被告係犯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嫌提起公訴,本院以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此部分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由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續為審理,開始證據之調查、辯論,進而諭知被告被訴對告訴人鄭○○恐嚇取財未遂部分免訴之判決,檢察官始終對此程序之進行並無異議,於辯論時亦全程到庭執行職務,而充分實行其訴訟權,依照上述說明,本院因而未認此部分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而未撤銷原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仍屬本院程序轉換職權行使之範疇,合先敘明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免訴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而僅擔任總收水工作惟其與本案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各該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參諸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分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具有自然意義上之部分合致,且因果歷程並未中斷,彼此間具有重要之關聯性,應認各係一個犯罪行為較屬允恰,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所為非僅增加各該被害人財產權益遭侵害且難以追查金流之風險並動搖人民間既有之互信,是類詐欺犯罪案件更經政府機關致力宣導及媒體一再披露,因而為社會大眾所痛惡,是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洵非可取
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應係在其參與同一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本於便利同一詐欺集團運作之同一目的而為,其在A案所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與本案被訴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即屬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關係
先前既經A案判決於110年7月22日判處罪刑確定則其招募劉○○加入犯罪組織之犯罪事實,自為A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故本案檢察官就被告涉犯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提起公訴,即屬就已判決確定之同一案件重行起訴,亦應為免訴之判決
 
附帶民事訴訟 第491條第2項第10款
A
附帶民事訴訟 第502條第2項
認為原告之訴有理由者,應依其關於請求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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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112.03.24
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112.03.2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7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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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5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第一審,自訴 第343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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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致重傷 112.03.21
不受理
 
第一審,自訴 第331條
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一審,自訴 第343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  1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4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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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4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  1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藥事法 112.03.22
不受理
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未經核准輸入禁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3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等罪嫌
 
******  1
新竹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3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 有期徒刑伍年
既已成立較重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之罪則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若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予以加重其刑,顯有雙重評價過度處罰之嫌,揆諸上開說明,認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部分,不應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罪、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第一審,公訴,起訴 第264條第2項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第一審,公訴,起訴 第265條第1項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第一審,公訴,起訴 第265條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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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5
不受理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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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23
犯強制罪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緩刑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4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有刑法分則加重其本刑之性質,應依法加重其法定本刑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上訴,第二審 第364條
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上訴,第二審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上訴,第二審 第371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簡易程序 第455條之1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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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4
原判決撤銷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分別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幫助該行騙者為數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且詐騙鍾○○、劉○○、林○○、簡○○4人,而侵害數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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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2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參拾日
緩刑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成立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揆諸前述規定,亦成立家庭暴力罪,然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就家庭暴力罪並無刑罰規定,自應依刑法予以論罪科刑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2項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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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風化等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貳月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貳月
...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影像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及圖畫誹謗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如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均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影像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及圖畫誹謗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均係對告訴人為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自均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規定之家庭暴力罪,惟該罪並無罰則之規定,是仍應依刑法或上開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罪予以論罪科刑,檢察官起訴書漏未論以家庭暴力罪,容有未當,應予補充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法律上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其中附表一編號5、10、11所示犯行均應從一重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附表一編號6-9所示犯行則應從一重依違反保護令罪處斷
均係因前次犯行所使用帳號已遭告訴人封鎖即重新起意申請新帳號再次犯罪,足認其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其於犯後終能坦承全部犯罪惟因告訴人未出席調解(詳易卷第65頁移付調解簡要記錄),故未能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