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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1  | 20230330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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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4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與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欄一㈣、㈥及本院附表四、六所載之犯行其2人相互間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因果歷程並未中斷各應僅認係一個犯罪行為
應認被告2人均對洗錢行為之構成要件事實有所自白原應就其等所犯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2人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被告2人就本案犯行均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被告2人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二罪 有期徒刑壹年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皆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
...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就附表編號2、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斟酌此部分犯罪類型相同、時間相近、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本於同一犯罪動機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並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僅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應各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士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8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3.28
犯重利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強制罪 有期徒刑肆月
...
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重利罪、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被告王○○、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4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4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此如後述,係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特定犯罪;本案之詐騙手法,係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楊○○、吳○○、被害人盧○○、劉○○、黃○○、潘○○、唐○○施以詐術,使渠等匯款至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再由被告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提領後,轉交予「金好運」而上繳至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揆諸上開說明,自非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與罰後行為,而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之洗錢行為無訛
均未能形成有效之金流斷點然被害人潘○○、唐○○被騙款項既已匯入上開人頭帳戶,且上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係在被告管領支配中,依詐欺集團犯罪計畫及其一般提領時間、空間之習慣評價,倘其行為在不受干擾之情形下,將立即、直接實現(提領)洗錢構成要件之行為,則此部分所為應認為均已著手洗錢行為之實行,尚未達既遂之程度,均僅成立一般洗錢未遂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至7之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
均互有犯意聯絡並分工合作、互相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未遂罪,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雖犯罪時間相近但被害人均不相同,所侵害財產法益有異,時空上並非無從區隔,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且非經立法預設其本質係具持續實行之複次作為特徵予以特別歸類,使成獨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態樣,依社會通念難認係出於一次犯意之決定,又非屬一個行為之持續動作,自難認被告成立接續犯包括一罪或想像競合犯,是其所為本案7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另被告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7所示之犯行,已著手於洗錢犯行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原亦均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一般洗錢未遂罪均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被告就本案犯行均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是就該等犯行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均係在111年3月10日所為乃於同日內反覆實施,所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被告於各次犯行之角色分工、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完全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就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7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士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三所示13次犯行、附表四所示1次犯行,以上合計共29次犯行);被告就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3次)
係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該低度行為由各次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雖有數行為但時間密接,且係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一罪即足
各次犯行之時間不同並無時間、空間上之密切關係而難以強行分開之情形,且各次冒用名義人亦不相同,難謂係基於單一決意為之,揆諸上開說明,應以一罪一罰予以獨立評價
各次犯行之時間不同並無時間、空間上之密切關係而難以強行分開之情形,且各次冒用名義人亦不相同,難謂基於單一決意為之,依上開說明,應以一罪一罰予以獨立評價
新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3.28
犯毀損罪 罰金新臺幣捌仟元
又犯毀損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8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8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8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8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3月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同時幫助他人對7名告訴人犯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即受騙金額最高之附表二編號6)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8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年
新北地方法院 廢棄物清理法 112.03.28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8
犯幫助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8
犯幫助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緩刑
惟其單純提供本件帳戶資料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附件一至五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以下合稱本件告訴人、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及洗錢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其有參與詐欺取財或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所為應僅止於幫助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而實行本件犯行併辦意旨所載之事實,與原起訴之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為原起訴效力之範疇,本院自得加以審酌,另檢察官移請併辦之案件,僅在提醒本院注意,非另行成立案件繫屬之關係,特予指明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7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三)(四)所為係犯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二)被告於事實欄一(三)(四)偽簽「王○○」署名之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惟其提供本案帳戶作為工具對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利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分別詐欺附表一所示15位被害人之財物、洗錢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與業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屬裁判上一罪而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基隆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違背同法第2條第2款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告訴人財物及洗錢係以1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7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2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桃園地方法院 肇事遺棄罪等 112.03.22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及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本院審酌被告於本案之犯行與前案之犯罪類型不具同一性非屬同一罪質,認本案尚難以被告曾犯前案之事實,率認其所為本案之犯行有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爰依上揭解釋意旨,裁量就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部分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2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雖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附此敘明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2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依前揭說明,仍應於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共同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窗戶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窗戶竊盜罪
與前案之部分犯行為罪質相同之竊盜案件被告顯未能記取前案科刑之教訓謹慎行事,漠視法紀,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未因此產生警惕作用,仍有應予處罰之惡性,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參照上開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6款之在車站竊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2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6款之在車站竊盜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藥事法 112.03.29
犯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
不另論罪
新竹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9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112.03.24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苗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112.03.2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幫助不詳詐欺犯罪者為詐欺本案告訴人、被害人等之詐欺取財犯行係以一行為侵害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
使不詳詐欺犯罪者對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3.23
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玖月
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玖月
又犯攜帶兇器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
...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於偵訊及本院審理程序時均坦承犯行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應減輕其刑,雖其洗錢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裁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前開減輕其刑事由,附予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3.28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顯係基於單一恐嚇取財、傷害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意思決定被告等人自控制告訴人時起至其獲釋前,渠等剝奪行動自由之犯行仍繼續進行中,並未間斷,應僅論以單純一罪;又被告於剝奪告訴人行動自由之狀態繼續中,恐嚇告訴人簽立本票及讓渡書,且施加傷害之行為,該等行為之時間密接,各該犯罪行為亦互有部分重疊,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恐嚇取財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3.28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柒月
...
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一、(三)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而分別詐得23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自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然被告嗣已與告訴人吳○○、張○○○分別以34萬5000元、15萬元成立和解,並當場給付完畢;另與告訴人梁○○繼承人以50萬元調解成立,並已給付完畢,業如前述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等 112.03.27
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而逃逸罪
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分期賠償告訴人共12萬元,迄今依和解條件已賠付告訴人2萬元,此經被告供承在卷,復有和解書、本票影本在卷可稽,堪認被告確具悔悟之心,要非毫無反省能力,然因本件犯罪情節,難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詳後述),若仍加重此罪最低刑度,則被告勢必須入監服刑而無易科罰金之機會,對其人身自由確有過苛之侵害,是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就被告所犯肇事逃逸罪,爰不予加重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等 112.03.23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是本案核屬「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乃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特定犯罪」,則告訴人等遭詐騙匯入人頭帳戶內之款項,即屬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所得」無訛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惟其所參與之各該行為乃屬本案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被告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各係基於單一犯罪之決意在密接之時、地為之,且侵害同一之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成立接續犯,均僅論以一罪
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行為局部重疊合致之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雖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併此陳明
南投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8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犯 有期徒刑伍月
犯 有期徒刑肆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所受前案徒刑之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其刑,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等
南投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112.03.2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9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9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
犯竊盜罪 拘役拾日
犯竊盜罪 拘役肆拾日
...
係均各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事實欄一㈣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8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6月
並提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佐且就應予加重之原因當庭說明為反覆再犯同罪質之公共危險酒駕案件,堪認檢察官就累犯之構成與加重原因均已盡舉證及說明之責,且被告對此前案紀錄並無爭執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藥事法 112.03.28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參月
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且依前述最高法院最近見解已可割裂適用),應吸收於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高度行為中,再依法條競合優先適用轉讓禁藥罪,亦不另論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2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騙集團詐欺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論處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7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50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7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4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基於對附表一、二所示各該告訴人詐欺取財之同一犯意於密接時、地詐欺或多次提領匯入之款項,均各係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屬接續犯,各應論以單純一罪
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4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基於對附表一、二所示各該告訴人詐欺取財之同一犯意於密接時、地詐欺或多次提領匯入之款項,均各係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屬接續犯,各應論以單純一罪
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23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給詐欺成員使用致告訴人受詐欺後,匯入款項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詐欺成員提領,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及所在,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論處
雲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3.23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而在場助勢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而在場助勢罪 有期徒刑參月
...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施強暴罪;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被告壬○○、丑○○、庚○○、己○○、乙○○、甲○○、丙○○、丁○○、癸○○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前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而在場助勢罪
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7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27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侵害手法及法益相同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客觀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應屬接續犯,而均論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一罪,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一罪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之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其就本案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就其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即應於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28
共同犯私行拘禁罪 有期徒刑伍月
則屬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而被告等人既係以單一犯罪之意思聯絡,持續侵害黃○○、林○○2人之同一行動自由法益,縱其間帶同其等四處行動、數度更換拘禁場所,仍應視為單一行為,僅論以一罪,並應依情節較為嚴重之私行拘禁罪處斷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
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惟犯罪目的同係為配合黃○○教訓林○○、黃○○,及向黃○○催討債務,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所為,客觀上於犯罪時間、空間上亦有部分重疊、合致,具有行為之局部同一性,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
同時觸犯私行拘禁罪名2次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僅論以一私行拘禁罪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7
犯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
高雄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112.03.24
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僅論以一業務侵占罪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4
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24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3.24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施強暴罪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3.24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款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被告蔡○○、孫○○、孫○○所為,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被告孫○○所為,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前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2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花蓮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3
犯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
花蓮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而幫助詐欺集團分別向被害人等人詐欺取財既遂並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卷內並無事證證明該詐騙集團有許以對價或報酬亦無證據證明被告自上開犯行取得任何利益,顯見被告未因此犯行而獲得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另被告提供予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所使用之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並未扣案,審諸本案帳戶已列為警示帳戶無法使用,持以詐騙之人已難再行利用,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3.21
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分別為其後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東地方法院 偽證 112.03.28
犯偽證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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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為實質上一罪之階段行為高度之轉讓行為既已依藥事法處斷,依法律適用完整性之法理,其低度之持有行為自不得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予以處罰,又藥事法對於持有禁藥之行為未設有處罰規定,是就被告轉讓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不另論罪
實難認被告本案轉讓禁藥犯行客觀上有引起一般同情之情事且被告所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其法定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2月,衡以其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生之危害,縱被告未適用其他減刑規定,仍無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辯護人上開請求,亦非可採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1
又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又犯戶籍法第75條第3項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 有期徒刑叁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於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至59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於如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於如事實欄三所為,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3項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
為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同一詐騙手法詐騙各該同一告訴人、被害人致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先後多次匯款,其詐騙行為之對象、詐術方式各均相同,被害法益各為同一之個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亟為薄弱,顯係基於單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接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分屬接續犯,皆僅論以一罪,是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2、4、7、8、13、22、24、26、28、31至34、39至44、46、48、50、52、54至59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多次匯款部分,均只各論以一罪
係侵害同一告訴人、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對同一告訴人、被害人所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自應基於同一法律上理由而論以一罪
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罪、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而未及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游之詐得贓款且為被告所得管理、處分,自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就本案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被害人紀○○遭詐騙款項新臺幣(下同)30,000元、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告訴人丁○○遭詐騙款項29,985元範圍內,於被告如附表一編號9、27所示之「主文」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顯與其此部分被訴犯行無涉自未能僅以被告有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提領該等款項之行為,即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構成公訴意旨㈠至㈣所指之罪嫌
係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1
又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又犯戶籍法第75條第3項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 有期徒刑叁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於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至59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於如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於如事實欄三所為,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3項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
為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同一詐騙手法詐騙各該同一告訴人、被害人致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先後多次匯款,其詐騙行為之對象、詐術方式各均相同,被害法益各為同一之個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亟為薄弱,顯係基於單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接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分屬接續犯,皆僅論以一罪,是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2、4、7、8、13、22、24、26、28、31至34、39至44、46、48、50、52、54至59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多次匯款部分,均只各論以一罪
係侵害同一告訴人、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對同一告訴人、被害人所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自應基於同一法律上理由而論以一罪
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罪、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而未及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游之詐得贓款且為被告所得管理、處分,自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就本案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被害人紀○○遭詐騙款項新臺幣(下同)30,000元、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告訴人丁○○遭詐騙款項29,985元範圍內,於被告如附表一編號9、27所示之「主文」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顯與其此部分被訴犯行無涉自未能僅以被告有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提領該等款項之行為,即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構成公訴意旨㈠至㈣所指之罪嫌
係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1
又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又犯戶籍法第75條第3項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 有期徒刑叁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於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至59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於如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於如事實欄三所為,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3項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
為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同一詐騙手法詐騙各該同一告訴人、被害人致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先後多次匯款,其詐騙行為之對象、詐術方式各均相同,被害法益各為同一之個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亟為薄弱,顯係基於單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接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分屬接續犯,皆僅論以一罪,是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2、4、7、8、13、22、24、26、28、31至34、39至44、46、48、50、52、54至59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多次匯款部分,均只各論以一罪
係侵害同一告訴人、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對同一告訴人、被害人所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自應基於同一法律上理由而論以一罪
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罪、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而未及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游之詐得贓款且為被告所得管理、處分,自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就本案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被害人紀○○遭詐騙款項新臺幣(下同)30,000元、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告訴人丁○○遭詐騙款項29,985元範圍內,於被告如附表一編號9、27所示之「主文」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顯與其此部分被訴犯行無涉自未能僅以被告有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提領該等款項之行為,即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構成公訴意旨㈠至㈣所指之罪嫌
係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3.09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
但過程中A女驚醒反抗後被告層升為強制性交犯意,繼續以違反A女意願之強暴方法,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其行為既未中斷,自非另行起意,依前所述,應整體評價為一個強制性交罪
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均為強制性交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於A女驚醒抗拒後更層升犯意為強制性交之犯意,對A女為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強制性交行為,造成A女精神及身體上均遭受痛苦,被告對他人性自主決定權未予尊重,自應受一定程度之非難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8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藉此製造金流之斷點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而屬不法行為ㄧ情,均有所預見,卻仍執意為之,此已說明如前,則不論被告是否使用自己之帳戶作為本件領款之用,抑或是否獲得報酬,均無礙其主觀上具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辯護人此部分辯護要無足採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8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藉此製造金流之斷點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而屬不法行為ㄧ情,均有所預見,卻仍執意為之,此已說明如前,則不論被告是否使用自己之帳戶作為本件領款之用,抑或是否獲得報酬,均無礙其主觀上具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辯護人此部分辯護要無足採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士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8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驅逐出境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為2罪;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一編號3之1至3之3所示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3罪;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行為,因被告本案未經許可輸入之菸絲數量已顯逾前揭財政部公告不予處罰之數量,故就此部分被告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
以及製造前、後持有大麻種子及大麻之低度行為以及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前之持有、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均分別為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俱不另論罪
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其各該所犯罪名均未如運輸、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設有嚴峻之法定最輕本刑對照被告各該行為之罪責,亦無情輕法重之情,自均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8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且從詐騙集團提出之資料包含完整貸款方案與律師簽章的合作契約可見被告真的是被詐騙集團詐騙,且如果被告真是詐騙集團車手,怎麼會提供自己個資與拿自己的帳戶來提領詐騙款項,而被告也未獲得任何報酬,可見被告與詐欺集團並無任何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給予無罪之諭知等語
並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足徵被告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該集團之分工,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犯罪之目的,且其既分擔整體犯罪過程,依上開說明,自應就本案詐欺集團所為,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負責
係藉此製造金流之斷點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而屬不法行為ㄧ情,均有所預見,卻仍執意為之,此已說明如前,則不論被告是否提供真實個資或是否有獲得報酬,均無礙其主觀上具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是辯護人前開辯護要旨,均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雖然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各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亦未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故此部分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進行審酌,而無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參照)
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7
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緩刑
士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2
犯傷害罪 拘役拾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士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董○○在看到扣押照片後能夠明確說出附表編號1至4及梅片是向被告購買的,但就附表編號5的藍莓咖啡包及編號7的愷他命均無法記得是向何人購買,而證人董○○也稱其他毒品可能是他的其他朋友所遺留在車內,並非向其他人購買,且被告承認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毒品,其中已包含第二、三、四級毒品,實在沒有動機去隱藏或否認附表編號5、7之第三級毒品,被告僅是想陳明當時所販售的真實毒品,佐以證人董○○在偵查時證稱已表示不記得愷他命是向何人購買,而關於藍莓咖啡即溶包,檢察官於偵查時並未就此部分詢問,是以被告應僅構成販賣附表編號1至4及6所示毒品予董○○,附表編號5、7所示之毒品部分應為證據不足;又本件被告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偵審自白減刑適用,另外被告所販賣毒品數量並非龐大,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而被告於110年2月16日發生嚴重車禍,半邊身體癱瘓,尚須復健,綜觀本件應有罪刑不相當之情,應屬可憫恕之事由,請依刑法第59條予以減刑等詞置辯
與一般販賣毒品之買賣交易型態並無二致客觀上已該當毒品交易之實行,雖依本案其他卷內證據,無從查知被告從事本案販賣毒品行為,確實之「價差」、「量差」或「純度差異」為何,然被告為智識正常、具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對毒品交易為政府檢警機關嚴予取締之犯罪,法律就此設有重典處罰等情,當知之甚稔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4項之販賣第二、三、四級毒品罪
其販賣第三、四級毒品之純質淨重皆未逾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即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規定而有其適用,自無另論述販賣第三、四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等,附此說明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8
犯竊盜罪 拘役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3.28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復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7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4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4
共同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貳月
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因此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應認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基隆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7
共同犯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共同犯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基隆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27
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同條例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
均屬行為之繼續而應各論以繼續犯之實質上一罪且因被告同時地持有上開槍彈,屬於一行為同時觸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非法持有子彈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斷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112.03.28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8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揆諸前揭說明,前開毒品即屬於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8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附表編號1之毒品)、同條例第5條第2、3、4項與同條例第9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混合第二、三級毒品(附表編號3之毒品)三、四級毒品(附表編號2、4、5之毒品),二、三、四級毒品罪(附表編號6之毒品)
應為其嗣後著手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應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然被告於警詢時業已供稱:「這是第一次販賣毒品」等語(見偵字卷第27頁反面),依前開最高法院之見解可認被告於警詢時已符合「自白」之要件,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並無規定「歷次偵查」均要自白始符合減刑之規定,而「警詢」亦屬偵查之階段,是被告既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於本院審理時亦自白犯罪,堪認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112.03.27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均褫奪公權貳年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
犯有投票權人收受不正利益罪 有期徒刑參月
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
均係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有投票權人收受不正利益罪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8
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8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8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7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7
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柒月
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柒月
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7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以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罪目的自應對於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分別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併考量被告所為上開各次犯行手法近似、相隔時間非長、所侵害法益之同質性高、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等不法及罪責程度,定其應執行刑及併科罰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3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135條3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
同時觸犯傷害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
亦涉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等語
本應就被告被訴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部分諭知無罪判決,然被告所犯傷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犯行,與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行為,在時間、空間上具有緊密重合關係,且被告均係出於規避酒測執行之單一目的為之,倘此部分構成犯罪,應認與上開傷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犯行屬法律上之一行為,而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公訴意旨認為此部分為數罪併罰云云,容有誤會,惟依前揭說明,公訴意旨上開數罪併罰之法律見解不拘束本院關於案件之事實是否可分之認定,爰就妨害公眾往來安全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7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2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則其自仍應負相關之罪責
依本案卷證尚難以證明被告對於正犯此部分詐術態樣有所知悉或已有預見自不得以幫助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冒用公務員名義而犯詐欺取財罪相繩,併此敘明
規避檢警機關追緝然被告僅為他人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9
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㈡對應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各為上開轉讓及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9
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㈡對應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各為上開轉讓及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8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8
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分別被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客觀上確已使其自身無法掌控上述帳戶資料之使用方法及用途實際上亦已對詐欺集團成員之詐欺及洗錢行為提供助力,使渠等得利用本件帳戶作為犯罪工具,而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無疑
但被告仍為求獲利即將本件帳戶資料交付與不詳之他人使用,以致自己完全無法了解、控制本件帳戶資料之使用方法及流向,使取得本件帳戶者得以恣意利用該帳戶作為匯入、轉出資金之工具,堪認被告主觀上顯具有縱該取得帳戶之人以之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甚明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欺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各被害人交付財物得逞同時亦均幫助詐騙集團藉由輾轉轉出該等詐欺款項之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1個行為幫助14次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高雄地方法院 恐嚇 112.03.28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緩刑
且具主觀犯意:1.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是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恐嚇者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心生畏佈即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
是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花蓮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3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均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7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已結合於前開所犯加重竊盜罪之罪質中無庸另論以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附此敘明
仍應認被告係就其未經發覺之犯罪自首酌以被告尚知所為非是,且勇於面對,未逃避而接受本院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揭刑之加重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
屏東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3.23
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施強暴脅迫罪 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罪 有期徒刑捌月
自應就其所犯之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同條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施強暴脅迫罪;被告子○○所為,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同條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罪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犯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又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參年
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參年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製造第四級毒品罪;被告2人如事實欄二所為則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均不另論罪
橋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7
犯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 112.03.27
犯妨害公務執行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
然就本案事件整體過程予以客觀觀察被告所為侮辱公務員及妨害公務執行之行為係接續為之,且均係緣於不滿告訴人移調舍房之同一動機,具備事理上之關聯性,依一般社會通念,自應評價為一行為較屬允恰,故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
橋頭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等 112.03.24
犯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步槍罪(犯罪事實一) 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又犯殺人未遂罪(犯罪事實二) 有期徒刑參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步槍罪另犯罪事實二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
屬繼續犯僅成立一罪
業經員警到場勘察採證並通知周○○等人到案製作警詢筆錄後發覺被告復矢口否認此部分犯行,嗣於審判中始坦認犯罪,難認有主動申告犯罪事實並願受裁判之情,自不符自首要件
幸未生他人傷亡結果且於案發後4日即自行攜槍投案,依其犯罪情狀,適用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後(最輕法定刑為有期徒刑5年)猶嫌過重,客觀上應有堪可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41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秘密 112.03.28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7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性騷擾防治法 112.03.27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25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4
不受理
基隆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8
不受理
基隆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7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5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5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5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4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6月28日凌晨0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觀音區成功路2段往民族路方向,行經同市區成功路2段與工業七路口,欲左轉駛入工業七路時,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況,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左轉,適有被告即告訴人古○○未注意車前狀況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同市區成功路往桃科十二路方向行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而碰撞,被告即告訴人黃○○於碰撞後,因其所駕駛之車輛打滑,再右偏碰撞亦沿同市區成功路2段往民族路方向直行駛至而由告訴人潘○○(被告即告訴人黃○○提告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告訴人潘○○受有左前胸挫傷、左肩、上臂挫傷及左前臂擦傷等傷害;被告即告訴人古○○受有頭部、右手及雙下肢挫傷等傷害;被告即告訴人黃○○則受有前胸壁挫傷之傷害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28
不受理
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 112.03.28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8
不受理
苗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毀損債權 112.03.28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8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等 112.03.27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7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7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7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南投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3.28
不受理
南投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8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8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5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係共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3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7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7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4
不受理
花蓮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8
不受理
臺東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28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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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3.28
無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7
無罪
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加重竊盜罪嫌,既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本於無罪推定原則,依法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以免冤抑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25
無罪
既不能證明被告范○○犯罪自應諭知被告范○○無罪之判決
桃園地方法院 誹謗 112.03.23
無罪
客觀上雖足以毀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然主觀上依卷內事證並不足以證明被告有誹謗告訴人之故意,根據前開說明,與刑法誹謗罪成立之構成要件即有未合,自不能遽認被告構成誹謗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商標法 112.03.22
無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28
無罪
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8
無罪
嘉義地方法院 行使偽造文書等 112.03.28
無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8
無罪
業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上開移送併辦部分,與上開無罪部分,即無移送併辦意旨所指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為審理,此移送併辦部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7
無罪
橋頭地方法院 侵占遺失物 112.03.23
無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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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7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理由詳後)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所稱特定犯罪,被告與「朱○○」(暱稱「香○○」)製造金流斷點且阻撓嗣後特定犯罪之刑事偵查追訴,先由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朱○○」(暱稱「香○○」)作為詐欺款項匯入之用,嗣再由「朱○○」(暱稱「香○○」)指示被告提領詐欺款項,而以此方式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已非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不罰後行為,而應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之洗錢甚明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2罪)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僅附表一編號6至15、27、28部分;附表一編號16部分因被害人吳○○之款項經銀行凍結,此部分則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2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就事實一、㈡部分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係以提供中信銀帳戶資料之一行為幫助林○○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一編號6至16、27、28號所示之被害人等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而侵害其等之財產法益及洗錢(附表一編號16部分為洗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雖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此部分減輕事由,在其所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度內合併評價即足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8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且其與「陳○○」、「李○○」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8
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又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且侵害相同法益,屬接續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與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論處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一節容有誤會,然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所犯法條之內容,對被告之訴訟上防禦或權益顯無影響,故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加以審理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4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方符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以法律上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南投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8
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曾○○部分)、同條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魏○部分)
南投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等 112.03.27
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及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8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陸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  7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不受理
僅為他人之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提供助力卷內並無確實之事證,證明被告有以自己實施詐欺、一般洗錢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有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亦無明確之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或分擔實施詐騙、操作層轉贓款等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自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不受理
僅為他人之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提供助力卷內並無確實之事證,證明被告有以自己實施詐欺、一般洗錢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有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亦無明確之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或分擔實施詐騙、操作層轉贓款等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自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8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肆拾日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肆拾日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伍拾日
...
分別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分別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雖分別遭詐欺集團成員向不同告訴人詐得財物然被告丙○○既經本院認定並區分其就附表四編號1至3所取得之門號,分別同時交給詐欺集團成員,堪認被告丙○○就附表四編號1、2、3之行為,分別係一行為而觸犯上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分別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此與上開有罪部分應為同一案件係以同一個幫助行為衍生數告訴人遭詐欺取財之結果,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本案與前案當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案起訴之事實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檢察官自不得再就此部分事實重複起訴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8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肆拾日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肆拾日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伍拾日
...
分別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分別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雖分別遭詐欺集團成員向不同告訴人詐得財物然被告丙○○既經本院認定並區分其就附表四編號1至3所取得之門號,分別同時交給詐欺集團成員,堪認被告丙○○就附表四編號1、2、3之行為,分別係一行為而觸犯上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分別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此與上開有罪部分應為同一案件係以同一個幫助行為衍生數告訴人遭詐欺取財之結果,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本案與前案當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案起訴之事實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檢察官自不得再就此部分事實重複起訴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8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肆拾日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肆拾日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伍拾日
...
分別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分別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雖分別遭詐欺集團成員向不同告訴人詐得財物然被告乙○○既經本院認定並區分其就附表四編號1至3所取得之門號,分別同時交給詐欺集團成員,堪認被告乙○○就附表四編號1、2、3之行為,分別係一行為而觸犯上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分別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此與上開有罪部分應為同一案件係以同一個幫助行為衍生數告訴人遭詐欺取財之結果,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本案與前案當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案起訴之事實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檢察官自不得再就此部分事實重複起訴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8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肆拾日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肆拾日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伍拾日
...
分別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分別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雖分別遭詐欺集團成員向不同告訴人詐得財物然被告戊○○既經本院認定並區分其就附表四編號1至3所取得之門號,分別同時交給詐欺集團成員,堪認被告戊○○就附表四編號1、2、3之行為,分別係一行為而觸犯上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分別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此與上開有罪部分應為同一案件係以同一個幫助行為衍生數告訴人遭詐欺取財之結果,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本案與前案當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案起訴之事實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檢察官自不得再就此部分事實重複起訴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8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肆拾日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肆拾日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伍拾日
...
分別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分別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雖分別遭詐欺集團成員向不同告訴人詐得財物然被告壬○○既經本院認定並區分其就附表四編號1至3所取得之門號,分別同時交給詐欺集團成員,堪認被告壬○○就附表四編號1、2、3之行為,分別係一行為而觸犯上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分別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此與上開有罪部分應為同一案件係以同一個幫助行為衍生數告訴人遭詐欺取財之結果,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本案與前案當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案起訴之事實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檢察官自不得再就此部分事實重複起訴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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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9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拾月
...
主觀上亦有營利之意圖即已完成販賣毒品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既遂,顯非僅為撮合共同被告丙○○、乙○○買賣毒品而居間聯繫,自應成立販賣毒品之正犯,被告丁○○及其辯護人辯稱僅構成幫助販賣、幫助持有毒品等語,洵無可採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被告乙○○就事實欄一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其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罪嫌等旨然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甲○○此部分所犯,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業經論述如前,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容有未洽,然二者具有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
臺北地方法院 強盜等 112.03.28
犯強盜罪 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係以藥劑(即系爭安眠藥)至使告訴人陷於昏睡之不能抗拒而取其財物,係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
既未據檢察官列載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內且依本院當庭勘驗被告、告訴人所持用之手機後,兩人之LINE程式內均已無上開對話紀錄存在(見易卷第54至55、65至199頁,本院勘驗筆錄及截圖),審酌目前之科技技術,偽造通訊軟體內對話紀錄之軟體甚多、方式亦屬簡便,因無從確認上開對話紀錄,係被告於110年8月23日上午至告訴人住處時,持用告訴人之手機冒名傳送訊息而來,或係於案發後始另行偽造,並交付員警行使,是此部分尚難遽認與本案之強盜係同一行為,而未一併論罪,亦此敘明
僅涉及檢察官執行時是否扣抵犯罪所得無礙於本院所為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之宣告,併此敘明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等 112.03.27
犯過失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
南投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 112.03.27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拾月
...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同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第304條之強制罪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未予評價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部分,容有未洽,惟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與本院認定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經本院告知被告上開罪名,已保障被告之訴訟防禦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後審理之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112.03.27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拾月
...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同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第304條之強制罪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未予評價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部分,容有未洽,惟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與本院認定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經本院告知被告上開罪名,已保障被告之訴訟防禦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後審理之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7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乃現今社會詐欺犯罪之常見型態詐騙集團為求能順利完成犯罪,必須採取分工,亦即需要有人找尋詐欺目標,或實行施術,有人擔任車手負責收款,有人負責管理、調度,有人負責收取帳戶,而為犯罪之分工,以完成詐欺取財犯罪,且此種詐欺集團犯罪之模式,廣為媒體大幅報導,為眾所週知之事,理應為被告所知悉
核屬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中之重要環節足認被告主觀上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行,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直接或間接犯意聯絡,自屬共同正犯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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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7
不受理
南投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8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5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5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9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保護令罪 112.03.24
不受理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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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7
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拘役貳拾日
應執行拘役參拾日,
臺中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112.03.27
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等罪
同時涉犯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等罪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花蓮地方法院 侵占 112.03.23
犯侵占罪, 拘役伍拾日
花蓮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3.22
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六月
 
簡易程序 第455條
書記官接受簡易判決原本後,應立即製作正本為送達,並準用第三百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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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 有期徒刑陸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等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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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7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7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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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8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無罪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依據首揭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基於罪疑惟輕原則,自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4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無罪
其係負責擔任載送劉○○實施竊盜犯行而得就竊盜所得加以朋分獲利主觀上顯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並就被告劉○○之行為以出於自身犯罪之目的加以利用等情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均係集中於同日所為犯罪過程相似,罪責內涵之同質性甚高,為免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爰就被告劉○○所犯此部分4罪、被告徐○○所犯2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無罪
就附表一編號1至4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5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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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商標法 112.03.25
不受理
其犯罪時間顯然重疊且均係在蝦皮拍賣網站平臺而出售同一商品,其主觀上乃係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單一行為決意,且各該行為彼此間均屬密接、重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宜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1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7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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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4
不受理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各行為之獨立性亟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亦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屬同一犯罪事實,自不容重複起訴,爰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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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毀損 112.03.21
犯毀損罪 拘役四十日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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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3.27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同法第354條之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㈤所為,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所為,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竊得如附表二編號2、5至11、15至19所示之物均未扣案,且未發還予被害人,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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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112.03.27
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不受理
...
也就是「郝運開」部分被告於偵查及審理坦承有使用此暱稱向「敲胖手工烘焙坊」購買東西,但被告只承認使用該暱稱,不承認使用帳號「000000000000000」,卷證資料無法證明被告所使用暱稱「郝○○」之帳號即是起訴書所載的「000000000000000」,檢察官認為被告是對於「敲胖手工烘焙坊」提供資料乙事不滿,而為批評、攻擊,屬於主觀個人臆測;檢察官雖以附表一編號10至16部分與附表二編號2、5、6、7部分之內容及照片相同,推定附表二編號2、5、6、7部分均是被告所為,但網路上只要有人公開了照片,就能被下載、複製、發文,無法從照片是同一張,或者是內容大意,就推定是被告所為;附表二編號1、3、4,即「PennyLiu」部分,與被告所使用暱稱「PennyLiu」,是不同的帳號,不能證明是被告所為,況且如果被告是故意要犯罪,都已經鎖定丙○○不能看到被告的帳號,怎麼會開放給一般人看,應該不會有這麼笨的人,要鎖就全鎖了,還給別人拿到,顯然是不同帳號之人所為,觀察被告承認部分(即附表1至9部分),被告從來沒有改過帳號,又檢察官所提的信件,不是被告所寫的,是丙○○所寫的,丙○○有原始的檔案,他要傳給誰,這個被告不得而知,無法以此認定就是被告把它貼出來云云
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公然侮辱罪;②就附表一編號3、4、10、12至15及附表二編號1、2、6、7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③就附表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所為,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前段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而接續完成整個犯罪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
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以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公然侮辱罪處斷【即附表三編號1、4、9、12至14所示】
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②就附表一編號6部分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公然侮辱等罪嫌;③就附表一編號9部分,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310條第1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云云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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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免訴
...
犯罪結果已無可能實現從而,該次犯行亦僅構成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且與撥打電話詐騙被害人之成員間有互不相識之情形然擔任車手、取簿手者明知詐欺集團係先向被害人施以詐術後,再通知、指示其領取帳戶提款卡、存摺或提領特定帳戶款項,藉以取得被害人財物,卻仍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加入該集團,並分擔實際取得財物之工作,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雖其等僅負責取簿、車手部分,惟依前揭說明,仍應對全部結果,負共同責任
僅係提供自己帳戶與本案詐欺集團使詐欺集團得以用做詐騙後匯款之帳戶,容任實施詐術者以之向他人詐取財物、並掩飾不法所得去向之用,渠等並未進而出面提領,依據前揭上開說明,應認被告未○○、辰○○、李○○各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幫助犯
為犯意提升後所為之正犯即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詐欺、洗錢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3所為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1、3、5、6、12至14、17至19、23至27、29至44所為,均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8、15、16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18、24、25、34至44、50至53、57、60、61所為均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2、10、47、54、55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46、49、56、63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均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辰○○就附表二編號1、2、4、9、10、11、62所示犯行李○○就附表二編號10所示犯行,各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被告未○○就附表二編號8、15、16係涉犯特別洗錢、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然依被告李○○、未○○交付帳戶之提款卡或存摺之行為,本為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認定被告未○○、李○○有其他構成要件行為或為自己犯罪之意思,則被告李○○、未○○單純交付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應僅係提供犯罪之助力,而應成立上開幫助犯行
自非屬洗錢行為為此部分與構成有罪之加重詐欺罪部分,為法律上同一,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係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侵害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亦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應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論以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被告陳○○就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18、24、25、34至44、50至53、57、60、61所示犯行被告丁○○就附表二編號2、10、46至49、54至56、63所示犯行,被告劉○○就附表二編號10、48、49、54所示犯行,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論以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各係以一幫助行為侵害如附表二編號8、15、16及附表二編號1、2、4、9、10、11、62所示之人之財產法益,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處,又被告未○○、辰○○、李○○各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一般洗錢罪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然本件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數仍應以被害人數計算
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與被告未○○所為之如附表二編號17有罪部分為法律上同一,爰不另為無罪諭知,附此敘明
認被告未○○就該等犯行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或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謀議對於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有為附表二編號5、17、22、30、31所示詐欺犯行一事有所認識等事實,又本案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尤○○具有指揮、監控犯罪組織內其餘成員之核心地位,則在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補強之情形下,自難徒以被告尤○○曾參與、分擔本案詐欺集團之一部,率而認定其對於附表二編號5、17、22、30、31所示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同以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罪責相繩
是因不能證明被告尤○○犯罪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與被告未○○本案經起訴之事實為事實上同一案件;又被告李○○為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犯行與本案經追加起訴部分為法律上同一罪,因而均函請本院併案審理云云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  1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免訴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自訴 第339條第1項
反訴,準用自訴之規定。
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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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3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其等就如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部分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4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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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7
不受理