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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0  | 20230329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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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7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編號2至11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揆諸上開說明其先後數次加重詐欺等犯行,應以本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即附表編號1)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即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至11部分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各係基於同一犯罪計畫,且行為間有局部重疊關係,為避免過度評價,認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4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陸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該當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以如附表「詐欺方式」欄所示方式對被害人施以詐術,令渠等陷於錯誤後,依照集團指示,將金錢匯入該集團事先取得並掌控之第一層帳戶,再由集團成員將贓款轉入被告提供之一銀帳戶內,則該等帳戶原可對應找出被害人所匯之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金流紀錄,然本案詐欺集團藉由集團成員層轉贓款,並由被告以現金方式提領並轉交他人,係以該等人頭帳戶及後續提款、轉交款項行為「漂白」而掩飾犯罪所得去向,是被告所為,自非僅係取得犯罪所得,而係兼有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應論以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觸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論處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1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係相互協助分工以遂行整體詐欺計畫應認其等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依前揭說明,皆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8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故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均係在111年2月19日至同年月21日間所實施各次犯行之間隔期間甚近,顯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所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其等各次於集團內之角色分工、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完全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渠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8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故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均係在111年2月19日至同年月21日間所實施各次犯行之間隔期間甚近,顯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所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其等各次於集團內之角色分工、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完全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渠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27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伍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罪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7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亦係在著手隱匿前開贓款之洗錢行為其該次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兩罪於此階段,行為有部分重疊,應認係以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同時掩飾、隱匿詐欺所得款項去向而觸犯上開罪名,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業已自白不諱因被告依「海綿寶寶」指示提供帳戶資料,所犯幫助普通詐欺罪及幫助洗錢罪,依想像競合犯規定,係從重論以幫助洗錢罪,是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予減輕其刑
新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3.27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緩刑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27
犯公然侮辱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區隔,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應屬單純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7
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7
犯竊盜罪 拘役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7
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參拾日
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7
犯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7
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7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7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7
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惟其提供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惟其提供上開2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致附表編號3、4所示之人依詐欺集團某成員指示分別先後轉帳2次至華南帳戶內,均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此部分為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7
共同犯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7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惟其擔任「車手」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欺告訴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自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被告主觀上已知悉所參與之本案詐欺集團至少另有「阿儒」、領取牛皮紙袋者、持提款卡提領款項者,復加上被告自己,犯案人數應至少3人以上,且被告對上開事實亦不爭執,是其所為即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應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然被告於偵查中即供承其參與本件詐騙集團之情節明確且於本院審理中坦認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自應寬認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自白減刑之規定,此外,其於審理程序中皆已自白洗錢部分犯行,是就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一般洗錢罪,雖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上開減刑事由
新北地方法院 個人資料保護法 112.03.24
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施用詐術騙取其財物後加以提領隱匿該犯罪所得去向,而犯詐欺取財、洗錢罪,係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4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原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就本案犯行均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其所為洗錢部分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即應併予審酌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23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3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3
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3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23
犯因過失致人於死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3
應執行拘役壹佰日,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拾日
...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其先後盜刷本案信用卡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犯意,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實施犯罪,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為接續犯,各論以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3
共同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公訴人誤載為係犯攜帶兇器毀越門扇加重竊盜罪應予更正)
基隆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7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應僅構成一罪不另成立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否則即有違「雙重評價禁止原則」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為其等偽造公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等偽造公文書後復進而持以行使,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以局部合致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罪,與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基隆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24
犯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零件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零件罪
基隆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3
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6款之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6款之在供陸路公眾運輸之車內竊盜罪
基隆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2
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被告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得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告訴人之財物並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應僅能就被告上開行為為一次評價,以免重複評價其行為,是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對數名告訴人實行數個詐欺犯行,並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惟依本案現存證據資料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已實際獲取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至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雖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因被告業已將之交付他人,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且未扣案,亦非違禁物,況上開帳戶因本案而遭列為警示帳戶,應不致再為犯罪所用,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3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8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參拾日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08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原應依該規定減輕其刑;惟依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本案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被告所為洗錢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7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7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並無證據能力僅援為被告乙○○所涉其他犯罪之證據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欄㈡部分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另核被告乙○○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其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參與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分擔,惟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
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2人、同案被告戊○○、「曼秀雷敦」及其餘詐欺集團成員間;又關於犯罪事實欄㈡部分被告己○○、少年陳○○、吳○○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在意思上自得合而為一,形成犯罪意思之聯絡,揆諸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觀之,其等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業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不諱被告己○○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犯行,業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不諱,業如前述,揆諸上開說明,原得分別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均係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等分別所犯參與犯罪組織或一般洗錢等犯行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是就此部分而得減輕其刑部分,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併予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詳如後述)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7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故被告四人就其等所參與之各該詐欺取財犯行均該當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無訛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俱因查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有獲取犯罪所得自均不另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23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3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方符刑罰公平原則是本案被告二人均係以法律上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於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於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然因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皆有所重合且主觀上均係以取得他人受騙財物為最終目的,自應就與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就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單獨論罪科刑,以避免對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一行為重複評價,是被告於本案繫屬於本院前,既未曾因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行為,尚未經與本案以外之加重詐欺犯行論以想像競合而為刑法評價,自應以被告於本案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罪與其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當係本案告訴人陳○○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號)依上開說明,應就該部分論以法律上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至就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則均應論以法律上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既於偵查及本院審理階段均供承不諱且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為認罪之表示,自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等減刑規定相符;參以,本案被告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附表一編號1號部分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間,以及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間,固均屬想像競合犯而應分別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惟因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在本質上係「刑之合併」,為充足評價成立想像競合犯之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本案就被告所犯之各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仍應於量刑時分別併予審酌前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僅附表一編號1號部分)、洗錢防制法之減刑規定,據以決定本案被告所為各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處斷刑(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
以及該等行為就本案詐欺集團可否確實獲取詐欺所得財物之重要性等節實難認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有何情節輕微之處,當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於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於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然因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皆有所重合且主觀上均係以取得他人受騙財物為最終目的,自應就與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就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單獨論罪科刑,以避免對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一行為重複評價,是被告於本案繫屬於本院前,既未曾因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行為,尚未經與本案以外之加重詐欺犯行論以想像競合而為刑法評價,自應以被告於本案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罪與其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當係本案告訴人陳○○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號)依上開說明,應就該部分論以法律上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至就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則均應論以法律上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既於偵查及本院審理階段均供承不諱且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為認罪之表示,自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等減刑規定相符;參以,本案被告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附表一編號1號部分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間,以及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間,固均屬想像競合犯而應分別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惟因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在本質上係「刑之合併」,為充足評價成立想像競合犯之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本案就被告所犯之各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仍應於量刑時分別併予審酌前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僅附表一編號1號部分)、洗錢防制法之減刑規定,據以決定本案被告所為各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處斷刑(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
以及該等行為就本案詐欺集團可否確實獲取詐欺所得財物之重要性等節實難認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有何情節輕微之處,當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於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於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然因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皆有所重合且主觀上均係以取得他人受騙財物為最終目的,自應就與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就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單獨論罪科刑,以避免對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一行為重複評價,是被告於本案繫屬於本院前,既未曾因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行為,尚未經與本案以外之加重詐欺犯行論以想像競合而為刑法評價,自應以被告於本案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罪與其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當係本案告訴人戊○○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號)依上開說明,應就該部分論以法律上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至就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則均應論以法律上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既於偵查及本院審理階段均供承不諱且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為認罪之表示,自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等減刑規定相符;參以,本案被告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附表一編號1號部分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間,以及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間,固均屬想像競合犯而應分別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惟因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在本質上係「刑之合併」,為充足評價成立想像競合犯之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本案就被告所犯之各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仍應於量刑時分別併予審酌前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僅附表一編號1號部分)、洗錢防制法之減刑規定,據以決定本案被告所為各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處斷刑(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
以及該等行為就本案詐欺集團可否確實獲取詐欺所得財物之重要性等節實難認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有何情節輕微之處,當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於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於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然因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皆有所重合且主觀上均係以取得他人受騙財物為最終目的,自應就與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就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單獨論罪科刑,以避免對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一行為重複評價,是被告於本案繫屬於本院前,既未曾因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行為,尚未經與本案以外之加重詐欺犯行論以想像競合而為刑法評價,自應以被告於本案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罪與其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當係本案告訴人陳○○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號)依上開說明,應就該部分論以法律上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至就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則均應論以法律上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既於偵查及本院審理階段均供承不諱且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為認罪之表示,自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等減刑規定相符;參以,本案被告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附表一編號1號部分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間,以及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間,固均屬想像競合犯而應分別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惟因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在本質上係「刑之合併」,為充足評價成立想像競合犯之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本案就被告所犯之各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仍應於量刑時分別併予審酌前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僅附表一編號1號部分)、洗錢防制法之減刑規定,據以決定本案被告所為各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處斷刑(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
以及該等行為就本案詐欺集團可否確實獲取詐欺所得財物之重要性等節實難認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有何情節輕微之處,當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於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於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然因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皆有所重合且主觀上均係以取得他人受騙財物為最終目的,自應就與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就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單獨論罪科刑,以避免對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一行為重複評價,是被告於本案繫屬於本院前,既未曾因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行為,尚未經與本案以外之加重詐欺犯行論以想像競合而為刑法評價,自應以被告於本案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罪與其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當係本案告訴人陳○○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號)依上開說明,應就該部分論以法律上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至就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則均應論以法律上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既於偵查及本院審理階段均供承不諱且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為認罪之表示,自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等減刑規定相符;參以,本案被告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附表一編號1號部分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間,以及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間,固均屬想像競合犯而應分別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惟因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在本質上係「刑之合併」,為充足評價成立想像競合犯之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本案就被告所犯之各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仍應於量刑時分別併予審酌前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僅附表一編號1號部分)、洗錢防制法之減刑規定,據以決定本案被告所為各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處斷刑(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
以及該等行為就本案詐欺集團可否確實獲取詐欺所得財物之重要性等節實難認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有何情節輕微之處,當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等 112.03.23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前段、刑法276條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過失致人於死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4條後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過失致重傷罪
南投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 112.03.23
犯侮辱公務員罪 拘役拾日
係犯刑法第140條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南投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南投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3
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
然因未取得財物而未得逞其犯罪行為尚屬未遂,為未遂犯,故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南投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112.03.23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他人詐得如附表所示8位被害人之款項並使他人得順利自本案帳戶轉匯贓款,而達成掩飾、隱匿贓款去向之結果,係以一行為觸犯8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8個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論斷
屬同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自為本案起訴範圍即本院審理範圍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故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雲林地方法院 侵占遺失物 112.03.28
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8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雲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7
犯傷害罪 拘役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7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7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2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其乃基於幫助之犯意對於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資以助力,而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認被告屬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本案詐欺集團對告訴人詐欺財物並完成洗錢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雲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3.27
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肆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等罪
偽造線上刷卡消費單之準私文書後進而向本案交易平台行使以詐取財產利益,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
分別係在同一日、接近之時間所為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空,先後利用同一告訴人之信用卡,冒用同一告訴人名義之方式,以相同方式盜刷信用卡,各次盜刷信用卡行為之獨立性甚為薄弱,實無從加以割裂評價,故就同一日盜刷信用卡部分,均依接續犯規定各論以一罪
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7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月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毀壞門窗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已著手於詐欺犯罪之實行然因四湖鄉農會萡子分部承辦人員未陷於錯誤,致未交付被告款項,故被告此部分犯行僅止於未遂,為未遂犯,考量其犯罪情節較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犯罪時間相距非遠其侵害法益亦相類,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是本院認為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爰就被告犯罪事實二、三所犯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3.27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
共同犯竊盜罪 拘役肆拾日
共同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揭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毀損他人物品罪
所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且所侵害法益並非相同,然均係於111年6至7月間所實施,各次犯行時間間隔並非甚久,且多為竊盜犯罪,各次竊盜犯罪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皆相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所示,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4
犯攜帶兇器踰越窗戶竊盜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踰越窗戶竊盜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23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7
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致告訴人林○○、曾○○、陳○○、李○○、方○○、黃○○、被害人林○○將受騙款項匯至上揭帳戶觸犯7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同時亦均幫助詐騙集團藉由指派車手提領前述帳戶內之款項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1個行為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亦不曾收受、取得、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無由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且因本件尚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為上開犯行已獲有款項、報酬或其他利得,不能逕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亦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4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對刑罰反應力確屬薄弱,又依被告本案犯罪情節,並無應量處法定最低刑度之情形,即使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亦不致使行為人所承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即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應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否則將致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應為前述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然依前揭判決意旨本院仍應就其所涉加重持有毒品之高度行為依法審理及判決,尚無重複審判或一罪二罰問題,先予敘明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07
共同犯私行拘禁罪 有期徒刑參月
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貳月
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拾日
...
應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係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於密切時間所為,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4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
惟被告於「姐○」所屬詐欺集團行騙告訴人前即已提供自身銀行帳戶供共犯吳○○及前揭詐欺集團作為收取詐騙款項使用,且事後更提領上開贓款,是其主觀對上開80萬元贓款係該詐欺集團施詐而取得之不法所得等節,顯已有所預見並有利用此等狀態之意,則其與共犯吳○○、林○○、「姐○」及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本件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依前揭說明,被告自應就本件詐欺取財犯行所發生之結果,同負全責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高雄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3.24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均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就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就事實三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五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告訴人李○○遭詐騙2,000元部分)、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害人台哥大公司遭詐騙SIM卡部分);另被告趙○○就事實四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乃偽造私文書之階段、部分行為而其等各次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趙○○就事實四所示犯行各係於相同時、地,透過冒名使用他人國民身分證等證件或佯裝為受託人,並以他人個人資料新辦或異動行動電話門號或兩者兼具之方式,分別偽造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多份私文書,並持以向事實三至五所示電信公司申請各該行動電話門號之新辦或攜碼移入業務,進而獲取搭配之行動電話及SIM卡或因故止於未遂階段,或藉由申辦上開業務之際騙取財物,各次犯行顯係分別為相同犯罪目的而為,且行為時間尚屬接近,是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故上述各情形均應評價為接續一行為較為合理,是被告2人就事實三、五所示犯行,被告趙○○就事實四所示犯行,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被告2人就事實三、五所示犯行、被告趙○○就事實四所示犯行,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均係犯刑法第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花蓮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罪質相同應依同條規定加重其刑等旨,經本院審酌被告未因前案刑罰執行後有所警惕,對刑罰之感應力顯然薄弱,且依本案情節亦無罪刑不相當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因認檢察官此部分聲請亦為有理由,併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同條規定加重其刑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依刑法第57條第5款有關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予以審酌、評價即足(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花蓮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3.21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肆拾日扣案之菜刀壹把沒收
又犯公然侮辱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分別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為之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被告辱罵告訴人2次之部分亦同,亦應論以接續之包括一罪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1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1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貳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1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侵害同一法益且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皆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均應為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認被告在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所吸收,自不另論罪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23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75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8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8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7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7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7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秘密 112.03.24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8
不受理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7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7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7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7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7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7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宜蘭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3.25
不受理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基隆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24
不受理
基隆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基隆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3.23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甲○○與被告乙○○、丁○○、丙○○經本院勸導息訟成立調解,被告三人亦履行調解條件完畢,且告訴人甲○○於本院112年3月23日準備程序時指述:「【調解履行情形如何?】已經全部履行完畢,我要撤回本案告訴
桃園地方法院 毀損 112.03.25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112.03.25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4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侮辱罪 112.03.24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竊佔等 112.03.24
不受理
所另涉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112.03.23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0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8
不受理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7
不受理
已據被告後續實施之傷害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5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祕密等 112.03.24
不受理
係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錄音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臺中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3.23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23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5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112.03.27
不受理
南投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8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7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7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乃屬於傷害過程之經過事實為被告傷害告訴人之一部,應不另論強制罪
應僅成立傷害之單純一罪而無再成立強制罪,或有何與傷害犯行具有實質上或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餘地,本件傷害罪部分既經撤回告訴,是本院逕為不受理之諭知為已足,附此敘明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7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5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5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7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7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5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花蓮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7
不受理
花蓮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7
不受理
花蓮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臺東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7
不受理
屏東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3.25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2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49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7
犯竊盜罪, 拘役陸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與本案所犯竊盜罪罪質相同且前開竊盜犯行執行完畢出監,仍又多次再犯竊盜案件(不構成累犯,或判處拘役刑),足徵被告未能因前案受刑事追訴處罰而心生警惕,竟再為本案犯行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1
又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又犯戶籍法第75條第3項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 有期徒刑叁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於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至59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於如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於如事實欄三所為,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3項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
為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同一詐騙手法詐騙各該同一告訴人、被害人致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先後多次匯款,其詐騙行為之對象、詐術方式各均相同,被害法益各為同一之個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亟為薄弱,顯係基於單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接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分屬接續犯,皆僅論以一罪,是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2、4、7、8、13、22、24、26、28、31至34、39至44、46、48、50、52、54至59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多次匯款部分,均只各論以一罪
係侵害同一告訴人、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對同一告訴人、被害人所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自應基於同一法律上理由而論以一罪
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罪、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而未及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游之詐得贓款且為被告所得管理、處分,自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就本案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被害人紀○○遭詐騙款項新臺幣(下同)30,000元、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告訴人丁○○遭詐騙款項29,985元範圍內,於被告如附表一編號9、27所示之「主文」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顯與其此部分被訴犯行無涉自未能僅以被告有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提領該等款項之行為,即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構成公訴意旨㈠至㈣所指之罪嫌
係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28
犯公然侮辱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告訴人田○○、曾○○及幫助詐欺集團提領其等所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以遮斷金流而逃避國家之追訴、處罰,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檢察官復未提出證據證明被告確有所得是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幫助詐欺犯行而有何犯罪所得,自無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27
犯侵入住宅罪 拘役伍日
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醫師法 112.03.24
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醫師法第28條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所為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之犯行係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其醫療業務,乃係基於同一目的,反覆為同種行為,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執行醫療業務之舉措,依上開說明,仍應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評價較為合理,僅論以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3.27
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
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同時致告訴人林○○、張○○受有傷害係一行為觸犯2過失傷害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過失傷害罪論處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23
犯強制性交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
為其強制性交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惟並未完成交易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且被告僅為毒品交易之下游並非以販毒牟利為生,本案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然被告所犯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已因其犯罪尚屬未遂且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業經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已可就實際販賣毒品的情節、數量、惡性及所生危害,就其處斷刑為適當調整,已無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23
犯乘機性交罪 有期徒刑肆年
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犯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
緩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 112.03.24
犯妨害公務執行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24
犯非法寄藏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具殺傷力之子彈等罪嫌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4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因員警無購買毒品之真意故事實上不能完成犯行,揆諸前揭說明,尚難論以販賣既遂,僅應論以販賣未遂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為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同時掩飾、隱匿上開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逃避國家之追訴、處罰,對詐欺集團成員上述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提供助力,參照上開說明,應論以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另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而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
此部分原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述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3.24
共同犯意圖營利媒介使少年坐檯陪酒罪 有期徒刑肆月
顯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空間先後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以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為其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附此敘明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分別為其各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販賣數量甚微在0.1公克至1公克間、價金在500元至2,500元間販賣之數量及所得非鉅,造成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之損害情節雖非輕微,然犯罪情節仍較販賣毒品達數百公克或公斤以上之大量者顯然較輕,衡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非不可憫恕,倘就被告各次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科以最低度刑(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後為有期徒刑5年),仍嫌過重,衡以一般社會觀念,顯然失衡,有情輕法重之嫌,是此部分犯罪情狀在客觀上均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尚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被告各次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酌減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1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3.28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
緩刑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
及被告姜○○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證人姜○○、姜○○、姜○○、姜○○○部分既均已經過行求、期約,而交付賄賂或委由第三人交付賄賂,以約其等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則上開被告就此部分所為,應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至附表編號1所示證人彭○○、附表編號2所示證人姜○○等家中具有投票權之其他家人部分,並無明確證據顯示其等已受轉知被告姜○○、姜○○有行求賄賂之情,則就其等所涉上開部分,當僅止於預備而已,被告姜○○、姜○○此部分所為應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2項之預備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是起訴書漏未提及就附表編號1所示證人彭○○、附表編號2所示證人姜○○等家中具有投票權之其他家人部分,被告姜○○、姜○○之行為僅止於預備行求,均容有誤會
及被告姜○○就附表編號1所為之對具有投票權之人交付、預備行求賄賂犯行均係在同一選舉中所為,上開被告主觀上應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在上開選舉期間之密接時間、地點所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被告姜○○、姜○○應僅各論以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
然其等舉動實嚴重破壞選舉之公正性對其他候選人造成不公平之競爭,其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加以其等此部分犯行,業已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其等均再無堪資憫恕之處,自不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
當均核屬已交付之賄賂至附表編號1所示證人彭○○、附表編號2所示證人姜○○等家中具有投票權之其他家人部分未經轉交之各該款項,既無證據顯示其等已獲悉該等賄賂之存在,則核各該現金之性質,自應屬被告姜○○、姜○○等預備用以行求之賄賂無訛,考諸上開各該賄賂款項業經證人彭○○、楊○○、姜○○、姜○○、姜○○、姜○○○繳回並扣案,且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起訴書聲請宣告沒收,復參酌該等款項原均為被告姜○○所有,故依前揭法文規定,在被告姜○○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之主文項下併同宣告沒收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3.27
共同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參與程度不分軒輊對於上開犯罪所得當享有共同處分權限,且無法確認其等實際所分受之數額,自應以2分之1比例計算其等各別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就該竊得財物總額之半數,於被告所犯竊盜罪名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4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有前揭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且其於上開案件執行完畢甫滿2月內即於112年1月15日再犯本案,可見前案刑罰執行對其並無警惕作用,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認本案依累犯規定對被告加重其刑,並無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4
犯攜帶兇器踰越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踰越門窗竊盜罪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他人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屬一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又被告以上開1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犯行,因而同時該當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同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為幫助犯情節顯較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正犯為輕,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4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於本案偵審期間均否認犯罪已如上述,故無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
臺中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3.24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復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各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在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利用彼此行為,而屬其等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應就其等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均論以共同正犯
而侵害不同被害人即證人洪○○、楊○○之法益;另以1個行使偽造如附表二、三所示私文書之行為而侵害不同被害人即證人楊○○、白○○之法益,各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以其等犯罪計劃觀之屬局部同一之行為,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以其等犯罪歷程觀之亦具有行為之部分合致,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亦應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等語
於欠缺積極證據可佐下當不能就此部分對被告洪○○等3人驟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責相繩,是檢察官認被告洪○○等3人就此部分均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難認允當,本應就此部分均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經本院判決被告洪○○等3人有罪之部分,分別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3
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犯幫助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臺中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其行使偽造私文書進而不法取得吳○○○帳戶內之金錢屬犯罪所得,應依法對被告吳○○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然顯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實施上開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被告本案所為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犯行,應堪認定
亦未參與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來源、去向之行為且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參前說明,應認被告顯係基於幫助不詳成年人詐欺他人財物、幫助他人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來源、去向之犯意,而未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不詳詐欺成員分別侵害告訴人10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論以一罪
幫助不詳詐欺成員詐取被害人之財物及隱匿詐欺取財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屬一行為而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等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為幫助犯犯罪所生之危害較正犯行為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22
共同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有期徒刑肆月
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112.03.27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緩刑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被告魏○○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及刑法第143條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
核與本案犯罪事實屬裁判上一罪為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㈢被告吳○○、魏○○就犯罪事實一㈠交付賄賂與黃○○、曾○○、張○○、林○○、吳○○○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侵害國家法益非輕雖屬不該,然被告2人均屬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信其等歷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等情,因認對被告吳○○、魏○○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於偵查、審判中均自白犯罪業如前述,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就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加重其刑,依法先加後減輕之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7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年
...
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販賣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各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其向各該購毒者收取、獲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價金均為其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惟上開現金由被告收受後,或與被告原有之(現金)財產發生混合效果,或已消費完畢而喪失「原物」之概念,屬於全部不能「原物」沒收之情形,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於各該主文項下逕追徵其價額(逕行追徵之見解,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果)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3.23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分別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均係出於使自己能順利當選本屆雲林縣水林鄉萬興村村長之目的且係在111年10月間之密接時間為之,行賄對象復均為同選區之有投票權人,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各賄選買票舉止獨立性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應依接續犯論以1個交付賄賂罪
於偵查中自白全部犯行均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前段減輕其刑之規定,爰依該規定對被告就其所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交付賄賂罪犯行,減輕其刑
買票規模為5票(本案選舉權人為5名)惟被告基於一己之私,為求使自己得以順利當選,而為本件賄選犯行,無視政府一再三令五申不得買票之禁令,仍執意為本案買票行為,嚴重敗壞選風與破壞民主制度,且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年61歲,其應知悉買票行賄係犯罪行為,且賄選對於選舉公平、公正和純潔性危害之烈,仍未循正常方式,執意賄選,對於社會善良風氣之斲傷與民主法治秩序之破壞,莫此為甚,其仍故而違之,非有憫恕之情,並無情輕法重,而足以引起社會一般同情之處,被告雖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認犯行,對此涉及被告犯後態度之事項,於量刑時業已審酌在內(詳如下述),且衡以賄選對社會之危害及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狀以觀,本院認為被告無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而本案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減輕其刑,並無科以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併予指明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7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均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普通洗錢罪
仍應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負責且就對附表所示劉○○等5人行詐,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部分皆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雖各分別從一重依刑法加重詐欺罪處斷然於下述依刑法第57條裁量刑度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審酌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一併敘明
高雄地方法院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112.03.24
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之規定處罰,及犯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4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又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辯稱:我交付給吳○○毒品之價值等同約定價金並無營利之意圖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依卷內事證無法證明被告從中獲有利益,其應無營利之意圖,僅成立轉讓毒品及轉讓禁藥罪等語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
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亦未見具體釋明有何因不得已而為之情由甚於本院審理中否認犯行,則依一般國民社會感情,其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行縱處以減刑後之刑度,衡其犯罪原因與環境,殊無情輕法重而堪憫之酌減餘地,是本院認並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必要,併予敘明
花蓮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24
犯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共貳罪,均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附連圍繞土地罪;其先後二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花蓮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屏東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3.22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
均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均係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之階段行為各為其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被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亦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較符合公平原則是被告先後2次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取財犯行,分別均係以一行為犯偽造有價證券及數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且其構成累犯之前案係賭博犯行與本案之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取財罪名、罪質類型均不同,犯罪手段、動機亦屬有別,犯罪時間復有相當之間隔,難認被告具有一定特別惡性,而有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
茍均依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法定本刑科處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顯與被告犯罪情節失其衡平,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客觀上實有情堪憫恕之處,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減其刑
橋頭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3.24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24
犯非法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
為繼續犯應論以一罪
具有繼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3.24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依前揭說明應擇法定刑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論處,而不另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先予敘明
依上開說明應尚未達著手販賣毒品之階段,自僅能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罪名
如犯罪事實一、㈠所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如犯罪事實一、㈡所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如犯罪事實一、㈢所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後高度之轉讓行為所吸收;其在犯罪事實一、㈢犯行中萌生販賣以營利之意圖前單純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即其於110年4月22日向蔡○○購得毒品以前原持有之毒品部分)亦為嗣後意圖販賣而持有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依上開說明其自首之效力應及於具實質上一罪關係(吸收犯)之高度行為亦即意圖販賣而持有該些毒品之犯罪事實,是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㈢所犯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亦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抑或係本案之犯罪所得爰不在本案對被告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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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4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除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犯詐欺取財犯行外兼有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應論以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實已造成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財物重大損失並因提領後轉交贓款之犯行增加查緝犯罪之困難,對社會治安危害非輕,依其犯罪情節已難謂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且其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渠等損失,更難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縱使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故不另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至其犯後態度、參與程度、家庭背景、實際獲利等節,業均於量刑時依刑法第57條各款一併考量,併予敘明
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然因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所明定,是若本院調查其他之必要證據後,無從確信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者,自難僅依被告之自白遽為有罪判決
依檢察官所提事證均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本院尚無從形成其確有起訴書所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確信,就此部分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112.03.28
共同犯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有期徒刑參月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及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高○○、林○○、謝○○及本案詐欺集團向被害人陳○○詐騙及洗錢犯行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因正犯不成立犯罪幫助犯之犯行亦無由成立,即無處罰之餘地
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事實,與前述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8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無罪
...
心態上顯然對於其行為成為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之一環而促成犯罪既遂之結果予以容任,而有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堪以認定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二)附表編號12所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洗錢未遂罪,起訴意旨認此部分洗錢犯行既遂,容有誤會,因此部分罪名並無變更,僅既遂、未遂之不同,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是被告二人所為均係各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已如前述應認被告周○○對洗錢行為等主要構成要件事實有所自白,原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惟被告周○○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被告周○○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尚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等語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此部分自應為被告周○○無罪之諭知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8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無罪
...
心態上顯然對於其行為成為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之一環而促成犯罪既遂之結果予以容任,而有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堪以認定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二)附表編號12所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洗錢未遂罪,起訴意旨認此部分洗錢犯行既遂,容有誤會,因此部分罪名並無變更,僅既遂、未遂之不同,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是被告二人所為均係各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已如前述應認被告周○○對洗錢行為等主要構成要件事實有所自白,原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惟被告周○○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被告周○○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尚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等語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此部分自應為被告周○○無罪之諭知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應認係出於單一詐欺犯罪決意接續而為之多數舉措難強行割裂而予獨立非難,應各依接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4
無罪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156號)並繫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01號),嗣檢察官於該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被告所為犯罪事實貳、二部分,認與被告已提起公訴部分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犯罪關係,並追加起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88號),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均同時該當於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因無證據證明轉讓數量已達淨重10公克以上,且係將甲基安非他命轉讓予成年人,而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9條之加重事由,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論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0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貳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共2罪)
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犯罪即屬不能證明揆諸上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4
無罪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156號)並繫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01號),嗣檢察官於該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被告所為犯罪事實貳、二部分,認與被告已提起公訴部分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犯罪關係,並追加起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88號),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均同時該當於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因無證據證明轉讓數量已達淨重10公克以上,且係將甲基安非他命轉讓予成年人,而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9條之加重事由,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論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0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貳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共2罪)
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犯罪即屬不能證明揆諸上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新竹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7
犯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伍月
無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可見其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是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被告之最低本刑,尚不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乃依前揭規定加重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3
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2罪)
而由詐欺犯罪組織其他不詳成員為之但其與鄧○○、「變態」、「小○」、「別○」及詐欺犯罪組織其他不詳成員之間,分工負責把風、收水之工作,屬該詐欺犯罪組織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認被告陳○家與鄧○○、「變態」、「小○」、「別○」及詐欺犯罪組織其他不詳成員之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就本案2次犯行,分別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而向告訴人呂○○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先後2次匯款,所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屬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論以接續犯一罪
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之犯行部分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被告陳○家前開所犯之罪,均已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惟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本院仍應將其一般洗錢罪輕罪原得減輕其刑部分,於量刑併予審酌
辯稱其從事虛擬貨幣買賣110年5月27日是依「小○」的指示前往特定地點向「小A」收錢,然後再去買虛擬貨幣,伊是買空賣空,不知道「小○」是詐欺犯罪組織成員等語
被告彭○○被指涉犯前揭之犯行既屬不能證明基於罪疑唯輕之原則,自應對被告彭○○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緩刑
緩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
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審理中自白見本院訴694卷二第402、406頁,其餘供述證據出處見附表三),被告吳○○就犯罪事實五㈠㈡之販賣毒品犯行、犯罪事實六之傷害、強制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審理中自白見本院訴694卷二),並分別證述其他被告之犯罪事實
係以犯罪事實所示之對價有償的交易毒品,均自白不諱,足認被告等人本案係意圖營利,有對價的為販賣毒品犯行
購毒者配合警方查緝毒品上手而查獲顯見被告等人原即有犯罪之意思,本案員警後續查獲被告販賣毒品行為,自屬合法之釣魚偵查,僅因購毒者為無購毒真意之員警而止於未遂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毒品咖啡包部分)及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愷他命部分)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毒品咖啡包部分)及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愷他命部分)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犯罪事實四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毒品咖啡包部分)及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愷他命部分)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第4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為意圖販賣而持有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呂○○、蘇○○、邱○○、林○○、吳○○(犯罪事實五部分)、乙○○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後續販賣毒品既遂或未遂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檢察官追加起訴意旨雖未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然既與業經追加起訴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一併審理
經依前揭法定減刑事由減刑後已屬寬減,其等不思以正常管道賺取金錢,販賣毒品賺取利益,對社會治安及他人身心之戕害匪淺,且本案毒品交易或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毒品數量或價金均非少數,客觀上並無任何情輕法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可堪憫恕情形,被告犯罪當時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然可憫,難認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當無該條文之適用,附此敘明
均坦承不諱上開販賣毒品既遂所得之價金,均為其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此部分核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3.23
緩刑
緩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
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審理中自白見本院訴694卷二第402、406頁,其餘供述證據出處見附表三),被告甲○○就犯罪事實五㈠㈡之販賣毒品犯行、犯罪事實六之傷害、強制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審理中自白見本院訴694卷二),並分別證述其他被告之犯罪事實
係以犯罪事實所示之對價有償的交易毒品,均自白不諱,足認被告等人本案係意圖營利,有對價的為販賣毒品犯行
購毒者配合警方查緝毒品上手而查獲顯見被告等人原即有犯罪之意思,本案員警後續查獲被告販賣毒品行為,自屬合法之釣魚偵查,僅因購毒者為無購毒真意之員警而止於未遂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毒品咖啡包部分)及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愷他命部分)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毒品咖啡包部分)及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愷他命部分)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犯罪事實四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毒品咖啡包部分)及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愷他命部分)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第4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為意圖販賣而持有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呂○○、蘇○○、邱○○、林○○、甲○○(犯罪事實五部分)、賴○○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後續販賣毒品既遂或未遂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檢察官追加起訴意旨雖未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然既與業經追加起訴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一併審理
經依前揭法定減刑事由減刑後已屬寬減,其等不思以正常管道賺取金錢,販賣毒品賺取利益,對社會治安及他人身心之戕害匪淺,且本案毒品交易或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毒品數量或價金均非少數,客觀上並無任何情輕法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可堪憫恕情形,被告犯罪當時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然可憫,難認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當無該條文之適用,附此敘明
均坦承不諱上開販賣毒品既遂所得之價金,均為其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此部分核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3.23
緩刑
緩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
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審理中自白見本院訴694卷二第402、406頁,其餘供述證據出處見附表三),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五㈠㈡之販賣毒品犯行、犯罪事實六之傷害、強制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審理中自白見本院訴694卷二),並分別證述其他被告之犯罪事實
係以犯罪事實所示之對價有償的交易毒品,均自白不諱,足認被告等人本案係意圖營利,有對價的為販賣毒品犯行
購毒者配合警方查緝毒品上手而查獲顯見被告等人原即有犯罪之意思,本案員警後續查獲被告販賣毒品行為,自屬合法之釣魚偵查,僅因購毒者為無購毒真意之員警而止於未遂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毒品咖啡包部分)及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愷他命部分)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毒品咖啡包部分)及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愷他命部分)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犯罪事實四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毒品咖啡包部分)及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愷他命部分)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第4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為意圖販賣而持有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丙○○、壬○○、己○○、戊○○、乙○○(犯罪事實五部分)、辛○○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後續販賣毒品既遂或未遂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檢察官追加起訴意旨雖未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然既與業經追加起訴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一併審理
經依前揭法定減刑事由減刑後已屬寬減,其等不思以正常管道賺取金錢,販賣毒品賺取利益,對社會治安及他人身心之戕害匪淺,且本案毒品交易或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毒品數量或價金均非少數,客觀上並無任何情輕法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可堪憫恕情形,被告犯罪當時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然可憫,難認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當無該條文之適用,附此敘明
均坦承不諱上開販賣毒品既遂所得之價金,均為其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此部分核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無罪
...
係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再由被告洪○○指示被告吳○○在超商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並告知提款卡密碼後,由被告吳○○前往提領詐得款項,再繳回予被告洪○○,由被告洪○○轉交予該詐騙集團更上游之成員,其等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詐欺所得款項之去向,而掩飾詐欺前置特定犯罪之本質及去向,揆諸前開說明,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當,故被告此部分之犯行,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
然其前開所為實為其所屬詐欺集團前揭詐欺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且確實已提領、轉交詐欺所得款項,足認被告洪○○等2人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係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所為之行為分擔,其與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間,各自分工實行部分犯罪行為,且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所為視為自己所為之犯意,而與其他成員間存有合作、分工之功能性支配關係,以達共同詐欺取財目的,其自應就其加入集團後之各個犯罪行為,共負其責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其行為分別具局部同一性,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既具有幫助犯意當無「陷於錯誤」可言,自難認係本案詐欺集團實施詐欺取財之被害人,被告2人自不構成公訴意旨所指3人以上共同犯詐取林○○上開帳戶之罪
既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是揆諸前揭刑事訴訟法之條文,自應就詐欺附表二各編號被害人等犯行部分為被告2人均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南投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3
犯致令文書不堪用罪 拘役肆拾日
又犯致令文書不堪用罪 拘役肆拾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
均係犯刑法第352條之致令文書不堪用罪;就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52條之致令文書不堪用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就犯罪事實欄(四)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核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14
基隆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無罪
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3.24
無罪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3
無罪
而檢察官既無法為充足之舉證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2
無罪
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4
無罪
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故意,基於其他原因,以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尚難以幫助論;且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不但直接故意,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即間接故意,亦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犯人本意始成立
率爾跳躍式地斷定其於提供帳戶資料時主觀上對他人將濫用其金融帳戶從事犯罪行為乙情,有何犯罪意欲或容認其發生之犯意存在
臺中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112.03.24
無罪
且刑事侵占犯罪以被告具有侵占之犯意及客觀侵占行為為構成要件與民事糾紛著重於財產權之回復不同,不能僅以點亮公司受有損失,即認為被告有侵占之刑事犯罪,本件關於被告應否回帳予點亮公司或應回帳多少金額,實屬民事糾紛之範疇,就刑事侵占犯罪而言,被告與點亮公司間既未直接有法律或契約上之關係,且彼此間就是否應回帳或是否回帳多少金額存在主觀上認知之落差,並非不合理,而點亮公司既非直接與被告成立契約,亦無進行所謂之結算程序,則被告主觀上認為其並無未回帳予點亮公司之金額,因而未依點亮公司之請求提出其餘現金,實無從認定有何侵占之主觀犯意,並不能以侵占罪相繩
本案舉證尚有不足自難據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依首開說明,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23
無罪
此部分核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商標法 112.03.23
無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無罪
而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然檢察官並未舉證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不得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則既無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上開法律及說明意旨,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23
無罪
自屬不能證明其等犯罪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自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3.22
無罪
本案既存有合理懷疑而致本院無法形成被告有罪之確切心證,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無罪
由檢察官偵查中)、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邱○」以此方式幫助鄭○、「邱○」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從事詐欺犯罪帳戶使用;鄭○、「邱○」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0月1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阮○○助理」、「阮○○」向被害人林○○誆稱可利用FARREACHCAPITALLTD網站投資黃金指數基金云云,致被害人林○○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12日,匯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至甲帳戶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4
無罪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4
無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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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3.28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又犯偽造特種文書罪 拘役貳拾日
又犯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則其為避免其前開犯罪曝光自有不為該公司之員工薪資及獎金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行為,並為掩飾其未申報情形,而偽造本案申報書之可能,具有犯罪之動機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5條行使業務上準文書登載不實罪(本案清冊部分)、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9罪)
分別為其行使業務上準文書登載不實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犯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第220條第1項、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
均係在7個月內所犯下(107年9月4日起至108年4月3日)且所侵害法益屬於同一人,其行為動機均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從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2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依前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及說明,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部分,則不受此限制)
心態上顯係對其行為成為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之一環而促成犯罪既遂之結果予以容任
且於收取本案台新帳戶之款項後予以層層傳遞,以隱匿該等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故意,洵堪認定
核與一般詐欺集團對一般民眾施行詐術致民眾陷於錯誤而存(匯)款,為免被害人或告訴人因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致無法領取詐欺所得,或於提款後為避免追緝,乃須即時、不定期、隱蔽地領取及上繳犯罪所得之犯罪模式相同,足認被告行為時,主觀上已可預見其為所屬詐欺集團擔任上開工作,且所為屬詐欺計畫之一環等節,卻仍執意參與實行前述違法行為而促成犯罪既遂之結果,完成詐欺取財犯行,尚未超出被告可得預見範圍,是被告主觀上確有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堪以認定
如附表編號2該次方為被告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故本院自應就被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行同時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如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被告如附表編號2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各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具有犯意聯絡且互相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亦足認其主觀上顯係基於上開之不確定犯意,負責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已如前述,足見該等集團組織嚴謹,成員間分工精細,相互合作,最終促使本案詐欺集團能夠順利完成詐欺取財犯行,因認被告與「暴富人力」、「財務長」、「貸款專員陳○○」、「賴○○」、「空海」、張○○等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間,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論以共同正犯
分別侵害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陳○○2人之獨立財產監督權且犯罪之時間、空間亦有差距,堪認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依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輕罪併科罰金刑部分,亦擴大成為形成宣告「有期徒刑結合罰金」雙主刑之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
雖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應併合處罰惟考量檢察官、被告均仍得就本案上訴,且被告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案件,尚有另案繫屬於法院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是於本判決確定後,尚可與他案所犯經法院判處之罪刑,另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次數及其參與犯罪程度等情狀,酌定應執行之刑,是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等情事,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較為妥適,爰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雖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3條第1項後段之罪然已無庸依同條例第3項規定審酌是否宣告強制工作,附此敘明
桃園地方法院 強盜 112.03.21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分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係犯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28
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拾月
頂多就屬情人間打情罵俏之玩鬧而已被告確實無本件妨害性自主之犯行,請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語
就此情狀是否已可以評價為著手於強制性交犯罪之實行尚非無疑
顯非一般禮儀或社會通念中基於親誼所為之舉動應屬被告主觀上為興奮或滿足自己性慾、客觀上基於色慾所為之舉,亦已屬使A女感到被侵犯而生嫌惡、恐懼感之動作,自屬猥褻之行為;且被告係以違反A女意願之強暴、脅迫方法對A女為前述猥褻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相同之地點所為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屏東地方法院 貪污 112.03.24
犯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
緩刑
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應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顯係基於侵占職務上持有之清潔規費之單一目的所為之數行為因侵害之法益同一,且各行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完成,彼此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認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同時觸犯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處斷
除得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外亦得再依同條第2項前段自白規定遞減其刑
固有不該但考量其無非係個人經濟壓力,始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犯行,且其造成危害之程度尚屬非鉅,另其於犯後即能坦承犯行,並繳交所有犯罪所得,正視己非,經此偵審教訓後,當知所警惕,是以本院認實宜使其有機會得以改過遷善,尚無逕對其施以自由刑之必要,自可先賦予適當之社會處遇,以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故上開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另諭知緩刑4年,以啟自新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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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2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就其詐取上開酒類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另就詐得上開服務利益部分,係犯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公訴意旨誤論以詐欺取財罪部分應予變更,且此部分於審理時已告知被告所犯法條便其攻擊防禦)
雲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3.27
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併予敘明
涉犯前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論斷
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7
犯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得利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就犯罪事實一㈡對應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得利罪;就犯罪事實一㈡對應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一㈡對應附表編號3至7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均係於密切時間實施,且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主觀目的在於使用本案銀行帳戶及帳戶內款項犯罪目的單一,行為有部分重疊合致,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是本案被告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339條之3第2項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得利罪、第339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得利罪處斷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7
犯過失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致其等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勢則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4人所受傷害及重傷害之結果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
分別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及後段之過失致人傷害及重傷罪及修正後之刑法第185條之4條第1項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而逃逸罪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2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因過失傷害人罪、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第一審,自訴 第329條第2項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一審,自訴 第343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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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7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個人資料保護法 112.03.24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等 112.03.24
不受理
臺東地方法院 瀆職等 112.03.25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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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7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賭博 112.03.24
不受理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嫌等語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致死 112.03.22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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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5
不受理
堪認本案與前案被告同一被訴之犯罪事實均係被告同一提供中國信託帳戶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得前案與本案告訴人之財物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而為裁判上一罪,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與前案係屬同一案件,則檢察官就被告同一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犯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前案繫屬後之112年3月15日繫屬於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3月14日乙○○增日112偵緝412字第1129025837號函上本院收狀戳可參),顯係就已提起公訴之案件重行起訴,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7
不受理
花蓮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7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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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4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家暴竊盜 112.03.23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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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3
應執行拘役100日,
無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3罪
揆諸前開說明自屬犯罪不能證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此部分自應由本院為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2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即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依前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及說明,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被告游○○、簡○○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部分,則不受此限制)
惟渠等所參與之行為屬本案詐欺集團完成整體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而為本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非僅屬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足認被告游○○、簡○○行為時,主觀上已可預見渠等為所屬詐欺集團擔任上開工作,且所為屬詐欺計畫之一環等節,卻仍執意參與實行前述違法行為而促成犯罪既遂之結果,完成詐欺取財犯行,尚未超出被告游○○、簡○○可得預見範圍,自應就渠等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游○○、簡○○主觀上確有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堪以認定
如附表編號2該次方為被告游○○、簡○○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故本院自應就被告游○○、簡○○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行同時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又本案詐欺集團係以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時間、詐欺方式對林○○2人施以詐術,令林○○2人陷於錯誤後,依照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之指示,將錢匯入本案詐欺集團事先取得並掌控之本案陳智信郵局帳戶、本案李逸祥郵局帳戶、本案國泰帳戶,則該等人頭帳戶內均可對應找出特定告訴人所匯之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金流紀錄,該集團得以藉由該人頭帳戶之「漂白」而隱匿其犯罪所得去向,是當本案詐欺集團再遣不詳之成年成員將之領出,自非僅係取得犯罪所得,而已兼有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一般洗錢行為,自應論以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如附表編號2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被告游○○、簡○○如附表編號2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各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具有犯意聯絡且互相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亦足認其主觀上顯係基於上開之不確定犯意,負責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已如前述,足見該等集團組織嚴謹,成員間分工精細,相互合作,最終促使本案詐欺集團能夠順利完成詐欺取財犯行,因認被告游○○、簡○○與「貸款專家吳專員」等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間,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分別侵害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林○○2人之獨立財產監督權且犯罪之時間、空間亦有差距,堪認均係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依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輕罪併科罰金刑部分,亦擴大成為形成宣告「有期徒刑結合罰金」雙主刑之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
雖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應併合處罰惟考量檢察官、被告游○○、簡○○均仍得就本案上訴,且被告游○○、簡○○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案件,尚有另案繫屬於法院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是於本判決確定後,尚可與他案所犯經法院判處之罪刑,另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審酌被告游○○、簡○○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次數及其參與犯罪程度等情狀,酌定應執行之刑,是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等情事,宜俟被告游○○、簡○○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較為妥適,爰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而使他人受騙致發生財產法益受損之結果竟為能賺取上開報酬而仍不違背渠等本意,基於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而旋即加入「貸款專家吳專員」所屬三人以上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集團,並擔任前往收取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訛詐他人所取得之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或存摺等物品之角色(俗稱「取簿手」)
是尚難僅憑被告游○○、簡○○有依「貸款專家吳專員」之指示收取、寄送告訴人楊○○所申辦之本案國泰帳戶之金融卡、存摺之行為即遽認被告游○○、簡○○有公訴意旨所指對告訴人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
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所憑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能證明被告游○○、簡○○犯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游○○、簡○○無罪之諭知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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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7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新竹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8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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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3.27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7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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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7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其有上開犯行之前主動向員警坦承犯行,並依法接受裁判,核與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相符,爰依該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4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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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4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及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7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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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7
不受理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等罪嫌(即起訴書一㈠及附表一部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二、時效已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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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商業會計法等 112.03.25
免訴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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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3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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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4
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壹仟元
又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財未遂罪 罰金新臺幣壹仟元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仟元,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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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方法院 侵占 112.03.24
犯詐欺取財罪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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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免訴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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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不受理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已為該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於犯罪類型、手段、動機、反覆實施之特性與本案存有相似性,惟檢察官並未提出其他應加重其刑之證明,難認被告為本案犯行係出於行為人本身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感應力薄弱,故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僅於後述量處具體宣告刑時併該等前案紀錄納入審酌
因與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間具前述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若檢察官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再行起訴,自應依同法第303條第4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因可合理懷疑為「施用所餘」不能遽認係「另行持有」,已如前述,依罪疑有利於被告之原則,應認為係被告於110年11月9日20時20分許為警查獲採尿前,最近一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剩餘
應為其該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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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0
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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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等 112.03.24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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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秘密 112.03.24
無罪
不受理
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嫌,依刑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附帶民事訴訟 第491條第2項第10款
A
附帶民事訴訟 第498條
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辯論者,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附帶民事訴訟 第502條第2項
認為原告之訴有理由者,應依其關於請求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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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112.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